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易字第109號
原 告 陳凱傑
林韋勝
兼 上二 人
訴訟
代理人 朱峻德
原 告 陳春福
連書緯
被 告 林囿里
林俊全
林永川
吳國豪
林煜庭
吳振維
林俊成
呂明倫
王俊傑
許志豪
陳百儘
陳文彬
黃俊達
孔維祥
李易哲
黃瑜安
林家豪
張佑勳
楊勝凱
陳世偉
丁00(00年0月0日生)姓名年籍詳卷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丁0翔
被 告 林00(00年00月0日生)姓名年籍詳卷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0賢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本
院100年度
上訴字第3324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0年度附
民字第304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102年11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甲0翔、丑0賢除外)應
連帶給付原告F○○新台幣肆萬
壹仟參佰陸拾壹元,及自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0翔、丑0賢除外)應連帶給付原告E○○新台幣壹萬
壹仟參佰伍拾肆元,及自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0翔、丑0賢除外)應連帶給付原告玄○○新台幣壹萬
參仟陸佰玖拾陸元,及自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0翔、丑0賢除外)應連帶給付原告庚○○新台幣壹拾
肆萬貳仟零捌拾柒元,及自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0翔、丑0賢除外)應連帶給付原告丑韋勝新台幣參萬
貳仟玖佰壹拾伍元,及自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甲0翔、丑0賢應就前開第一至五項金額,各別與甲00、丑0
0負連帶給付之責。
原告其餘之訴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原告
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
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丑囿里、丑俊全、丑永川、壬○○、丑煜庭
、辛○○、丑俊成、癸○○、己○○、宙○○、B○○、黃
○○、H○○、戊○○、子○○、I○○、丑家豪、宇○○
、J○○、A○○與少年甲00、丑00(下稱丑囿里等22
人),及訴外人K○○、D○○、C○○、G○○、地○○
、丑凱為(下稱K○○等6人,與丑囿里等22人合稱丑囿里
等28人),於民國100年6月12日凌晨2時8分許,聚眾於深夜
持槍、刀械、鋁棒、木棍等器物,封鎖道路並攻擊由原告F
○○、E○○、玄○○、庚○○、丑韋勝等5人所駕駛之車
輛,或在場助勢,或直接攻擊,導致原告車輛受損,業經台
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宜蘭地檢署)認定屬實。當日
F○○等5人及友人等分駕6輛汽車由台北至宜蘭遊玩,卻在
車輛行駛間無端遭受丑囿里等28人攻擊F○○等5人車輛,
並朝F○○等5人開槍,F○○等5人深感恐懼、驚嚇不已。
查:㈠F○○所有車號0000-00之車輛受損,須支出車輛維
修費新台幣(下同)3萬1,917元、車輛事故折舊3萬元,計6
萬1,917元。又F○○邀請友人丑昕儀出遊受此恐懼身心受
創,丑囿里等28人應連帶賠償各5萬元之精神慰藉金,合計
16萬1,917元;㈡E○○所有車號0000-00之車輛受損,須支
出車輛維修費7,000元、車輛事故折舊1萬元,計1萬7,000元
。又E○○邀友人洪詩婷出遊受此恐懼身心受創,丑囿里等
28人應連帶賠償各3萬元之精神慰藉金,合計7萬7,000元;
㈢玄○○所有車號0000-00之車輛受損,須支出車輛維修費1
萬0,500元、車輛事故折舊1萬元,計2萬0,500元。又玄○○
邀友人出遊受此恐懼身心受創,丑囿里等28人應連帶賠償各
5萬元之精神慰藉金,合計12萬0,500元;㈣庚○○所有車號
0000-00之車輛受損,須支出車輛維修費1萬7,900元、更換
零件16萬4,819元、車輛事故折舊3萬元,計21萬2,719元。
又庚○○邀友人吳佳玲出遊受此恐懼身心受創,丑囿里等28
人應連帶賠償各4萬元之精神慰藉金,合計29萬2,719元;㈤
丑韋勝所有車號0000-00之車輛受損,須支出車輛維修費1萬
9,277元、車輛事故折舊3萬元,計4萬9,277元。又丑韋勝邀
友人陳士群出遊受此恐懼身心受創,丑囿里等28人應連帶賠
償各5萬元之精神慰藉金,合計14萬9,277元
等情。爰依侵權
行為
法律關係,求為判決:㈠丑囿里等28人應連帶給付F○
○16萬1,917元、連帶給付E○○7萬7,000元、連帶給付玄
○○12萬0,500元、連帶給付庚○○29萬2,719元、連帶給付
丑韋勝14萬9,277元,及均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K○○等6人業經原告撤回起訴)。
二、被告丑囿里、丑俊全、丑永川、丑煜庭、辛○○、丑俊成、
己○○、I○○、宇○○、J○○、A○○等人於
準備程序
對於原告所有車輛領牌日期及提出估價單均未爭執等語,
惟
均聲明:㈠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訴訟費用由
原告負擔。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
兩造不爭執事項:
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刑事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
定在案,有台灣宜蘭地方法院(下稱宜蘭地院)100年訴字
第371號、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324號刑事判決
可稽。
四、兩造爭執事項:㈠丑囿里等28人是否有對原告為侵權行為?
