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大發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文福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
律師
林紹源律師
上 列 一人
複 代 理人 高靜怡律師
被
上 訴人 凱健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母彩鳳
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建州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命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無論曾否註明停止終竣之時期,
迨停止終竣之法定事實發
生時,均應由法院將原裁定撤銷(最高法院31年抗字第17號
判例
參照)。
二、查
本件前於民國103年6月4日裁定於本院99年度建上字第
151號
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
上
開民事事件業經最高法院於106年12月28日裁定
駁回上訴人
之上訴而確定,訴訟已告終結,有
陳報狀附最高法院106年
度
台上字第2433號民事裁定為憑(見本院卷三第62頁至第63
頁)。按諸前開說明,本院自應撤銷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
定,賡續訴訟程序。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陳麗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秦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