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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重上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久益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村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則奘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被 上訴人 華特大旗影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棋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志偉律師 上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1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 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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