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勞上字第5號
聲 請 人 黃懷德
訴訟
代理人 王道元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環球油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
在等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
訴訟費用,
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
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又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
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本院民國(下同)103 年10月29日所為101
年度重勞上字第5 號判決(下稱
系爭判決)主文第一項廢棄
原審關於本訴訴訟費用之裁判,似未廢棄原審
反訴訴訟費用
之裁判,且漏未
諭知反訴部分
上訴第二審之訴訟費用分攤方
式,為此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三、
經查,
本件聲請人前以相對人為
被告,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
在等訴訟,經相對人於第一審提起反訴,並由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以100 年11月30日99年度重
勞訴字第13號就本訴及反訴
一併為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
兩造均不服,對原判決
提起上訴,聲請人並為訴之追加,經本院以系爭判決就原審
訴訟費用之裁判於判決主文第一項諭知「原判決關於…訴訟
費用之裁判均廢棄」,所廢棄者,為原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裁
判之全部,自包括本訴及反訴部分。而系爭判決主文諭知「
第一、二審(含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環球油漆股份有限
公司負擔百分之五,餘由黃懷德負擔」等語,因
上開第一、
二審訴訟,均包括有本訴及反訴,是所謂「第一、二審訴訟
費用」,自亦包含本訴及反訴部分之訴訟費用,尚無聲請人
所指就反訴訴訟費用脫漏裁判之情形,是聲請人以系爭判決
有脫漏,聲請補充判決,
揆諸首揭說明,並無理由,應予駁
回。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周群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顧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