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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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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建上易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易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呂崇德 被上訴人  廣達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麗娟 被上訴人  陳綿晶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 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1年6月18日收受該裁 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吳光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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