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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 余萬全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超安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本院第二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 ,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100萬元者,不得上訴。此 項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50萬元,或增 至150萬元,同條第3項定有明文。茲依司法院(91)院台廳民一 字第03075號函:已將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上訴三審之 利益額數,提高為新台幣150萬元,並訂於民國91年2月8日起實 施。又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上訴 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未逾新台幣150萬元,自在不得上訴之列 。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劉勝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殷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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