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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建上易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易字第10號 上 訴 人 睿磊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霖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 被上訴人  大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富光 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18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判決日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02年6月18日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李芳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禹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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