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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重上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146號 附帶上訴人  林敬服 附帶被上訴人 台灣東方電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乾彬 訴訟代理人  王泳盛        楊孝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9月30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53號民事判決提起附 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460條第1項前段固規定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附帶上訴須由被上訴人對於上訴 人為之,故提起附帶上訴之他造,僅以上訴人為限。查本件 台灣東方電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未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年訴字第135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亦即並上訴人,則 附帶上訴人對其提起附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林玉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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