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720號
上 訴 人 梁明通
即被
上訴人 何賽英
共 同 林輝豪
律師
訴訟
代理人
複代理人 姜怡如律師
被上訴人 解泰和
即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律師
被上訴人 新竹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
訴訟代理人 劉邦和
被上訴人即 莊鴻銘
視同上訴人
上列
當事人間因
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7月17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9
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