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勞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李明鋼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邦本生技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對民國(下同)100年11月1日本院100年度勞上字第22號
確定
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0 萬
元,應徵
裁判費4萬308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
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
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陳麗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