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214號
上 訴 人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黃建隆
律師
黃貞季律師
被
上訴人 良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民
被 上訴人 安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立群
被 上訴人 興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民
被 上訴人 凱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東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調整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 月
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8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已於101 年6 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1 年8 月16日下午3 時50分於本院第
2 法庭另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蔡和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淑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