㈡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車輛毀損之金額為若干?㈢原告請求
被告賠償精神慰藉金,是否有理由?茲分述如下:
五、丑囿里等28人是否有對原告為侵權行為?
㈠查原告主張丑俊全於100年6月11日晚間10時許,因友人遭車
輛撞擊受傷,該肇事車輛卻逃離現場,心生不滿,遂夥同其
餘被告(甲0翔、丑0賢除外)等人,分別駕駛自用小客車
或騎乘機車自宜蘭縣宜蘭市黎霧橋下或宜蘭縣宜蘭市員山公
園出發找尋疑似肇事車輛出氣,共同基於壅塞陸路之犯意,
先以車輛在市區併排繞行多時,再於100年6月12日凌晨2時8
分許,將
渠等所騎乘之汽車、機車停等在宜蘭縣○○鄉○○
路○段與復興路路口之雙向道路上,部分人員下車朝路中央
聚集,妨害該路段公眾往來之通行,僅留下雙向車道靠近雙
黃線之部分道路,使其他車輛通過時,除須鑽行道路空隙外
,尚須閃避
彼等難以預期之人、車移動障礙,極易失控或撞
及其他人、車,而以此方式壅塞道路,致生往來之危險。
旋
見F○○、E○○、玄○○、庚○○、丑韋勝、賴鴻灯駕駛
車輛行經該處,疑係該車隊人員肇事,竟共同基於毀損之犯
意聯絡,於同日凌晨2時9分許起,分別以持空氣槍射擊鋼珠
、丟擲石塊及持棍敲打等方式,毀損各該車輛(毀損情形詳
如附表二車輛損壞狀況欄
所載)等情,業經被告即少年甲0
0、丑00及其餘被告於刑事偵查中所
自承,並有現場及受
損車輛照片(見分局卷第82頁背面、第83頁、第106頁背面
至114頁、第129頁背面至第137頁,偵字卷第198至199頁)
、車輛彈孔圖(見分局卷第114頁背面、第115頁)、宜蘭縣
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100年12月29日警蘭偵字第0000000000
號函及檢附之錄影光碟與照片(見本院刑事卷第119至130頁
)附卷
可憑,
暨扣案之空氣槍1支(經鑑定射擊動力未達16
焦耳,不具殺傷力,見本院卷第133頁)、鋁棒1支、木棍2
支
可資佐證。被告等亦於原審刑事庭供承犯罪在卷(見原審
影印卷第223、224、359、360頁),以上業經本院調閱
上開
刑事卷宗核閱屬實。
㈡又K○○等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刑事法院分別判處有
期徒刑確定在案,有台灣宜蘭地方法院(下稱宜蘭地院)
100年訴字第371號、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324號刑事判決
可稽,原告主張被告有毀損車輛之侵權行為,自
堪採信。
六、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車輛毀損之金額為若干?
