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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建上易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易字第29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楊吳淑慎 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虹喬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明哲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奕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虹橋設計事業有限公司」之記 載,應更正為「虹喬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黃雯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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