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建上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保留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大發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福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林紹源律師 上列 1人複 代 理 人 高靜怡律師 被 上訴人 凱健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母彩鳳 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建州律師       陳柏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九年度建上字第一五一號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事件 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略以:伊於民國(下同)96年2 月10日 承攬被上訴人所承作之「三重市○○段集合大樓新建工程( 銷售名稱:全民開獎大樓)」中之「安全支撐工程」(下稱 系爭工程),承攬總價預定新台幣(下同)8,600,000 元, 實作實算,嗣系爭工程業已施作完成,被上訴人尚積欠伊尾 款586,974 元、工程追加款448,711 元、保留款829,414 元 ,合計1,865,179 元尚未給付,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上訴人如數給付等語。被上訴人則抗辯略以:上訴人施 作安全支撐時,因施工方式不良,使用之材料有瑕疵,導致 116 戶之鄰近建築物發生牆壁龜裂、房屋漏水等情形,鄰房 所有人因此向伊請求損害賠償,致伊受有損害,上訴人自應 負擔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爰以伊對上訴人前開之損 害賠償債權,與上訴人對伊之工程款債權互為抵銷等語。 三、經查,被上訴人以上訴人施作系爭工程時,施工方式不良, 且使用之材料有瑕疵,導致116 戶之鄰近建築物發生牆壁龜 裂、房屋漏水等情形,鄰房所有人因此向伊請求損害賠償, 致伊受有損害,上訴人應負擔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為 由,起訴請求上訴人賠償損害,經原審法院於99年10月19日 以98年度建字第86號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0,304,022 元,嗣經本院於102 年8 月7 日以99年度建上字第151 號駁 回上訴人之上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下稱系爭損害賠償 事件),有前開判決書、最高法院103 年5 月7 日台民丙字 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佐。而本件被上訴人所據以抵銷之 損害賠償債權,與被上訴人於系爭損害賠償事件主張之損害 賠償債權同一,則本件被上訴人之抵銷抗辯有無理由,須以 系爭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是本院認在系 爭損害賠償事件終結前,有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蔡和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