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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重上字第 7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720號 上 訴 人 梁明通 即被上訴人 何賽英 共   同 林輝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複代理人  姜怡如律師 被上訴人  解泰和 即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律師 被上訴人  新竹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 訴訟代理人 劉邦和 被上訴人即 莊鴻銘 視同上訴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7月17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9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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