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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聲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周鴻儒 上列聲請人因與劉怡君等間確認優先購買權等事件(101年度重 上字第4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 ,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 第109條第2 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 釋明之。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最高法院43年臺抗字第152 號判例參照)。又聲請人在原審 曾經繳納審判費,而於訴訟進行中不能釋明其經濟狀況確有重 大之變遷,不能遽請救助(同院17年聲字第124號判例,101年 度台抗字第8號、100年度台抗字第1017號裁定參照)。 聲請人主張:伊目前經營生意困難,且因遭相對人濫訴致收入 驟減,已無積蓄可繳納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爰聲請准予訴訟 救助等語,並提出桃園縣政府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1 件為證。惟查上開 桃園縣政府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99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文件僅顯示相對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而 已,不足以釋明相對人現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致無資 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又聲請人目前登記為富登汽車有限公司 、年慶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出資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 )500 萬元、10萬元,且其在富登汽車有限公司係擔任負責人 ,並有房屋2筆、土地3筆、汽車3部,於99年間有薪資所得62, 595 元,股利所得342,236元,租賃所得170,474元,有聲請人 提出之上開桃園縣政府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99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財團法 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個人任職董監事登記資料、公司基本資料 查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足憑(見本 院卷第4至6、9 至13、15至17頁),自難謂相對人已窘於生活 且缺乏經濟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況聲請人曾於 原審繳交第一審裁判費,亦有收據1紙附於原法院100年度重訴 字第465 號卷可稽,聲請人未釋明其經濟狀況有何重大改變, 致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其聲請訴訟救助,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謀焰 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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