㈠原告主張車輛受損F○○6萬1,917元、E○○1萬7,000元、
、玄○○2萬0,500元、庚○○21萬2,719元、丑韋勝4萬9,27
7元等情,
業據提出東大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結帳工單暨派工
單、捷陽玻璃隔熱片行收據、北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估價單
、三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估價單、宏賓汽車玻璃行各1紙、
新貿汽車有限公司估價單3紙(見100年度附民第304號卷第1
5至23頁),被告丑囿里、丑俊全、丑永川、丑煜庭、辛○
○、丑俊成、己○○、I○○、宇○○、J○○、A○○等
人對於原告所有車輛領牌日期及提出估價單均未爭執,其餘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
規定,
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無
行為能力人或
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
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
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
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87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連帶
債務人中一人為清償、
代物清償、
提存、抵銷或
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
債權人向連帶
債務人中之一人
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償務之意思表示者,
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民法
第274條、第27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此規定,債務人
應分擔部分之免除,仍可發生絕對之效力,亦即
債權人與連
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成立和解,如無消滅其他債務人連帶賠償
債務之意思,而其同意債權人賠償金額如超過依法應分擔額
(同法第280條)者,債權人就該連帶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
,並無作何免除,對他債務人而言,固僅生相對之效力,但
其同意賠償金額如低於依法應分擔額時,該差額部分,即因
債權人對其應分擔部分之免除而發生絕對效力(最高法院10
0年度
台上字第91號判決
參照)。查
本件丑囿里等28人共同
不法毀損原告車輛致原告受有上開損害,自應連帶負損害賠
償責任。甲00係00年0月0日生、丑00係00年00月0日
生,於侵權行為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甲0翔、丑0賢分別
為其法定代理人,而不能證明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
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自應與之連帶負損害賠償
責任。又訴外人K○○等6人已與原告等5人和解,各給付原
告等5人2萬元,而原告等5人並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業
據原告陳明在卷。
㈢原告等5人損害額為F○○6萬1,917元、E○○1萬7,000元
、玄○○2萬0,500元、庚○○21萬2,719元、丑韋勝4萬9,27
7元,已如前述,茲審究原告等5人得請求之金額如下:
⒈丑囿里等28人對原告應分擔額如下:
⑴原告F○○部分為2,211元(61,917÷28=2,211)。
⑵原告E○○部分為607元(17,000÷28=607)。
⑶原告玄○○部分為732元(20,500÷28=732)。
⑷原告庚○○部分為7,597元(212,719÷28=7,597)。
⑸原告丑韋勝部分為1,760元(49,277÷28=1,760)。
⒉K○○等6人各給付原告等5人和解金2萬元,並未指明係清
償何人之損害,故應按原告等5人之受損害金額之比例,計
算原告等5人各分別受償金額:
⑴原告F○○受償和解金額為3,426元{〔20,000×〔61,91
7÷(61,917+17,000+20,500+212,719+49,277)=3,
426〕}。
⑵原告E○○受償和解金額為941元{〔20,000×(17,000
÷(61,917+17,000+20,500+212,719+49,277)=941
〕}。
⑶原告玄○○受償和解金額為1,134元{〔20,000×(20,50
0÷(61,917+17,000+20,500+212,719+49,277)=1,
134〕}。
⑷原告庚○○受償和解金額為1萬1,772元{〔20,000×〔21
2,719÷(61,917+17,000+20,500+212,719+49,277)
=11,772〕}。
⑸原告丑韋勝受償和解金額為2,727元{〔20,000×〔49,27
7÷(61,917+17,000+20,500+212,719+49,277)=2,
727〕}。
⒊由上觀之,原告等5人由K○○等6人受償之和解金額大於K
○○等6人應分擔額,依
前揭說明,原告等5人得請求被告連
帶賠償金額,自應扣除該受償之和解金額:
⑴原告F○○為4萬1,361元(61,917-3,426×6=41,361)
。
⑵原告E○○為1萬1,354元(17,000-941×6=11,354)。
⑶原告玄○○為1萬3,696元(20,500-1,134×6=13,696)
。
⑷原告庚○○為14萬2,087元(212,719-11,772×6=142
,087)。
⑸原告丑韋勝為3萬2,915元(49,277-2,727×6=32,915)
。
七、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藉金,是否有理由?
