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寬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志哲 同上
相 對 人 聖陸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珠
上列
當事人間因
假扣押事件
債務人聲請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貳拾日內就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
十三日所為一百年度抗字第一五八0號假扣押裁定之
本案提起訴
訟。
理 由
一、
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
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執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3日所為100年度
抗字第1580號假扣押裁定聲請執行聲請人之財產,
惟相對人
迄未提起本案訴訟,
爰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就本案提起訴訟,
經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彭昭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