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汎亞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周聰淵
聲 請 人 肯威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周麗櫻
聲 請 人 周陳蕊
上列聲請人因與致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遷讓房屋事件
(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214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214號承審法官鄭
三源、邱琦、魏麗娟等三人審理時未調查證據,涉及瀆職、
圖利部分,伊已再次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遞交
刑事告訴狀,涉案貪瀆三位法官應迴避審理,
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32條、第33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
云云。
二、
經查上開遷讓房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9日以99
年度上易字第214號判決終結而確定在案(本院卷第3頁至第
9頁),則聲請人就該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核無必要,應予
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朱耀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鎖瑞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