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美麗佳人健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濰安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府城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經核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8萬9,174元,應徵
裁
判費1萬4,53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
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
送達
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
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艷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