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勞上字第30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
上訴人 周忠慶
送達代收人 楊清澂
訴訟
代理人 廖宸和
律師
張香堯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張必昇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同致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忠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魏雯祈律師
徐慧齡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9 月10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七周忠慶二審主文欄有關「223,070 」之
記載,應更正為「318,070」。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因誤算而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周群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顧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