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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建上字第 16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建上字第163號 上 訴人即 被 上訴人 宋家駿 訴訟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原藤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兼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簡國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複 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宋家駿、原藤國際室內裝修有 限公司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7 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 建字第37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宋家駿並為訴之追加,本 院於102 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駁回宋家駿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 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㈠原藤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應再給付宋家駿新 台幣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簡國恩應給付宋家駿新台 幣壹佰肆拾捌萬伍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所命給付 新台幣壹佰肆拾捌萬伍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其中 一人為給付,另一人於給付範圍內免其給付責任。 宋家駿其餘上訴駁回。 原藤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原藤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簡國恩連帶 負擔百分之八十二,餘由宋家駿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 條 第1 項、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即被上 訴人宋家駿(下稱宋家駿)主張其與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原藤 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下稱原藤公司)簽立室內裝修工程 承攬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按工程進度付款,並依 被上訴人簡國恩(下稱簡國恩)之指示將款項匯入簡國恩之 帳戶,然原藤公司施工進度不足,宋家駿溢付工程款,宋家 駿為此終止系爭契約,主張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原藤公司 應返還不當得利,並依民法第179 條,及類推適用民法第18 3 條規定,請求簡國恩返還不當得利(原審卷㈢第111 頁至 反面)。嗣上訴本院,宋家駿仍本於同上事實,主張原藤公 司怠於向簡國恩行使民法第541 條第1 項、第179 條規定請 求簡國恩交付工程款,原藤公司已陷於無資力或資力不足, 宋家駿爰追加依民法第242 條規定,代位行使原藤公司對簡 國恩之不當得利等債權,備位聲明請求簡國恩應給付原藤公 司新台幣(下同)1,677,760 元,及自民國(下同)102 年 11月20日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宋家駿代位原藤公司受領之(本院 卷第131 頁反面至132 頁反面)。經核宋家駿所為訴之追加 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 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 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時予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在同一程序 得加以解決,進而為統一解決紛爭,宋家駿所為訴之追加, 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宋家駿起訴主張: ㈠宋家駿於98年3 月底向訴外人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遠雄公司)購買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 段00○ 0 號8 樓B5之上林苑新建住宅乙戶(下稱系爭房屋),為裝 修系爭房屋,宋家駿乃委託原藤公司進行室內裝修(下稱系 爭工程),雙方於98年11月6 日簽訂系爭契約,約定總工程 款460 萬元。簽約後宋家駿旋即返往美國,離境前並委託原 藤公司代理宋家駿與遠雄公司辦理系爭房屋交屋驗收。系爭 房屋施工期間,宋家駿依簡國恩告知之施工進度及指示,分 別於98年11月10日、99年1 月18日及99年1 月29日匯款610, 000 元、1,350,000 元及1,125,276 元至簡國恩之個人帳戶 ,總計2,935,276 元,然簡國恩仍多次向宋家駿要求追加給 付工程款,宋家駿驚覺有異返台查看,發現原藤公司施工進 度明顯不足卻謊報進度請領工程款,宋家駿即提起詐欺告訴 ,並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聲請證據保全, 委請臺北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到場鑑定並作成鑑定 報告,比對鑑定報告與估價單內容,原藤公司許多工作尚未 施作,或有與圖說不符,或欠缺設計圖說可供比對,或現場 施工錯誤,須拆除復原重作等情形,經計算後原藤公司所完 成之工作價值僅546,820 元(佔總工程款11.89%),卻已向 宋家駿請款高達2,935,276 元(佔總工程款63.81%)。宋家 駿於99年3 月3 日發函表示終止系爭契約。原藤公司完成工 作價值僅546,820 元,卻向宋家駿請款2,935,276 元,系爭 契約既經宋家駿合法終止,扣除原藤公司已完成之金額,原 藤公司溢領工程款2,388,456 元,自屬無法律上之原因,依 民法第179 條規定,應返還予宋家駿。 ㈡又參酌學理上關於第三人利益契約之說明,宋家駿為債務人 ,原藤公司為要約人,簡國恩則為受益人,宋家駿與原藤公 司間之承攬契約關係為補償關係,原藤公司與簡國恩間則存 在對價關係,本件工程款之支付乃由簡國恩直接向宋家駿請 求付款至其個人帳戶,系爭契約既經宋家駿發函終止而失其 效力,簡國恩所受領溢付之款項即欠缺法律上之原因,宋家 駿得依民法第179 條之規定及類推適用民法第183 條規定請 求簡國恩返還不當得利,另追加依民法第242 條,代位行使 原藤公司對簡國恩民法第541 條第1 項或第179 條規定之權 利,請求簡國恩返還不當得利予原藤公司,並由宋家駿受領 之。 ㈢於原審聲明:⒈簡國恩、原藤公司各應給付宋家駿2,388,45 6 元,暨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⒉前項請求,如其中一人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 付者,另一人在宋家駿受清償範圍內,免除其給付義務。⒊ 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宋家駿超過1,677,760 元之 請求部分,經原審判決敗訴,未據聲明不服)。 二、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原藤公司與被上訴人簡國恩則以: ㈠宋家駿向士林地院聲請保全證據,並委請臺北市室內設計裝 修同業公會鑑定,鑑定時僅係針對現場已完成工作之價值做 計算,惟原藤公司已加工未安裝、已購買及已訂製之材料均 未算入,另宋家駿尚有營業稅、追加工程款、代墊裝潢保證 金及公共區域清潔費等多筆款項未給付,茲分述如下(各工 程詳如附表所示,油漆工程、窗簾工程、燈具照明工程、全 室清潔工程,及追加工程中之飲用設備追加、消防工程、和 室木板修改工程、車庫18.84 坪等軟水系統設計費,未據兩 造聲明不服): ⒈原合約結算金額: ①「一、保護及拆除工程」:原藤公司得請求之工程款為 112,000 元。 ②「二、泥作工程」:依鑑定意見所示除編號3 「室內泥 作修補工程」完成80% 外,其餘工程均已完成,此部分 原藤公司得請求173,600 元之工程款。 ③「三、水電工程」:依鑑定意見水電工程均已完成,原 藤公司得請求326,800 元之工程款。 ④「四、木作工程」:編號001 「玄關高櫃」已完成80% ,編號002 「客廳造型主牆」完成100%,編號005 「客 廳造型電視牆」完成100%,編號016 「和室地板架高」 完成100%,編號018 「全室牆面貼木皮」完成100%,編 號019 「全室造型天花板」完成100%,編號021 「廚房 電器高櫃」完成50% ,其餘項目均未完成,然所有木作 工程所需之材料,原藤公司業已叫貨並送至系爭房屋, 部分木材縱未裝潢,但木板之切邊實已完成,而原藤公 司為購進木作工程所需之材料,業已支付工程款30% 予 下包廠商,故原藤公司得請求之工程款為599,598 元。 ⑤「六、玻璃工程」:玻璃工程安裝之步驟為完工前之最 後一道步驟,安裝玻璃之前必須訂製安置玻璃之鐵架、 訂製玻璃、裁切玻璃,原藤公司業已支付同良公司安置 玻璃之鐵框、吊框、上下軌道、吊輪等玻璃工程費用19 0,000 元。原藤公司另支付令達公司訂製材料30% 之定 金,因宋家駿違約,原藤公司尚須負擔30% 違約金。為 此請求工程款429,414 元。 ⑥「七、大理石工程」:依鑑定意見除編號001 「室內大 理石石材地坪滾邊」為施作比例100%,其餘工程施作比 例均為0 ,然原藤公司就大理石工程部分業已支付可瑞 公司70,000元、45,000元,及洋基公司272,988 元,故 原藤公司得請求之大理石工程款合計387,988 元。 ⑦「十、傢具工程」:原藤公司與宋家駿簽約後,即向艾 利豪辦公家具有限公司(下稱艾利豪公司)訂製包括L 型沙發組、單人沙發組、沙發抱枕等家具,而依原藤公 司與艾利豪公司之約定「訂製品無法更換或退貨,以上 規格產品如需更換或退貨,需依成交價酌收30% 費用」 ,故原藤公司業已支付30% 之傢具工程款予下包廠商, 因此原藤公司得請求傢俱工程款30% 即235,560 元。 ⑧「十一、鐵工工程」:依鑑定意見編號002 「全室玻璃 不鏽鋼鐵框」完工比例100%,其餘工程完工比例均為0 ,然編號001 「電視櫃下方鏡面不鏽鋼鐵架」已委託同 良公司訂製,因此原藤公司得請求工程款99,000元。 ⑨「十三、工程管理費」:工程管理費用並未納入鑑定之 範圍,然依系爭契約報價單可知工程管理費亦為契約之 一部,原藤公司得依承攬契約請求8.8%工程管理費。 ⒉追加工程費用: 主副浴室追加工程(詳參被證18之編號及項目)「1 浴室 磁磚打除工程」、「2 浴室廢棄物清運工程」、「7 冷熱 水管移位工程」、「8 洗水台排水管路移位工程」、「9 洗水台拆除後重新安裝」、「10浴室蓮蓬頭拆除後重新安 裝」、「11馬桶拆除後重新安裝」,及軟水設備追加工程 之「4 配合天花板拆除工程」、「7 配合變更廚具拆除復 原」係委由宏全裝修工程行蔡桃英負責施作,支出62,700 元。主副浴室追加工程之「3 浴室進口瓷磚地面」、「5 主臥浴室與客浴地面地壁磚貼附工程」、「6 主臥浴室壁 面壁磚材料」、「15主臥浴室與客浴防水工程」,支付伸 堡建材企業有限公司99,174元。主臥浴室追加工程施作支 付簡武珍134,750 元,「15主臥浴室與客浴防水工程」支 付君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00 元。主臥浴室追加之水電 支付江水榮119,500 元。 ⒊裝潢保證金及公共區域清潔費:原藤公司至系爭房屋從事 裝潢作業,依社區管理委員會之規定應繳交裝潢保證金20 0,000 元,而裝潢保證金待工程完畢之後,經由宋家駿同 意,得向社區管理委員會取回,宋家駿片面終止系爭契約 ,並拒絕出具工程退場單予管理委員會,導致原藤公司無 法取得裝潢保證金,此部分之損害,亦應由宋家駿負責賠 償。另公共區域清潔費18,000元本應由宋家駿向管理委員 會繳納,但宋家駿並未繳納,原藤公司代為繳納後,始能 進場施工,宋家駿亦應返還。 ㈡定作人在承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承攬人所為工作致受利益 ,乃本於終止前有效之承攬契約而來,並非無法律上之原因 ,與不當得利之要件不符。綜上所述,宋家駿請求原藤公司 返還不當得利,於法律上並無理由。宋家駿雖又主張得依民 法第179 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向簡國恩請求返還溢領之 工程款,惟簡國恩係以原藤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受領 宋家駿給付之工程款,實與第三人利益契約之要件不符。契 約當事人係原藤公司,而契約之內容亦未約定簡國恩有直接 請求宋家駿給付工程款之權利,宋家駿自不得依民法第179 條請求被告簡國恩返還不當得利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判決原藤公司應給付宋家駿1,450,760 元,及自99年12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命供擔 保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駁回宋家駿其餘之訴。宋家駿就 超過1,677,760 元部分,經原審判決敗訴,未據聲明不服。 宋家駿提起一部上訴並為訴之追加,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 於駁回宋家駿後開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請求部分廢棄。 ㈡原藤公司應再給付宋家駿227,000 元,及自99年12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簡國恩應給付 宋家駿1,677,760 元,及自99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㈣關於第二項、第三項之請求,如 其中一人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另一人在宋家駿受清償 範圍內,免除其給付義務。㈤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備位聲明:㈠如上訴聲明第三項無理由,則請求簡國恩應給 付原藤公司1,677,760 元及自102 年11月20日民事綜合辯論 意旨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由宋家駿代位原藤公司受領之。㈡關於上訴聲明第二項及前 開備位聲明第一項之請求,如其中一人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 付者,另一人在宋家駿受清償範圍內,免除其給付義務。㈢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原藤公司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原藤公司部 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宋家駿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宋家駿就原藤公司上訴部分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原藤公司及簡國恩就宋家駿上訴部分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件不爭執事項: ㈠宋家駿於98年3 月14日向遠雄公司購買系爭房屋,為裝修系 爭房屋,宋家駿乃委託原藤公司進行室內裝修,雙方並於98 年11月6 日簽訂室內裝修工程承攬合約書,約定總工程款46 0 萬元,工程項目及價格如附表所示。 ㈡本件經宋家駿向士林地院聲請保全證據,並委請臺北市室內 設計裝修同業公會鑑定,並作成鑑定報告 ㈢原藤公司已向系爭房屋之管委會繳納裝潢保證金200,000 元 及公共區域清潔費18,000元。 ㈣宋家駿分別於98年8 月4 日、98年11月10日、99年1 月18日 及99年1 月29日匯款設計費150,000 元、設計費150,000 元 及工程款460,000 元共610,000 元、工程款1,350,000 元及 工程款1,125,276 元予簡國恩之銀行帳戶,已給付之工程款 總計2,935,276 元。 ㈤宋家駿委任律師於99年3 月3 日寄發臺北安和郵局第389 號 存證信函予原藤公司,表示依民法第511 條任意終止規定, 終止系爭契約之意思,並表示在原藤公司同意退還溢付之工 程款前,對仍置放於系爭房屋內之未用材料依法行使留置之 權利。 五、本件爭點: ㈠系爭工程原合約結算金額為何? ㈡系爭工程是否有追加工程?若有,則其金額係多少?宋家駿 請求簡國恩、原藤公司返還溢領工程款1,677,760 元,是否 有理? 六、宋家駿上訴部分: ㈠查兩造於98年11月6 日簽訂系爭契約,工程項目及價格如附 表所示,宋家駿已陸續支付部分工程款。宋家駿於99年3 月 3 日寄發臺北安和郵局第389 號存證信函予原藤公司,表示 依民法第511 條任意終止之規定,終止系爭契約,有存證信 函在卷可稽(原審卷㈠第186 至193 頁)。上情為兩造所不 爭執,可認為實在。 ㈡宋家駿請求原藤公司、簡國恩給付部分: ⒈查系爭契約第2 條約定原藤公司依照設計圖及經宋家駿簽 證同意之估價單,依所列項目施工。系爭工程完成之項目 及金額如附表「應結算金額」欄所示及後理由六之㈢、理 由七所述。是宋家駿主張原藤公司就其超出工程結算金額 所溢領之工程款,應返還予宋家駿,為有理由。 ⒉按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 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 之權,民法第26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第三人利益契 約之受益人因補償關係不存在而喪失其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之債權,對債務人而言,其所受之利益即欠缺法律上之原 因。易言之,債務人既得以受益人無債權而拒絕給付於前 ,則於給付之後,自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其返還,初 不因要約人與受益人間之對價關係是否存在而受影響(最 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189號裁判意旨參照)。又為補償關 係之契約茍經依法解除而溯及消滅,第三人約款即隨之失 其存在,債務人依第三人約款向第三人給付之法律上原因 即嗣後失其存在,而第三人與要約人間之對價關係雖未因 此受影響,要約人不得指第三人之受領利益係無法律上原 因,惟第三人基於對價關係之債權係相對權,不得本此對 價關係之債權對抗債務人,即無從本於對價關係對於債務 人主張其取得之利益為有法律上原因,則債務人於契約解 除後,以第三人約款業已失其存在為由,向第三人請求返 還不當得利,自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6 10號裁判要旨參照。) ⑴查原藤公司資本總額200 萬元,僅有一名董事簡國恩出 資200 萬元,有卷附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原審卷 ㈠第217 至218 頁)。原藤公司及簡國恩不爭執原藤公 司為簡國恩所設之一人公司,有本院102 年11月20日言 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25 頁)。次查,原藤 公司向宋家駿請求給付第一次工程款,係由簡國恩之名 義製作費用明細並寄發電子郵件予宋家駿,有99年1 月 16日電子郵件在卷可稽(原審卷㈡第90頁),原藤公司 及簡國恩亦不爭執(本院卷第125 頁)。且查,簡國恩 指示宋家駿將工程款匯至其個人名義帳戶,有宋家駿提 出之匯款回條在卷可稽(原審卷㈠第58頁)。