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聚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煌
代 理 人 徐景星
律師
鄭智元律師
周信亨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王淑芬間給付薪資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
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提起再審之訴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
並確實之
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第18條
第2項固有明文。
惟再審之訴倘經
裁判駁回確定,法院即不
得再准許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亦無疑義。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就本院100年度勞上更㈠字第4號
確定判決向
本院提起再審之訴即本院101年度勞再易字第7號為由,聲請
裁定停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字第52743號執行事
件(下稱為
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惟查聲請人所
提起
上揭再審之訴,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9日判決再審
之訴駁回;且聲請人就該再審之訴
上訴所得利益並未逾上訴
第三審之限額,於本院判決後即告確定。
揆諸首揭說明,本
件聲請自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謀焰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李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瑞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