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上易字第10號
上 訴 人 睿磊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宗霖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
律師
被
上訴人 大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富光
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18日所為
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判決日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02年6月18日
。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李芳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禹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