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173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
上訴人 李宣萱
訴訟
代理人 林志豪
律師
複 代理人 徐明水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上翼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兼
法定代理人 林阮彩秀
被 上訴人 林仁德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奕仲律師
上開兩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9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關於「李宣萱應再給付上翼室內裝修工程有限
公司新臺幣叁拾柒萬捌仟肆佰柒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宣
萱應再給付上翼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新臺幣叁拾柒萬玖仟肆佰
柒拾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黃莉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