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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建上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給付工程款債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25號 上 訴 人 明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成鎮 訴訟代理人 呂純純律師 複代理人  林意程律師 被上訴人  SAIPEM ASIA SDN. BHD. 法定代理人 吉羅伯 訴訟代理人 李立普律師       邱陳律律師       楊大德律師 複代理人  蘇佑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給付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因有關永奕豐公司 離場前實際施作金額等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邱璿如               法 官 朱耀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鎖瑞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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