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即被
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
法定
代理人 余念梓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得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
律師
林倖如律師
潘英芳律師
上 訴 人 亞信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荊皋
訴訟代理人 周詩鈞律師
複代理人 陳凱婷
被上訴人 環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荊皋
被上訴人 環亞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富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涵雲律師
高晟剛律師
被上訴人 李祖原
訴訟代理人 游成淵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
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11月2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
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黃國益
法 官 陶亞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秋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