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324號
上 訴 人 偉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智森
訴訟代理人 張權
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永瀚律師
上 訴 人 新北市石碇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吳金印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律師
蕭美玲律師
陳建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10月25日上午9 時40分在
本院第四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胡宏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