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64號
上 訴 人 鐘玉桂
被
上訴人 資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玠羲
被上訴人 鑫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恩慈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鐘玉桂對於中華民國100年
10月7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4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上訴人鐘玉桂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經裁定限期
於10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01年2月10日收受該裁定
正本,
有送達證書存卷
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
非合法,
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周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