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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建再易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美麗佳人健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濰安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府城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8萬9,174元,應徵裁 判費1萬4,53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 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 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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