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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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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勞再易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獎金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再易字第14號 再審原告  旭昇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桂鈴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宋復漢間請求給付獎金等再審之訴事件 ,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3,759元,應徵裁 判費14,86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 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 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陳麗玲                法 官 林曉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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