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建上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184號 上 訴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偉顗 被上訴人  東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方睿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東孟營造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對於原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為上訴之程式,屬上訴合法要件,本件上訴人於10 1年9月21日向原審提出聲明上訴狀,未於上訴狀具體表明對 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並就原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其上訴顯不合程式,揆諸上開規定應依法命補正,爰依上 開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表 明對於原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並補正上訴理由。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丁華平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