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146號
附帶
上訴人 林敬服
附帶被
上訴人 台灣東方電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乾彬
訴訟代理人 王泳盛
楊孝文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
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9月30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53號民事判決提起附
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帶
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460條第1項前段固規定被上訴人於
言詞辯論
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
惟附帶上訴須由被上訴人對於上訴
人為之,故提起附帶上訴之
他造,僅以上訴人為限。查
本件
台灣東方電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未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年訴字第135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亦即並
非上訴人,則
附帶上訴人對其提起附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林玉珮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