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再易字第3號
再審原告 九禾多元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建宏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中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
再審之訴事件,經核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6萬8368元(
本訴部分60萬2661元、
反訴部分66萬5707元),應徵
裁判費2萬0
359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
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滕允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