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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建上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茂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惠馨 上訴人茂泰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進財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本院第二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 ,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100萬元者,不得上訴。此 項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50萬元,或增 至150萬元,同條第3項定有明文。茲依司法院(91)院台廳民一 字第03075號函:已將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上訴三審之 利益額數,提高為新台幣150萬元,並訂於中華民國91年2月8日 起實施。又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 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未逾新台幣150萬元,自在不得上訴之列。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劉勝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殷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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