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勞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NGUYEN CH.
NGUYEN VA.
DAO DUC T.
DAO MANH .
NGUYEN VA.
LUONG DAO.
TRAN VAN .
PHAM VIET.
NGO VAN C.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楊淑玲
律師
周信宏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台灣三條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薪資等事件
(101年度勞上易字第23號),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為越南籍勞工,隻身離鄉至臺工作,因相
對人積欠加班費,遂提起
本件訴訟,經原審判決一部勝訴、
一部敗訴,相對人不服提起
上訴,伊亦就敗訴部分提起
附帶
上訴。伊無
資力繳納第二審附帶上訴費用,並已獲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准予扶助。依我國與越南簽署民事
司法互助協定第3條規定,越南人民於我國境內,在與我國
人民相同之條件及範圍內,享有
訴訟費用減免及接受免費法
律扶助之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法律扶助法第62
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
假扣押、
假處分、上訴及
抗告,亦有效
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又被
上訴人於
言詞辯論
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
得為之。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
上訴期間已滿,或曾
捨
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60條第1
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基此,附帶上訴係上訴之另一形
態,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係利用因
他造上訴而開始之上
訴程序,是民事訴訟法第111條之上訴自應包括附帶上訴,
而
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准許,如無消滅原因,亦未依民事
訴訟法第113條以裁定撤銷其救助者,對於其上訴應生有效
力。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於原審就其等起訴聲請訴訟救助,業經原
法院以97年度審救字第1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確定在案。
依
上開說明,該訴訟救助之效力自及於上訴或附帶上訴。從
而,聲請人於本院提起附帶上訴,贅為聲請訴訟救助,即無
准許之必要,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胡宏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