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得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仙嵐
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
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心苑律師
被
上訴 人 上海倍寧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亞妹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柯俊吉律師
複 代理人 蘇芃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五
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陳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韋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