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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聲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寬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哲  同上 相 對 人 聖陸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貳拾日內就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 十三日所為一百年度抗字第一五八0號假扣押裁定之本案提起訴 訟。 理 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執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3日所為100年度 抗字第1580號假扣押裁定聲請執行聲請人之財產,惟相對人 迄未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就本案提起訴訟, 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彭昭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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