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建上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余念梓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得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律師       林倖如律師       潘英芳律師 上 訴 人 亞信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荊皋 訴訟代理人 周詩鈞律師 複代理人  陳凱婷 被上訴人  環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荊皋 被上訴人  環亞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富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涵雲律師       高晟剛律師 被上訴人  李祖原 訴訟代理人 游成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11月2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 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黃國益               法 官 陶亞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秋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