由上事證 足認,簡國恩為原藤公司唯一董事,代表原藤公司與宋 家駿約定工程款之給付對象係匯入簡國恩個人名義之帳 戶,且系爭工程由簡國恩以個人名義向宋家駿直接請求 給付工程款至其個人帳戶,亦即簡國恩為第三人利益契 約之受益人(即第三人),可以認定。簡國恩辯稱其係 以原藤公司法定代理人身分代為處理法律行為云云,尚 非可採。 ⑵系爭契約經宋家駿發函終止而失其效力,揆諸前揭說明 ,系爭契約之第三人約款即隨之失其存在,宋家駿依第 三人約款向簡國恩給付之法律上原因即失其存在,且原 藤公司、簡國恩均稱:簡國恩與原藤公司無其他法律關 係存在,亦無債權存在,有本院101 年10月23日準備程 序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6頁)。宋家駿主張簡國恩 所受領超出系爭工程項目結算金額之款項為不當得利, 請求簡國恩返還之,為有理由。 ㈢原藤公司應再給付之金額部分: 宋家駿上訴主張附表「保護及拆除工程」之「編號001 :施 工路徑PP板保護工程10,000元」、「泥作工程」之「編號00 4 :防水處理12,000元」及「編號006 :浴室貼磁磚35,000 元」、「水電工程」之「編號009 :冷氣空調按裝170,000 元」(本院卷第47頁反面),不應計入系爭工程結算金額等 語,茲審酌如下: ⒈保護及拆除工程之「編號001 :施工路徑PP板保護工程」 : ⑴查系爭契約所附估價單記載保護及拆除工程係包括:施 工路徑PP板保護工程(1 式計10,000元)、室內隔間牆 拆除工程、室內木作地板拆除工程、室內石材地板拆除 工程、現場搬運工資、廢棄物清運車資(原審卷㈠第53 頁)。證人詹德澤證稱:伊接手系爭工程時,玄關保護 工程剝落,餐廳的保護工程也剝落,廚房也是,砂子都 跑到保護板下面,鐵工的鐵屑全部都跑到下面,保護工 程等於都沒有用,廚具的部分保護只用30或50元的透明 塑膠布貼起來,廚具部分沒有保護好等語(原審卷㈢第 65頁至反面)。依上開證人證言,足認原藤公司就系爭 房屋之玄關、餐廳、廚房等均有作保護工程。 ⑵觀諸房屋照片,固顯示廚具設備部分以塑膠布貼著,部 分無保護設施(原審卷㈠第79至87頁、卷㈡第243 至24 6 頁)。惟查,證人詹德澤係證稱伊接手系爭工程時, 餐廳、廚房之保護工程剝落,並非沒有施作保護工程, 是以,不能以上開照片遽認原藤公司未施作施工路徑PP 板保護工程。至廚具因保護工程剝落而有刮傷等情,核 屬宋家駿得否請求損害賠償之範疇,與系爭工程之結算 無涉。宋家駿主張原藤公司施作之保護措施未達契約目 的,無保護功能,無須給付該項報酬等語,為無可採。 ⑶綜上,保護及拆除工程之「編號001 :施工路徑PP板保 護工程10,000元」應計入系爭工程結算金額之內。 ⒉泥作工程之「編號004 :防水處理12,000元」及「編號00 6 :浴室貼磁磚35,000元」: ⑴查證人簡武珍證稱:浴室工程由伊施作,有施作防水, 做完後有作蓄水測試等語(原審卷㈢第64頁至反面)。 鑑定報告載稱防水處理已施作100%(原審卷㈠第134 頁 ),可認原藤公司有施作防水處理工程。 ⑵系爭房屋之管理委員會固稱:於98年12月至99年2 月間 ,並無原藤公司就系爭房屋之浴廁地坪防水層申請蓄水 試驗(原審卷㈢第1 頁),及證人詹德澤證稱:伊作防 水工程會用防水劑接續地塗抹在牆壁及地板,遠雄公司 並要求作蓄水測試時到場拍照。伊接手時排水管有3 支 管子接續端並沒有接入原本遠雄公司的主幹線,如原證 18(原審卷㈡第40至47頁)照片所示,會導致兩個水槽 同時用水,水會滲出管線的開口,這部分施工的瑕疵要 把地板打掉重接,浴室的壁磚要打掉,牆壁要打掉一定 高度作防水接續等語(原審卷㈢第66頁)。惟查,防水 工程係以防水劑塗抹於牆壁及地板,排水管接續端未接 入主幹線,為施作之瑕疵,而非原藤公司未施作防水工 程,原藤公司未就蓄水測試拍照或申請管理委員會到場 檢視,尚難據此認定防水工程未施作。鑑定報告固未將 磁磚拆除檢視其防水處理工程有無施作,惟隱蔽之工程 項目本無須以破壞方式檢視。宋家駿主張原藤公司未提 出施工照片、鑑定報告未拆卸浴缸及敲除磁磚檢視防水 工程,防水處理並未施作云云,為無可採。 ⑶再查,鑑定報告載稱原藤公司所施作之浴室貼磁磚工地 現場與圖說不符(原審卷㈠第134 頁)。原藤公司未立 證證明其與宋家駿間有變更之合意,此項目即不應計入 工程結算金額內。 ⑷綜上,泥作工程之「編號004 :防水處理12,000元」應 計入系爭工程結算金額內。「編號006 :浴室貼磁磚35 ,000元」,不應計入系爭工程結算金額內。 ⒊水電工程之「編號009 :冷氣空調按裝170,000 元」: ⑴查鑑定報告載稱冷氣空調按裝完成100%(原審卷㈠第13 5 頁),可認冷氣空調按裝已經施作完成。 ⑵查遠雄公司就系爭房屋配置有全熱交換器,並於交屋時 點交予簡國恩,有交屋驗收單在卷可稽(原審卷㈠第57 頁)。證人詹德澤證稱:原證19(原審卷㈡第48至58頁 )照片中,全熱交換器沒有維修孔,消防灑水頭會妨害 到全熱交換器之濾網,會導致全熱交換器沒有用(原審 卷㈢第66頁)。惟查,全熱交換器之位置未施作維修孔 ,係天花板之施工錯誤,消防管妨礙全熱交換器濾網之 更換,則屬消防部分之施工錯誤。而全室天花板施作不 符合圖說及消防工程施作部分,原藤公司本不得請求。 宋家駿主張冷氣空調按裝不應計入系爭工程結算金額內 ,為無理由。 ⑶綜上,水電工程之「編號009 :冷氣空調按裝170,000 元」,應計入系爭工程結算金額內。 ⒋綜上所述,泥作工程「編號006 :浴室貼磁磚35,000元」 不應計入系爭工程結算金額內。宋家駿主張原藤公司未施 作保護及拆除工程之「編號001 :施工路徑PP板保護工程 10,000元」、泥作工程之「編號004 :防水處理12,000元 」、水電工程之「編號009 :冷氣空調按裝170,000 元」 ,為無可採。從而,宋家駿上訴請求原藤公司再給付35,0 00元,及自99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宋家駿逾前開範圍之請 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㈣簡國恩應給付之金額部分: 經查,宋家駿請求簡國恩給付1,677,760 元,係指「原判決 判命原藤公司應給付之1,450,760 元」及「上訴聲明第二項 請求原藤公司應再給付之227,000 元」,兩者合計之金額, 有102 年11月20日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在卷可參(本院卷12 9 頁反面)。系爭工程項目結算金額詳如附表所示,簡國恩 就其所受領超出系爭工程項目結算金額為不當得利,詳前如 前述,是以,宋家駿主張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第三人利益 契約,請求簡國恩給付1,485,760 元(0000000 +35000 = 0000000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12月16日起( 原審卷㈠第197 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又原藤公司及簡國恩返還溢領之工程款具有同一給付 目的,於其中一人為給付者,另一人於給付範圍內免其給付 責任。 ㈤訴之預備合併,必先位之訴無理由,法院始應就備位之訴為 裁判。如先位之訴有理由,法院即無庸就備位之訴為裁判。 本件宋家駿先位主張依第三人利益契約及民法第179 條規定 ,請求原藤公司、簡國恩返還不當得利,為有理由,詳前所 述。宋家駿備位聲明依民法第242 條,代位行使原藤公司對 簡國恩民法第541 條第1 項或第179 條規定權利等部分,亦 毋庸再予審酌。 七、原藤公司上訴部分: ㈠原藤公司上訴稱:⑴水電工程之「編號003 :電腦網路出線 口」、「編號004 :插座出線口」、「編號005 :開關出線 口」、「編號006 :按裝五金」合計62,000元,⑵木作工程 所為支出577,939 元,及全室造型天花板193,200 元,⑶玻 璃工程190,000 元,⑷大理石工程387,988 元,⑸傢具工程 235,560 元、⑹鐵工工程150,000 元,⑺浴室追加工程424, 524 元(本院卷第70、74頁),及上開項目按比例計算之工 程管理費與稅金應計入工程結算金額之內等語,茲審酌如下 : ⒈水電工程之「編號003 :電腦網路出線口」、「編號004 :插座出線口」、「編號005 :開關出線口」、「編號00 6 :按裝五金」合計62,000元: ⑴查原藤公司承攬系爭房屋裝修工程,應按圖施工,原藤 公司就其已施作但與圖說不符者,應立證證明其與宋家 駿間有變更之合意,始得請求報酬。次查,原藤公司就 水電工程之「編號003 :電腦網路出線口」、「編號00 4 :插座出線口」、「編號005 :開關出線口」、「編 號006 :按裝五金」部分,固已完成100%,惟上開施工 與圖說不符(參鑑定報告第5 頁,原審卷㈠第134 頁) 。原藤公司亦自稱宋家駿要求浴室及廚房拆除變更(原 審卷㈢第189 頁),其餘未變更設計。原藤公司未立證 證明與宋家駿間就上開工項有變更合意,該部分款項合 計62,000元自不得計入工程結算金額內。 ⑵原藤公司施作之出線口數量固超出契約數量,然並非按 圖施作已如前述,其多出數量非必符合定作人宋家駿之 需求,尚難認符合契約及圖說約定之目的。原藤公司辯 稱其完成之數量較系爭契約約定之數量為多,此部分應 列入工程結算金額云云,為不可採。 ⒉木作工程所為支出577,939 元,及全室造型天花板193,20 0 元: ⑴查木作工程部分經原審認定玄關高櫃完成80% ,廚房電 器高櫃完成50% ,及客廳造型主牆、客廳造型電視牆、 和室地板架高、全室牆面貼木皮均完成100%(參原審判 決第20頁),各該款項得計入結算金額。 ⑵經查,原藤公司支付訴外人黃焜泉25,000元,屬玄關櫃 、和室地板、主牆面之工程,有估價單在卷可稽(原審 卷㈠第237 至238 頁),上開工項業經原審計入結算金 額內。原藤公司另支付訴外人黃焜泉60,000元部分,係 原藤公司先行就玄關高櫃、和室地板修改3 次、電視造 型牆線板、廚房立柱線板,淡水玻璃立柱柚木施作等工 項所預支之工資(原審卷㈠第239 至240 頁),惟除前 ⑴所述工項經鑑定與圖說相符或完成一定比例之外,和 室地板修改、全室造型線板等其他工項經鑑定與圖說不 符,自不得計入工程結算金額內,至玄關高櫃業經原審 計入工程結算。 ⑶查原藤公司支付訴外人黃烽明97,335元係關於隔間及天 花板工程(原審卷㈠第241 至242 頁)。惟查,關於全 室造型天花板經鑑定與圖說不相符,不能將之計入工程 結算金額內。 ⑷原藤公司抗辯木作工程之材料已經叫貨進場,完成木板 切邊等語,未據其立證證明,且鑑定報告已鑑定客廳電 視櫃、矮櫃面貼木皮、客廳電腦桌、主臥室衣櫃面貼木 皮等、全室造型線板、客廳沙發區矮台完全未施作(即 原審附表木作工程編號003 、004 、006 至015 、022 、023 )。且原藤公司於99年2 月23日寄發存證信函予 宋家駿稱置放於系爭房屋內之材料屬原藤公司所有(原 審卷㈠第178 至185 頁)。