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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建再易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再易字第3號 再審原告  九禾多元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中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 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6萬8368元( 本訴部分60萬2661元、反訴部分66萬5707元),應徵裁判費2萬0 359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 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滕允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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