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184號
上 訴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法定
代理人 張偉顗
被
上訴人 東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方睿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東孟營造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對於原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
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為上訴之程式,屬
上訴合法要件,
本件上訴人於10
1年9月21日向原審提出聲明上訴狀,未於上訴狀具體表明對
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並就原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其上訴顯不合程式,
揆諸上開規定應依法命補正,
爰依上
開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表
明對於原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並補正上訴理由。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