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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重勞上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上字第5號 聲 請 人 黃懷德 訴訟代理人 王道元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環球油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 在等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又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 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民國(下同)103 年10月29日所為101 年度重勞上字第5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主文第一項廢棄 原審關於本訴訴訟費用之裁判,似未廢棄原審反訴訴訟費用 之裁判,且漏未諭知反訴部分上訴第二審之訴訟費用分攤方 式,為此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以相對人為被告,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 在等訴訟,經相對人於第一審提起反訴,並由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以100 年11月30日99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就本訴及反訴 一併為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兩造均不服,對原判決 提起上訴,聲請人並為訴之追加,經本院以系爭判決就原審 訴訟費用之裁判於判決主文第一項諭知「原判決關於…訴訟 費用之裁判均廢棄」,所廢棄者,為原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裁 判之全部,自包括本訴及反訴部分。而系爭判決主文諭知「 第一、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環球油漆股份有限 公司負擔百分之五,餘由黃懷德負擔」等語,因上開第一、 二審訴訟,均包括有本訴及反訴,是所謂「第一、二審訴訟 費用」,自亦包含本訴及反訴部分之訴訟費用,尚無聲請人 所指就反訴訴訟費用脫漏裁判之情形,是聲請人以系爭判決 有脫漏,聲請補充判決,揆諸首揭說明,並無理由,應予駁 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周群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顧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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