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勞聲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NGUYEN CH.       NGUYEN VA.       DAO DUC T.       DAO MANH .       NGUYEN VA.       LUONG DAO.       TRAN VAN .       PHAM VIET.       NGO VAN C.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淑玲律師       周信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三條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薪資等事件 (101年度勞上易字第2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越南籍勞工,隻身離鄉至臺工作,因相 對人積欠加班費,遂提起本件訴訟,經原審判決一部勝訴、 一部敗訴,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伊亦就敗訴部分提起附帶 上訴。伊無資力繳納第二審附帶上訴費用,並已獲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准予扶助。依我國與越南簽署民事 司法互助協定第3條規定,越南人民於我國境內,在與我國 人民相同之條件及範圍內,享有訴訟費用減免及接受免費法 律扶助之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法律扶助法第62 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 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又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 得為之。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 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60條第1 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基此,附帶上訴係上訴之另一形 態,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係利用因他造上訴而開始之上 訴程序,是民事訴訟法第111條之上訴自應包括附帶上訴, 而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准許,如無消滅原因,亦未依民事 訴訟法第113條以裁定撤銷其救助者,對於其上訴應生有效 力。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原審就其等起訴聲請訴訟救助,業經原 法院以97年度審救字第1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確定在案。 依上開說明,該訴訟救助之效力自及於上訴或附帶上訴。從 而,聲請人於本院提起附帶上訴,贅為聲請訴訟救助,即無 准許之必要,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胡宏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