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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聲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宇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李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廣知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之再審事件,聲請停止執行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 100年度上易 字第429號判決聲請人敗訴確定,相對人並以上開確定判決執行名義,聲請查封聲請人之財產,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101年度司執字第30881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聲請 人發現上開確定判決有用法規顯有錯誤、就足影響判決之 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再審事由,已提起再審之訴,為此聲請 為停止執行之裁定等語。 二、「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準此,強制執行程序係以 不停執行為原則;停止強制執行程序,除有法定原因外,尚 須有停止必要之情形,始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查聲請 人雖以上開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適用 法規顯有錯誤及第497條漏未斟酌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物 等情事,而提起再審之訴,並經本院以101年度再易字第4號 受理在案;惟該再審之訴業經本院於101年6月27日以無再審 理由而判決駁回,有判決書1件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 其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自屬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吳麗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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