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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建上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163號 上 訴人即 被 上訴人 宋家駿 訴訟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原藤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兼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簡國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蘇瑞華                法 官 李瓊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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