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勞再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李明鋼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邦本生技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對民國(下同)100年11月1日本院100年度勞上字第22號確定 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0 萬 元,應徵裁判費4萬308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 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 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陳麗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