㈠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
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固為民法第195
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準此,慰藉金之賠償須以
人格權遭遇
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本件丑囿里等28人為找尋
疑似肇事車輛,而恃其人勢之眾,佔據道路妨害公眾往來通
行,致生交通往來危險外,尚無證據足認
彼等有何為使原告
等心生畏怖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恐嚇犯意,且原告車
輛毀損亦與人格權遭遇侵害無關。至原告主張丑囿里等28人
並朝原告等5人開槍
云云,既非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而
原告又未能舉證證明,原告等5人請求丑囿里等人賠償精神
慰藉金,
自屬無據。
㈡原告等5人另主張邀其友人丑昕儀、洪詩婷、郭可欣、吳佳
玲、陳士群等人出遊,該友人亦受此恐懼而身心受創,請求
丑囿里等人連帶賠償精神慰藉金向自己為給付,已屬無據。
且原告等5人車輛遭被告毀損亦
核與原告友人之人格權無關
。則原告等5人主張其友人丑昕儀、洪詩婷、郭可欣、吳佳
玲、陳士群等人受此恐懼身心受創,而請求丑囿里等人賠償
精神慰藉金,
亦屬無據。
八、
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甲0翔、丑0賢除外)應連帶給付F○○4
萬1,361元、連帶給付E○○1萬1,354元、連帶給付玄○○1
萬3,696元、連帶給付庚○○14萬2,087元、連帶給付丑韋勝
3萬2,915元,及自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甲0翔、丑0賢應就前開給付原告
之金額,各別與甲00、丑00負連帶給付之責,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所為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甲0翔
、丑0賢與其餘被告(甲00、丑00除外)間,為不真正
連帶債務關係。至原告聲請假執行,其勝訴部分,因被告之
上訴利益未逾150萬元,經本院判決後即告確定,無宣告假
執行之必要,原告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無所
附麗,應一
併駁回。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
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第2項、第463條、第385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胡勤義
附表一:
┌──────┬─────────┐
│ 被 告 │ 利息起算日 │
├──────┼─────────┤
│ 丑囿里 │ 100年12月23日 │
├──────┼─────────┤
│ 丑俊全 │ 100年12月23日 │
├──────┼─────────┤
│ 丑永川 │ 101年1月6日 │
├──────┼─────────┤
│ 壬○○ │ 101年1月6日 │
├──────┼─────────┤
│ 丑煜庭 │ 100年12月23日 │
├──────┼─────────┤
│ 辛○○ │ 100年12月23日 │
├──────┼─────────┤
│ 丑俊成 │ 100年12月23日 │
├──────┼─────────┤
│ 癸○○ │ 101年10月8日 │
├──────┼─────────┤
│ 己○○ │ 100年12月23日 │
├──────┼─────────┤
│ 宙○○ │ 100年12月23日 │
├──────┼─────────┤
│ B○○ │ 101年1月6日 │
├──────┼─────────┤
│ 黃○○ │ 100年12月24日 │
├──────┼─────────┤
│ H○○ │ 100年12月23日 │
├──────┼─────────┤
│ 戊○○ │ 101年1月6日 │
├──────┼─────────┤
│ 子○○ │ 101年12月23日 │
├──────┼─────────┤
│ I○○ │ 100年12月23日 │
├──────┼─────────┤
│ 丑家豪 │ 100年12月23日 │
├──────┼─────────┤
│ 宇○○ │ 100年12月23日 │
├──────┼─────────┤
│ J○○ │ 100年12月23日 │
├──────┼─────────┤
│ A○○ │ 100年12月23日 │
├──────┼─────────┤
│ 甲○○ │ 100年12月23日 │
├──────┼─────────┤
│ 甲○翔 │ 100年12月23日 │
├──────┼─────────┤
│ 丑○○ │ 101年1月6日 │
├──────┼─────────┤
│ 丑○賢 │ 101年1月6日 │
└──────┴─────────┘
附表二:
┌──┬───┬──────┬────────────────────┐
│編號│駕駛人│車 牌 號 碼 │車 輛 損 壞 狀 況 │
├──┼───┼──────┼────────────────────┤
│ 一 │F○○│5525-YR │左右駕駛座車門遭鋼珠彈攻擊而凹陷、車身遭│
│ │ │ │木棍敲擊,駕駛座玻璃破損。 │
├──┼───┼──────┼────────────────────┤
│ 二 │E○○│5680-ER │副駕駛座車門遭棒球棍攻擊凹陷二處、駕駛座│
│ │ │ │車門遭鋼珠彈攻擊凹陷一處。 │
├──┼───┼──────┼────────────────────┤
│ 三 │玄○○│7790-EL │駕駛座車門遭鋼珠但攻擊而凹陷、右後方車門│
│ │ │ │遭棍棒及鋼珠攻擊。 │
├──┼───┼──────┼────────────────────┤
│ 四 │庚○○│3515-UZ │引擎室右側槍擊彈孔一處、副駕駛座上方槍擊│
│ │ │ │彈孔一處、後門貫穿彈孔一處、副駕駛座右側│
│ │ │ │A柱遭木棍攻擊、駕駛座遭木棍攻擊、後門遭│
│ │ │ │敲擊。 │
├──┼───┼──────┼────────────────────┤
│ 五 │丑韋勝│0232-YA │左駕駛座玻璃及車門遭鋼珠攻擊、左後車窗玻│
│ │ │ │璃遭木棍敲碎、後尾門遭打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