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久益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村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則奘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被
上訴人 華特大旗影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棋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志偉律師
上
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1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
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