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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建上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58號 上  訴  人  黃信銘 即帶被上訴人       弄9號4樓         黃鴻鵬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良律師 被 上 訴 人 新北市政府 法 定 代 理 人 朱立倫 訴 訟 代 理 人 粘舜權律師         鍾欣惠律師 被 上 訴 人 正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附帶上訴人 法 定 代 理 人 黃忠雄 被 上 訴 人 稻江土木技師事務所 法 定 代 理 人 雷源嘉 上列二被上訴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5月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 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吳光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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