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25號
上 訴 人 明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成鎮
訴訟代理人 呂純純
律師
複代理人 林意程律師
被
上訴人 SAIPEM ASIA SDN. BHD.
法定代理人 吉羅伯
訴訟代理人 李立普律師
邱陳律律師
楊大德律師
複代理人 蘇佑倫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給付工程款
債權存在事件,因有關永奕豐公司
離場前實際施作金額等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邱璿如
法 官 朱耀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鎖瑞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