是原藤公司抗辯其支付德久 建材有限公司94,950元、山鐳工程有限公司100,000 元 、國亨建材有限公司9,096 元,永松工程行158 元、63 0 元、105 元,及與訴外人黃焜泉簽訂木作工程款並支 付訂金190,665 元(原審卷㈠第243 至248 、253 至25 5 、256 、257 頁、本院卷第44至45頁),應計入工程 結算,為無可採。 ⑸查全室造型天花板應施作3 分矽酸鈣板,有設計圖在卷 可稽(原審卷㈠第23頁)。證人黃烽明證稱:3 分矽酸 鈣板作隔間,大廳天花板是2 分作2 層,和室也是,主 臥及小孩房是2 分的1 層等語(原審卷㈢第61頁反面) 。足認原藤公司未按圖施作為實。又原藤公司先辯稱其 施作天花板係先鋪設一層3 分矽酸鈣板,再以2 分矽酸 鈣菱形天花板黏貼於3 分矽酸鈣板上等語,核與上開證 人證述不符,已難憑信。原藤公司又辯稱證人黃烽明施 作造型天花板以總厚度2 分加2 分,共計厚度達4 分, 無偷工減料云云,惟原藤公司既未按圖施作,是此部分 不應計入工程結算金額。 ⑹綜上,原藤公司抗辯其為木作工程所為支出577,939 元 ,及全室造型天花板193,200 元,應計入工程結算金額 ,為無可採。 ⒊玻璃工程190,000 元: 查原藤公司於98年12月30日向訴外人令達玻璃科技有限公 司訂約(原審卷㈠第264 頁)。令達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於 100 年5 月12日出具收據載稱收到工程款198,000 元(原 審卷㈢第197 頁)。惟查,上開收據日期為100 年5 月12 日,距宋家駿於99年3 月3 日終止系爭契約已1 年以上, 不能認與系爭工程相關。且玻璃工程經鑑定均未施作,此 部分自不能計入工程結算金額。 ⒋大理石工程387,988 元: 查訴外人可瑞企業有限公司於99年5 月10日、2 月11日分 別出具收據載稱收到大理工程款70,000元、45,000元(原 審卷㈠第265 至268 頁);及訴外人洋基石材公司出具工 程報價單及收款272,988 元之收據(原審卷㈠第281 頁、 卷㈡第98頁)。惟查,大理石工程中僅室內大理石石材地 坪滾邊經鑑定施作完成100%且與圖說相符,並計入工程結 算,其餘工項並未施作,自不能將上開款項計入工程結算 金額之內。 ⒌傢具工程235,560 元: 查原藤公司向艾利豪公司訂購沙發、桌椅等傢具(原審卷 ㈠第271 至274 頁)。惟查,原藤公司未立證證明上開傢 具係用於系爭房屋,不能僅以上開報價單遽認該款項應計 入工程結算金額之內。 ⒍鐵工工程150,000 元: 查訴外人同良工程有限公司於99年2 月9 日出具收據載稱 收到工程款150,000 元(原審卷㈠第262 頁)。工地現場 照片固顯示放置有玻璃鐵架(原審卷㈠第96、111 、123 )。惟查,鐵工工程經鑑定僅全室玻璃不銹鋼鐵框有施作 ,但與圖說不符。原藤公司未立證證明上開收據記載之工 程款與系爭工程相關,且與圖說相符,即不能將該款項計 入工程結算金額之內。 ⒎浴室追加工程424,524 元: 查證人張永康證稱:原藤公司提出之被證18(原審卷㈡第 99頁)所載追加工程,浴室應該沒有改,浴室施工時伊在 現場,當初交屋時,浴室都改掉了,浴室的改是第一次估 價就已經估進去的(原審卷㈢第93頁至反面)。參以原藤 公司提出之原始建築圖,主臥浴室已有隔間變動(原審卷 ㈡第177 頁),且原藤公司提出之追加工項其中磁磚打除 、廢棄物清運、冷熱水管移位,均與原合約工項重複(原 審卷㈠第53頁、卷㈡第100 頁)。不能認浴室有追加工程 。是以,原藤公司抗辯浴室追加工程424,524 元,即支付 宏全裝修工程行62,700元、伸堡公司提供材料99,174元、 支付簡武珍施工工資134,750 元、向君會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購買THOROSEAL FX100 粉桶裝8,400 元、主臥浴室追加 水電,支付江水榮119,500 元(原審卷㈡第120 至127 、 129 至130 頁),應計入系爭工程結算金額,為不可採。 ⒏上述⒈至⒎工程既不能計入工程結算,則以各工項合計數 額之8.8%計算之工程管理費與5%稅金,原藤公司亦不能請 求。 ㈡綜上,上開⑴水電工程62,000元,⑵木作工程577,939 元, ⑶玻璃工程190,000 元,⑷大理石工程387,988 元,⑸傢具 工程235,560 元、⑹鐵工工程150,000 元,及以上6 項工項 合計之工程管理費141,106 元、稅金87,229元,與⑺浴室追 加工程424,524 元,工程管理費37,351元及營業稅23,093元 ,不應計入系爭工程結算金額之內。原藤公司抗辯應予計入 ,為無可採。 八、綜上所述,宋家駿主張依民法第179 條、第三人利益契約, 請求原藤公司再給付35,000元,及簡國恩給付1,485,760 元 ,及均自99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於其中一人為給付者,另一人於給付範圍內免其給付 責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前開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宋家駿敗訴之判決 ,自有未洽。宋家駿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 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 示。至宋家駿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其敗訴判決,核無 違誤,宋家駿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 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藤公司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 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九、宋家駿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就其勝訴部分,因 訴訟標的金額未逾150 萬元,不得上訴第三審而告確定,毋 須宣告假執行。 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舉 證,經審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再逐一論述,附 此敘明。 十一、據上論結,本件宋家駿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 ,原藤公司之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 條、第 449 條第1 項、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蘇瑞華 法 官 李瓊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才生 附表: ┌─────────────────────────────────────────┐ │一:保護及拆除工程 │ ├──┬──────┬───────┬────┬─────┬──────┬─────┤ │編號│項目 │依契約報價單 │完成比例│宋家駿主張│原藤公司抗辯│應結算金額│ ├──┼──────┼───────┼────┼─────┼──────┼─────┤ │001 │施工路徑PP板│ 10,000元 │ 100% │ 0元│依鑑定無異議│ 10,000元 │ │ │保護工程 │ │ │ │ 10,000元│ │ ├──┼──────┼───────┼────┼─────┼──────┼─────┤ │002 │室內隔間拆除│ 10,000元 │ 100% │ 10,000元│依鑑定無異議│ 10,000元 │ │ │工程 │ │ │ │ 10,000元│ │ ├──┼──────┼───────┼────┼─────┼──────┼─────┤ │003 │室內木作地板│ 7,000元 │ 100% │ 7,000元│依鑑定無異議│ 7,000元 │ │ │拆除工程 │ │ │ │ 7,000元│ │ ├──┼──────┼───────┼────┼─────┼──────┼─────┤ │004 │室內石材地板│ 40,000元 │ 100% │ 40,000元│依鑑定無異議│ 40,000元 │ │ │拆除工程 │ │ │ │ 40,000元│ │ ├──┼──────┼───────┼────┼─────┼──────┼─────┤ │005 │現場搬運 │ 18,000元 │ 100% │ 18,000元│依鑑定無異議│ 18,000元 │ │ │工資 │ │ │ │ 18,000元│ │ ├──┼──────┼───────┼────┼─────┼──────┼─────┤ │006 │廢棄物清運 │ 27,000元 │ 100% │ 27,000元│依鑑定無異議│ 27,000元 │ │ │車資 │ │ │ │ 27,000元│ │ └──┴──────┴───────┴────┴─────┴──────┴─────┘ ┌────────────────────────────────────────────┐ │二:泥作工程 │ ├──┬──────┬───────┬───────┬─────┬──────┬─────┤ │編號│項目 │依契約報價單 │ 依鑑定報告書 │宋家駿主張│原藤公司抗辯│應結算金額│ │ │ │ (原證四) │完成比例;與圖│ │ │ │ │ │ │ │說是否相符 │ │ │ │ ├──┼──────┼───────┼───────┼─────┼──────┼─────┤ │001 │隔間牆砌磚 │ 48,000元 │ 100%;相符 │ 48,000元│依鑑定無異議│ 48,000元 │ │ │工程 │ │ │ │ 48,000元│ │ ├──┼──────┼───────┼───────┼─────┼──────┼─────┤ │002 │隔間牆粉光水│ 7,500元 │ 100%;相符 │ 7,500元│依鑑定無異議│ 7,500元 │ │ │泥處理工程 │ │ │ │ 7,500元│ │ ├──┼──────┼───────┼───────┼─────┼──────┼─────┤ │003 │室內泥作修補│ 9,500元 │80%,7,600元,│ 7,600元│依鑑定無異議│ 7,600元 │ │ │工程 │ │餐廳拉門上方泥│ │ 7,600元│ │ │ │ │ │作未完成;無圖│ │ │ │ │ │ │ │說無法判斷 │ │ │ │ ├──┼──────┼───────┼───────┼─────┼──────┼─────┤ │004 │防水處理 │ 12,000元 │100%;無圖說無│ 0元│依鑑定無異議│ 12,000元│ │ │ │ │法判斷 │ 未測試過│ 12,000元│ │ ├──┼──────┼───────┼───────┼─────┼──────┼─────┤ │005 │餐廳地坪貼拋│ 26,000元 │ 100%;相符 │ 26,000元│依鑑定無異議│ 26,000元 │ │ │光石英磚 │ │ │ │ 26,000元│ │ ├──┼──────┼───────┼───────┼─────┼──────┼─────┤ │006 │浴室貼磁磚 │ 35,000元 │ 100%;不相符 │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 │ │ │ │ │ 35,000元│ │ ├──┼──────┼───────┼───────┼─────┼──────┼─────┤ │007 │全室滾大理石│ 37,500元 │ 100%;相符 │ 37,500元│依鑑定無異議│ 37,500元 │ │ │收邊 │ │ │ │ 37,500元│ │ └──┴──────┴───────┴───────┴─────┴──────┴─────┘ ┌────────────────────────────────────────────┐ │三:水電工程 │ ├──┬──────┬───────┬───────┬─────┬──────┬─────┤ │編號│項目 │依契約報價單 │ 依鑑定報告書 │宋家駿主張│原藤公司抗辯│應結算金額│ │ │ │ (原證四) │完成比例;與圖│ │ │ │ │ │ │ │說是否相符 │ │ │ │ ├──┼──────┼───────┼───────┼─────┼──────┼─────┤ │001 │電視出線口 │ 4,800元 │ 100%;相符 │ 4,800元 │依鑑定無異議│ 4,800元 │ │ │ │ │ │ │ 4,800元│ │ ├──┼──────┼───────┼───────┼─────┼──────┼─────┤ │002 │電話出線口 │ 6,000元 │ 100%;相符 │ 6,000元 │依鑑定無異議│ 6,000元 │ │ │ │ │ │ │ 6,000元│ │ ├──┼──────┼───────┼───────┼─────┼──────┼─────┤ │003 │電腦網路出線│ 6,000元 │ 100%;不相符│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 │口 │ │ │ │ 6,000元│ │ ├──┼──────┼───────┼───────┼─────┼──────┼─────┤ │004 │插座出線口 │ 16,000元 │ 100%;不相符│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 │ │ │ │ │ 16,000元│ │ ├──┼──────┼───────┼───────┼─────┼──────┼─────┤ │005 │開關出線口 │ 16,000元 │ 100%;不相符│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 │ │ │ │ │ 16,000元│ │ ├──┼──────┼───────┼───────┼─────┼──────┼─────┤ │006 │按裝五金 │ 24,000元 │ 100%;不相符│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 │ │ │ │ │ 24,000元│ │ ├──┼──────┼───────┼───────┼─────┼──────┼─────┤ │007 │燈具迴路 │ 36,000元 │ 100%;無圖說│ 0元│依鑑定無異議│ 36,000元 │ │ │ │ │ 無法判斷 │ │ 36,000元│ │ ├──┼──────┼───────┼───────┼─────┼──────┼─────┤ │008 │喇叭出線口 │ 18,000元 │ 0%;無圖說無 │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 │ │ │ 法判斷 │ │ 18,000元│ │ ├──┼──────┼───────┼───────┼─────┼──────┼─────┤ │009 │冷氣空調按裝│ 170,000元 │ 100%;無圖說 │ 0元│依鑑定無異議│ 170,000元│ │ │ │ │ 無法判斷 │ │ 170,000元│ │ ├──┼──────┼───────┼───────┼─────┼──────┼─────┤ │010 │主浴室淋浴間│ 30,000元 │ 100%;無圖說 │ 0元│依鑑定無異議│ 30,000元│ │ │冷熱水管移位│ │ 無法判斷 │ │ 30,000元│ │ │ │配管 │ │ │ │ │ │ └──┴──────┴───────┴───────┴─────┴──────┴─────┘ ┌──────────────────────────────────────────────┐ │四:木作工程 │ ├──┬──────┬───────┬─────────┬─────┬──────┬─────┤ │編號│項目 │依契約報價單 │ 依鑑定報告書 │宋家駿主張│原藤公司抗辯│應結算金額│ │ │ │ (原證四) │完成比例;與圖說是│ │ │ │ │ │ │ │否相符 │ │ │ │ ├──┼──────┼───────┼─────────┼─────┼──────┼─────┤ │001 │玄關高櫃 │ 65,000元 │80%,52,000元,門 │ 52,000元│依鑑定無異議│ 52,000元│ │ │ │ │板未安裝;無圖說無│ │ 52,000元│ │ │ │ │ │法判斷 │ │ │ │ ├──┼──────┼───────┼─────────┼─────┼──────┼─────┤ │002 │客廳造型主牆│ 48,000元 │100%;相符 │ 48,000元│依鑑定無異議│ 48,000元│ │ │ │ │(木作部分已完成)│ │ 48,000元│ │ ├──┼──────┼───────┼─────────┼─────┼─┬────┼─────┤ │003 │客廳電視櫃、│ 32,000元 │0%;不相符 │ 0元│9,│本項材料│ 0元│ │ │矮櫃面貼木皮│ │ │ │60│已進場,│ │ │ │ │ │ │ │0 │現在系爭│ │ │ │ │ │ │ │元│屋內,且│ │ │ │ │ │ │ │ │已經過木│ │ │ │ │ │ │ │ │工加工裁│ │ │ │ │ │ │ │ │切,原藤│ │ │ │ │ │ │ │ │公司已支│ │ ├──┼──────┼───────┼─────────┼─────┼─┤付材料款├─────┤ │004 │客廳電腦桌 │ 54,000元 │0%;不相符 │ 0元│16│給德玖公│ 0元│ │ │ │ │ │ │,2│司及木工│ │ │ │ │ │ │ │00│黃焜泉工│ │ │ │ │ │ │ │元│程款。 │ │ ├──┼──────┼───────┼─────────┼─────┼─┴────┼─────┤ │005 │客廳造型電視│ 48,000元 │100%;相符 │ 48,000元│依鑑定無異議│ 48,000元│ │ │牆 │ │(木作部分已完成)│ │ 48,000元│ │ ├──┼──────┼───────┼─────────┼─────┼──┬───┼─────┤ │006 │主臥室衣 │ 10,000元 │0%;不相符(現場僅│ 0元│15,6│本項材│ 0元│ │ │櫃面貼木皮 │ │有木板材料) │ │00元│料已進│ │ ├──┼──────┼───────┼─────────┼─────┼──┤場,現├─────┤ │007 │主臥室內窗邊│ 52,000元 │0%;不相符 │ 0元│15,3│在系爭│ 0元│ │ │休閒椅貼木皮│ │ │ │60元│屋內,│ │ ├──┼──────┼───────┼─────────┼─────┼──┤且已經├─────┤ │008 │主臥室化妝台│ 17,200元 │0%;不相符 │ 0元│5,16│過木工│ 0元│ │ │ │ │ │ │0元 │加工裁│ │ ├──┼──────┼───────┼─────────┼─────┼──┤切,原├─────┤ │009 │主臥室床頭造│ 52,000元 │0%;不相符 │ 0元│15,6│藤公司│ 0元│ │ │型主牆 │ │ │ │00元│已支付│ │ ├──┼──────┼───────┼─────────┼─────┼──┤材料款├─────┤ │010 │主臥室電視造│ 30,000元 │0%;不相符 │ 0元│9,00│給德玖│ 0元│ │ │型牆面 │ │ │ │0元 │公司及│ │ ├──┼──────┼───────┼─────────┼─────┼──┤木工黃├─────┤ │011 │女孩房造型主│ 24,000元 │0%;不相符 │ 0元│7,20│焜泉工│ 0元│ │ │牆 │ │ │ │0元 │程款。│ │ ├──┼──────┼───────┼─────────┼─────┼──┤ ├─────┤ │012 │女孩房化妝台│ 37,200元 │0%;不相符 │ 0元│11,1│ │ 0元│ │ │ │ │ │ │60元│ │ │ ├──┼──────┼───────┼─────────┼─────┼──┤ ├─────┤ │013 │女孩房衣櫃面│ 27,950元 │0%;不相符(現場僅│ 0元│8,38│ │ 0元│ │ │貼木皮 │ │有木板材料) │ │5元 │ │ │ ├──┼──────┼───────┼─────────┼─────┼──┤ ├─────┤ │014 │餐廳餐具櫃 │ 48,750元 │0%;不相符 │ 0元│14,6│ │ 0元│ │ │ │ │ │ │25元│ │ │ ├──┼──────┼───────┼─────────┼─────┼──┤ ├─────┤ │015 │和室衣櫃 │ 19,500元 │0%;不相符(現場僅│ 0元│5,85│ │ 0元│ │ │ │ │有木板材料) │ │0元 │ │ │ ├──┼──────┼───────┼─────────┼─────┼──┴───┼─────┤ │016 │和室地板架高│ 8,500元 │100%;相符 │ 8,500元│依鑑定無異議│ 8,500元│ │ │ │ │ │ │ 8,500元│ │ ├──┼──────┼───────┼─────────┼─────┼─┬────┼─────┤ │017 │全室窗簾盒 │ 24,000元 │0%;不相符 │ 0元│7 │本項材料│ 0元│ │ │ │ │ │ │, │已進場,│ │ │ │ │ │ │ │2 │現在系爭│ │ │ │ │ │ │ │0 │屋內,且│ │ │ │ │ │ │ │0 │已經過木│ │ │ │ │ │ │ │元│工加工裁│ │ │ │ │ │ │ │ │切,原藤│ │ │ │ │ │ │ │ │公司已支│ │ │ │ │ │ │ │ │付材料款│ │ │ │ │ │ │ │ │給德玖公│ │ │ │ │ │ │ │ │司及木工│ │ │ │ │ │ │ │ │黃焜泉工│ │ │ │ │ │ │ │ │程款。 │ │ ├──┼──────┼───────┼─────────┼─────┼─┴────┼─────┤ │018 │全室牆面貼木│ 48,600元 │100%;相符 │ 48,600元│依鑑定無異議│ 48,600元│ │ │皮 │ │ │ │ 48,600元│ │ ├──┼──────┼───────┼─────────┼─────┼──────┼─────┤ │019 │全室造型天花│ 193,200元 │100%;不相符 │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板 │ │ │ │ 193,200元│ │ ├──┼──────┼───────┼─────────┼─────┼─┬────┼─────┤ │020 │和室地板塌塌│ 40,000元 │0%;不相符 │ 0元│2 │本項已進│ 0元│ │ │米 │ │ │ │7 │場施作完│ │ │ │ │ │ │ │, │成,並由│ │ │ │ │ │ │ │0 │木工黃焜│ │ │ │ │ │ │ │4 │泉依據業│ │ │ │ │ │ │ │8 │主指示修│ │ │ │ │ │ │ │元│改三次。│ │ ├──┼──────┼───────┼─────────┼─────┼─┴────┼─────┤ │021 │廚房電器高櫃│ 22,750元 │50% ,已拆卸未安裝│ 11,350元│依鑑定無異議│ 11,375元 │ │ │ │ │;圖說不完整無法判│ │ 22,750元│ │ │ │ │ │斷 │ │ │ │ ├──┼──────┼───────┼─────────┼─────┼─┬────┼─────┤ │022 │全室造型線板│ 23,200元 │0%;相符(指客廳區│ 0元│6 │本項材料│ 0元│ │ │ │ │域未完成) │ │, │已進場,│ │ │ │ │ │ │ │9 │現在系爭│ │ │ │ │ │ │ │6 │屋內,且│ │ │ │ │ │ │ │0 │已經過木│ │ │ │ │ │ │ │元│工加工裁│ │ ├──┼──────┼───────┼─────────┼─────┼─┤切,原藤├─────┤ │023 │客廳沙發區矮│ 12,000元 │0%;不相符 │ 0元│3 │公司已支│ 0元│ │ │台 │ │ │ │, │付材料款│ │ │ │ │ │ │ │6 │給德玖公│ │ │ │ │ │ │ │0 │司及木工│ │ │ │ │ │ │ │0 │黃焜泉工│ │ │ │ │ │ │ │元│程款。 │ │ └──┴──────┴───────┴─────────┴─────┴──────┴─────┘ ┌────────────────────────────────────────┬─────┐ │五:油漆工程 │ │ ├──┬──────┬───────┬─────────┬─────┬──────┼─────┤ │編號│項目 │依契約報價單 │ 依鑑定報告書 │宋家駿主張│原藤公司抗辯│應結算金額│ │ │ │ (原證四) │完成比例;與圖說是│ │ │ │ │ │ │ │否相符 │ │ │ │ ├──┼──────┼───────┼─────────┼─────┼──────┼─────┤ │001 │玄關櫃 │ 12,500元 │0%;無圖說無法判斷│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 │ │(未施作面漆) │ │ 0元│ │ ├──┼──────┼───────┼─────────┼─────┼──────┼─────┤ │002 │客廳造型主牆│ 15,000元 │0%;相符 │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 │ │(未施作面漆) │ │ 0元│ │ ├──┼──────┼───────┼─────────┼─────┼──────┼─────┤ │003 │客廳電視櫃、│ 10,000元 │0%;不相符 │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矮櫃面貼木皮│ │ │ │ 0元│ │ ├──┼──────┼───────┼─────────┼─────┼──────┼─────┤ │004 │客廳電腦桌 │ 15,000元 │0%;不相符 │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 │ │ │ │ 0元│ │ ├──┼──────┼───────┼─────────┼─────┼──────┼─────┤ │005 │客廳造型電視│ 15,000元 │0%;相符 │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牆 │ │(未施作面漆) │ │ 0元│ │ ├──┼──────┼───────┼─────────┼─────┼──────┼─────┤ │006 │主臥室衣櫃 │ 10,000元 │0%;不相符 │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面貼木皮 │ │ │ │ 0元│ │ ├──┼──────┼───────┼─────────┼─────┼──────┼─────┤ │007 │主臥室內窗邊│ 16,000元 │0%;不相符 │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休閒椅貼木皮│ │ │ │ 0元│ │ ├──┼──────┼───────┼─────────┼─────┼──────┼─────┤ │008 │主臥室化妝台│ 5,375元 │0%;不相符 │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 │ │ │ │ 0元│ │ ├──┼──────┼───────┼─────────┼─────┼──────┼─────┤ │009 │主臥室床頭造│ 16,250元 │0%;不相符 │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型主牆 │ │ │ │ 0元│ │ ├──┼──────┼───────┼─────────┼─────┼──────┼─────┤ │010 │主臥室電視造│ 9,375元 │0%;不相符 │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型牆面 │ │(未施作面漆) │ │ 0元│ │ ├──┼──────┼───────┼─────────┼─────┼──────┼─────┤ │011 │女孩房造型主│ 7,500元 │0%;不相符 │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牆 │ │ │ │ 0元│ │ ├──┼──────┼───────┼─────────┼─────┼──────┼─────┤ │012 │女孩房化妝台│ 11,652元 │0%;不相符 │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 │ │ │ │ 0元│ │ ├──┼──────┼───────┼─────────┼─────┼──────┼─────┤ │013 │女孩房衣櫃面│ 5,375 元 │0%;不相符 │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貼木皮 │ │ │ │ 0元│ │ ├──┼──────┼───────┼─────────┼─────┼──────┼─────┤ │014 │餐廳造型主 │ 10,000元 │0%;不相符 │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牆 │ │ │ │ 0元│ │ ├──┼──────┼───────┼─────────┼─────┼──────┼─────┤ │015 │餐廳餐具櫃 │ 9,375元 │0%;不相符 │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 │ │ │ │ 0元│ │ ├──┼──────┼───────┼─────────┼─────┼──────┼─────┤ │016 │和室衣櫃 │ 3,750元 │0%;不相符 │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 │ │ │ │ 0元│ │ ├──┼──────┼───────┼─────────┼─────┼──────┼─────┤ │017 │全室窗簾盒 │ 12,000元 │0%;不相符 │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 │ │ │ │ 0元│ │ ├──┼──────┼───────┼─────────┼─────┼──────┼─────┤ │018 │全室牆面 │ 112,500元 │0%;不相符(未批土│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 │ │、未上面漆) │ │ 0元│ │ ├──┼──────┼───────┼─────────┼─────┼──────┼─────┤ │019 │全室複式吊頂│ 69,000元 │25%,17,250元,頂 │ 17,250元│已經批土油漆│ 39,000元│ │ │天花板批土 │ │層有批土、下層未批│ │,業經鑑定,│ │ │ │ │ │土;不相符 │ │惟實際發生給│ │ │ │ │ │ │ │油漆工工資及│ │ │ │ │ │ │ │材料錢39,000│ │ │ │ │ │ │ │元 │ │ ├──┼──────┼───────┼─────────┼─────┼──────┼─────┤ │020 │廚房電器高櫃│ 4,375 元 │0%;圖說不完整,無│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 │ │法判斷(已拆卸未安│ │ │ │ │ │ │ │裝) │ │ 0元│ │ ├──┼──────┼───────┼─────────┼─────┼──────┼─────┤ │021 │客廳沙發區矮│ 5,000元 │0%;不相符 │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台 │ │ │ │ 0元│ │ └──┴──────┴───────┴─────────┴─────┴──────┴─────┘ ┌──────────────────────────────────────────────┐ │六:玻璃工程 │ ├──┬──────┬───────┬─────────┬─────┬──────┬─────┤ │編號│項目 │依契約報價單 │ 依鑑定報告書 │宋家駿主張│原藤公司抗辯│應結算金額│ │ │ │ (原證四) │完成比例;與圖 │ │ │ │ │ │ │ │說是否相符 │ │ │ │ ├──┼──────┼───────┼─────────┼─────┼──┬───┼─────┤ │001 │餐廳與客廳玻│ 390,400元 │0%;不相符 │ 0元│234,│本項工│ 0元│ │ │璃隔間彩藝玻│ │ │ │240 │程已於│ │ │ │璃12mm │ │ │ │元 │工廠預│ │ ├──┼──────┼───────┼─────────┼─────┼──┤製完成├─────┤ │002 │和室與客廳玻│ 64,000元 │0%;不相符 │ 0元│38,4│,且已│ 0元│ │ │璃隔間彩藝玻│ │ │ │00元│付款給│ │ │ │璃12mm │ │ │ │ │同良工│ │ ├──┼──────┼───────┼─────────┼─────┼──┤程行,├─────┤ │003 │女孩房衣櫃門│ 80,000元 │0%;不相符 │ 0元│48,0│所有玻│ 0元│ │ │片彩藝玻璃 │ │ │ │00元│璃安裝│ │ │ │10mm │ │ │ │ │前之框│ │ ├──┼──────┼───────┼─────────┼─────┼──┤料施作├─────┤ │004 │玄關天花板餐│ 23,400元 │0%;不相符 │ 0元│14,0│19萬元│ 0元│ │ │廳天花板彩藝│ │ │ │40元│;另與│ │ │ │玻璃3mm │ │ │ │ │令達公│ │ ├──┼──────┼───────┼─────────┼─────┼──┤司訂製├─────┤ │005 │端景櫃牆面彩│ 80,000元 │0%;不相符 │ 0元│48,0│材料,│ 0元│ │ │藝玻璃書法 │ │ │ │00元│先付 │ │ │ │12mm │ │ │ │ │30% 定│ │ ├──┼──────┼───────┼─────────┼─────┼──┤金,因├─────┤ │006 │主臥室浴室隔│ 42,560元 │0%;不相符 │ 0元│25,3│宋家駿│ 0元│ │ │間夾沙玻璃 │ │ │ │56元│片面違│ │ │ │12mm │ │ │ │ │約,致│ │ ├──┼──────┼───────┼─────────┼─────┼──┤原藤公├─────┤ │007 │玄關牆面貼明│ 4,050元 │0%;不相符 │ 0元│2,43│司需負│ 0元│ │ │鏡磨光邊5mm │ │ │ │0元 │擔30% │ │ ├──┼──────┼───────┼─────────┼─────┼──┤違約金├─────┤ │008 │主臥室化妝台│ 2,400元 │0%;不相符 │ 0元│1,44│,原藤│ 0元│ │ │明鏡5mm │ │ │ │0元 │公司得│ │ ├──┼──────┼───────┼─────────┼─────┼──┤請求 ├─────┤ │009 │餐廳與走道玻│ 28,880元 │0%;不相符 │ 0元│17,3│60% │ 0元│ │ │璃隔間門 │ │ │ │28元│ │ │ └──┴──────┴───────┴─────────┴─────┴──────┴─────┘ ┌──────────────────────────────────────────────┐ │七:大理石工程 │ ├──┬──────┬───────┬─────────┬─────┬──────┬─────┤ │編號│項目 │依契約報價單 │ 依鑑定報告書 │宋家駿主張│原藤公司抗辯│應結算金額│ │ │ │ (原證四) │完成比例;與圖 │ │ │ │ │ │ │ │說是否相符 │ │ │ │ ├──┼──────┼───────┼─────────┼─────┼──────┼─────┤ │001 │室內大理石石│ 100,470元 │100%;相符 │ 100,470元│依鑑定無異議│ 100,470元│ │ │材地坪滾邊 │ │ │ │ 100,470元│ │ ├──┼──────┼───────┼─────────┼─────┼──┬───┼─────┤ │002 │客廳電視櫃檯│ 37,000元 │0%;不相符 │ 0元│35,1│本項工│ 0元│ │ │面貼銀狐大理│ │ │ │50元│程已於│ │ │ │石 │ │ │ │ │工廠預│ │ ├──┼──────┼───────┼─────────┼─────┼──┤製完成├─────┤ │003 │玄關高櫃面貼│ 38,250元 │0%;不相符 │ 0元│36,3│,且已│ 0元│ │ │透光雲石 │ │ │ │38元│付款給│ │ ├──┼──────┼───────┼─────────┼─────┼──┤可瑞公├─────┤ │004 │玄關牆面貼大│ 106,000元 │0%;圖說不完整,無│ 0元│100,│司及洋│ 0元│ │ │理石 │ │法判斷 │ │700 │基公司│ │ │ │ │ │ │ │元 │,合計│ │ ├──┼──────┼───────┼─────────┼─────┼──┤兩家公├─────┤ │005 │吧台人造石 │ 22,500元 │0%;不相符 │ 0元│21,3│司已請│ 0元│ │ │ │ │ │ │75元│領305,│ │ ├──┼──────┼───────┼─────────┼─────┼──┤000元 ├─────┤ │006 │客廳電視牆面│ 50,000元 │0%;不相符 │ 0元│47,5│ │ 0元│ │ │貼銀狐大理石│ │ │ │00元│ │ │ ├──┼──────┼───────┼─────────┼─────┼──┤ ├─────┤ │007 │全室踢腳板 │ 37,500元 │0%;不相符 │ 0元│35,6│ │ 0元│ │ │ │ │ │ │25元│ │ │ ├──┼──────┼───────┼─────────┼─────┼──┤ ├─────┤ │008 │馬賽克工程 │ 11,400元 │0%;不相符 │ 0元│10,8│ │ 0元│ │ │ │ │ │ │30元│ │ │ └──┴──────┴───────┴─────────┴─────┴──────┴─────┘ ┌──────────────────────────────────────────────┐ │八:窗簾工程 │ ├──┬──────┬───────┬─────────┬─────┬──────┬─────┤ │編號│項目 │依契約報價單 │ 依鑑定報告書 │宋家駿主張│原藤公司抗辯│應結算金額│ │ │ │ (原證四) │完成比例;與圖 │ │ │ │ │ │ │ │說是否相符 │ │ │ │ ├──┼──────┼───────┼─────────┼─────┼──┬───┼─────┤ │001 │客廳落地鋁窗│ 116,400元 │0%;圖說不完整,無│ 0元│34,9│已向達│ 52,800元│ │ │布紗簾 │ │法判斷 │ │20元│瑋公司│ │ ├──┼──────┼───────┼─────────┼─────┼──┤預定製│ │ │002 │餐廳落地鋁窗│ 10,750元 │0%;不相符 │ 0元│3,22│作,並│ │ │ │捲簾 │ │ │ │5元 │已付工│ │ ├──┼──────┼───────┼─────────┼─────┼──┤程訂金│ │ │003 │主臥室落地鋁│ 36,250元 │0%;不相符 │ 0元│10,8│30%。 │ │ │ │窗捲簾 │ │ │ │75元│ │ │ ├──┼──────┼───────┼─────────┼─────┼──┤ │ │ │004 │女孩房鋁窗 │ 13,500元 │0%;不相符 │ 0元│4,05│ │ │ │ │捲簾 │ │ │ │0元 │ │ │ ├──┼──────┼───────┼─────────┼─────┼──┤ │ │ │005 │浴室內窗戶用│ 8,000元 │0%;不相符 │ 0元│2,40│ │ │ │ │捲簾 │ │ │ │0元 │ │ │ └──┴──────┴───────┴─────────┴─────┴──────┴─────┘ ┌──────────────────────────────────────────────┐ │九:燈具照明工程 │ ├──┬──────┬───────┬─────────┬─────┬──────┬─────┤ │編號│項目 │依契約報價單 │ 依鑑定報告書 │宋家駿主張│原藤公司抗辯│應結算金額│ │ │ │ (原證四) │完成比例;與圖 │ │ │ │ │ │ │ │說是否相符 │ │ │ │ ├──┼──────┼───────┼─────────┼─────┼──────┼─────┤ │001 │小白地日光燈│ 23,400元 │0%;不相符 │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 │ │ │ │ 0元│ │ ├──┼──────┼───────┼─────────┼─────┼──────┼─────┤ │002 │500W滷素方形│ 27,000元 │0%;不相符 │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投射燈 │ │ │ │ 0元│ │ ├──┼──────┼───────┼─────────┼─────┼──────┼─────┤ │003 │燈具安裝 │ 7,500元 │0%;不相符 │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 │ │ │ │ 0元│ │ ├──┼──────┼───────┼─────────┼─────┼──────┼─────┤ │004 │燈具出口配管│ 9,500元 │100%;圖說不完整,│ 0元│ 9,500元│ 9,500元│ │ │線工程 │ │無法判斷 │ │ │ │ ├──┼──────┼───────┼─────────┼─────┼──────┼─────┤ │005 │彩色玻璃吊燈│ 8,550元 │0%;不相符 │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 │ │ │ │ 0元│ │ ├──┼──────┼───────┼─────────┼─────┼──────┼─────┤ │006 │投射燈 │ 3,450元 │0%;不相符 │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 │ │ │ │ 0元│ │ ├──┼──────┼───────┼─────────┼─────┼──────┼─────┤ │007 │立燈 │ 10,800元 │0%;不相符 │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 │ │ │ │ 0元│ │ └──┴──────┴───────┴─────────┴─────┴──────┴─────┘ ┌──────────────────────────────────────────────┐ │十:傢具工程 │ ├──┬──────┬───────┬─────────┬─────┬──────┬─────┤ │編號│項目 │依契約報價單 │ 依鑑定報告書 │宋家駿主張│原藤公司抗辯│應結算金額│ │ │ │ (原證四) │完成比例;與圖 │ │ │ │ │ │ │ │說是否相符 │ │ │ │ ├──┼──────┼───────┼─────────┼─────┼──┬───┼─────┤ │001 │沙發貴妃椅單│ 180,000元 │0%;不相符 │ 0元│54,0│已與艾│ 0元│ │ │元單椅二張 │ │ │ │00元│利豪公│ │ ├──┼──────┼───────┼─────────┼─────┼──┤司簽訂├─────┤ │002 │單椅二張 │ 40,000元 │0%;不相符 │ 0元│12,0│合約,│ 0元│ │ │ │ │ │ │00元│目前尚│ │ ├──┼──────┼───────┼─────────┼─────┼──┤未施作├─────┤ │003 │頭枕 │ 16,000元 │0%;圖說不完整,無│ 0元│4,80│,雖原│ 0元│ │ │ │ │法判斷 │ │0元 │藤公司│ │ ├──┼──────┼───────┼─────────┼─────┼──┤未付預├─────┤ │004 │餐椅 │ 51,000元 │0%;不相符 │ 0元│15,3│付款,│ 0元│ │ │ │ │ │ │00元│惟已造│ │ ├──┼──────┼───────┼─────────┼─────┼──┤成與下├─────┤ │005 │主臥室席夢思│ 255,000元 │0%;不相符 │ 0元│76,5│游包商│ 0元│ │ │彈簧床+雙人│ │ │ │00元│毀約賠│ │ │ │床座組 │ │ │ │ │償問題│ │ ├──┼──────┼───────┼─────────┼─────┼──┤,請求├─────┤ │006 │女孩房席夢思│ 110,500元 │0%;不相符 │ 0元│33,1│支付30│ 0元│ │ │單人床+單人│ │ │ │50元│%違約 │ │ │ │床座組 │ │ │ │ │金 │ │ ├──┼──────┼───────┼─────────┼─────┼──┤ ├─────┤ │007 │主臥室化妝椅│ 10,500元 │0%;不相符 │ 0元│3,15│ │ 0元│ │ │ │ │ │ │0元 │ │ │ ├──┼──────┼───────┼─────────┼─────┼──┤ ├─────┤ │008 │女孩房化妝椅│ 10,500元 │0%;不相符 │ 0元│3,15│ │ 0元│ │ │ │ │ │ │0元 │ │ │ ├──┼──────┼───────┼─────────┼─────┼──┤ ├─────┤ │009 │電腦區座椅 │ 19,000元 │0%;不相符 │ 0元│5,70│ │ 0元│ │ │ │ │ │ │0元 │ │ │ ├──┼──────┼───────┼─────────┼─────┼──┤ ├─────┤ │010 │主臥室床尾椅│ 10,500元 │0%;不相符 │ 0元│3,15│ │ 0元│ │ │ │ │ │ │0元 │ │ │ ├──┼──────┼───────┼─────────┼─────┼──┤ ├─────┤ │011 │玄關椅 │ 7,000元 │0%;不相符 │ 0元│2,10│ │ 0元│ │ │ │ │ │ │0元 │ │ │ ├──┼──────┼───────┼─────────┼─────┼──┤ ├─────┤ │012 │床組配備 │ 42,000元 │0%;不相符 │ 0元│12,6│ │ 0元│ │ │ │ │ │ │00元│ │ │ ├──┼──────┼───────┼─────────┼─────┼──┤ ├─────┤ │013 │沙發抱枕 │ 7,200元 │0%;圖說不完整,無│ 0元│2,16│ │ 0元│ │ │ │ │法判斷 │ │0元 │ │ │ ├──┼──────┼───────┼─────────┼─────┼──┤ ├─────┤ │014 │客廳大理石 │ 26,000元 │0%;不相符 │ 0元│7,80│ │ 0元│ │ │桌 │ │ │ │0元 │ │ │ └──┴──────┴───────┴─────────┴─────┴──────┴─────┘ ┌──────────────────────────────────────────────┐ │十一:鐵工工程 │ ├──┬──────┬───────┬─────────┬─────┬──────┬─────┤ │編號│項目 │依契約報價單 │ 依鑑定報告書 │宋家駿主張│原藤公司抗辯│應結算金額│ │ │ │ (原證四) │完成比例;與圖 │ │ │ │ │ │ │ │說是否相符 │ │ │ │ ├──┼──────┼───────┼─────────┼─────┼─┬────┼─────┤ │001 │電視櫃下方鏡│ 9,000元 │0%;不相符 │ 0元│9,│同良公司│ 0元│ │ │面不鏽鋼鐵架│ │ │ │00│已完成本│ │ │ │ │ │ │ │0 │項鐵件,│ │ │ │ │ │ │ │元│目前於廠│ │ │ │ │ │ │ │ │內。 │ │ ├──┼──────┼───────┼─────────┼─────┼─┴────┼─────┤ │002 │全室玻璃不鏽│ 90,000元 │100%;不相符 │ 0元│依鑑定無異議│ 0元│ │ │鋼框 │ │ │ │ 90,000元│ │ │ │ │ │ │ │ │ │ ├──┼──────┼───────┼─────────┼─────┼──────┼─────┤ │003 │所有木作櫃五│ 35,000元 │0%;圖說不完整,無│ 0元│ 0元│ 0元│ │ │金鉸鏈配件 │ │法判斷 │ │ │ │ └──┴──────┴───────┴─────────┴─────┴──────┴─────┘ ┌──────────────────────────────────────────────┐ │十二:全室清潔工程 │ ├──┬──────┬───────┬─────────┬─────┬──────┬─────┤ │編號│項目 │依契約報價單 │ 依鑑定報告書 │宋家駿主張│原藤公司抗辯│應結算金額│ │ │ │ (原證四) │完成比例;與圖 │ │ │ │ │ │ │ │說是否相符 │ │ │ │ ├──┼──────┼───────┼─────────┼─────┼─┬────┼─────┤ │001 │全室清潔施作│ 19,451元 │0%,工地未完工無法│ 0元│17│本工程內│ 0元│ │ │ │ │清潔;無圖說無法判│ │,8│已清潔,│ │ │ │ │ │斷 │ │50│並由原藤│ │ │ │ │ │ │ │元│公司完成│ │ │ │ │ │ │ │ │屋外保護│ │ │ │ │ │ │ │ │清潔 │ │ └──┴──────┴───────┴─────────┴─────┴──────┴─────┘ ┌──────────────────────────────────────────────┐ │十三:工程管理費 │ ├──┬──────┬───────┬────────────────────────────┤ │編號│項目 │依契約報價單 │應結算金額 │ │ │ │ (原證四) │ │ │ │ │ │ │ ├──┼──────┼───────┼────────────────────────────┤ │001 │工程管理費 │ 372,059元 │ 80,577 元(一至十二合計915645 ×8.8% =80577) │ │ │8.8% │(以上一至十二│ │ │ │ │總計0000000 ×│ │ │ │ │8.8%=372059 │ │ │ │ │,元以下四捨五│ │ │ │ │入,下同) │ │ └──┴──────┴───────┴────────────────────────────┘ ┌────────────────────────────────────┐ │十四:追加工程 │ ├──┬──────┬───────┬─────┬──────┬─────┤ │編號│項目 │ 報價單 │宋家駿主張│原藤公司抗辯│應結算金額│ ├──┼──────┼───────┼─────┼──────┼─────┤ │001 │浴室追加工程│402,220元 │ 0元│338,474元 │ 0元│ ├──┼──────┼───────┼─────┼──────┼─────┤ │002 │飲用設備追加│212,000元 │ 0 │174,000元 │ 121,500元│ │ │工程 │ │ │ │ │ ├──┼──────┼───────┼─────┼──────┼─────┤ │003 │消防工程 │30,000元 │ 0元│24,000元 │ 0元 │ ├──┼──────┼───────┼─────┼──────┼─────┤ │004 │和室木板修改│60,000元 │ 0元│185,000元 │ 18,500 元│ │ │工程 │ │ │ │ │ ├──┼──────┼───────┼─────┼──────┼─────┤ │005 │車庫18.84坪 │150,000元 │ 0元│150,000元 │ 0元│ │ │等軟水系統設│ │ │ │ │ │ │計費 │ │ │ │ │ ├──┼──────┼───────┼─────┼──────┼─────┤ │006 │工程管理費 │75,171元 │ 0元│75,171元 │ 12,320元│ │ │8.8% │ │ │ │ │ ├──┼──────┼───────┼─────┼──────┼─────┤ │007 │營業稅5% │47,332元 │ 0元│47,332元 │ 7,616元│ └──┴──────┴───────┴─────┴──────┴─────┘ 系爭工程原合約結算金額996,222元,含營業稅為1,046,033元 追加工程結算金額(含營業稅)為159,936 元 溢付工程款為1,511,307元 【計算式:0000000 (宋家駿已支付工程款)-0000000 - 000000-000000(原藤公司得請求宋家駿返還之裝潢保證金) -18000 (原藤公司得請求宋家駿返還之公共區域清潔費)=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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