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宇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李松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廣知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
償之再審事件,聲請停止執行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 100年度上易
字第429號判決聲請人敗訴確定,相對人並以
上開確定判決
為
執行名義,聲請
查封聲請人之財產,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101年度司執字第30881號
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
惟聲請
人發現上開確定判決有
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就足影響判決之
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再審事由,已提起再審之訴,為此聲請
為停止執行之裁定等語。
二、
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準此,強制執行程序係以
不停執行為原則;停止強制執行程序,除有法定原因外,尚
須有停止必要之情形,始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查聲請
人雖以上開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適用
法規顯有錯誤及第497條漏未斟酌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物
等情事,而提起再審之訴,並經本院以101年度再易字第4號
受理在案;惟該再審之訴業經本院於101年6月27日以無再審
理由而判決駁回,有判決書1件在卷
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
其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自屬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吳麗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