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8號
上 訴 人 浩邦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麗玲
上 訴 人 大德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文杰
之3
訴訟代理人 張至剛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
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11月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5法庭
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蔡虔霖
法 官 劉坤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