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金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
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黃正欣
律師
黃鈵淳律師
王尊民律師
被
上 訴人 黃崇仁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維鈞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庭以98年度附民字第66號判決
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99年度附
民上字第31號)前來,本院於104年8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附表一所示之
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各如
求償金額I
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上訴人受領。
第一、二審
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得
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分別以如附表一求償金額I
欄所示之金額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訴訟實施權授與人供
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之變更或追加,
非經
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 條
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上訴人原起訴聲明請
求被上訴人應給付如
起訴狀附表所示之訴訟實施權授與人新
臺幣(下同)475萬4,107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上訴人受領之。
嗣於民國102年5月14日本院審理中具狀變更該聲明為僅向被
上訴人請求475萬2,286元及利息(見本院卷㈡第216頁、第2
19頁至第221頁反面),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
經被上訴人同意(見本院卷㈡第229頁),依
上開規定,應
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
㈠被上訴人係訴外人力晶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晶公司
)之董事長兼執行長,負責訴外人力晶公司營運及重大財務
、業務、投資政策之擬定及決策。訴外人旺宏電子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旺宏公司)晶圓三廠帳面價值占當年財務報表股
東權益之18.56%,確屬重大資產,且訴外人旺宏公司出售晶
圓三廠廠房對該公司財務、業務有重大影響,該消息經訴外
人力晶公司、旺宏公司分別發布重大訊息對外公告,足見亦
經雙方公司各自列為重大消息,故
本件訴外人力晶公司與旺
宏公司買賣12吋晶圓三廠消息,確屬重大影響旺宏公司股票
價格之重大消息。被上訴人基於職業關係獲悉訴外人旺宏公
司與力晶公司進行策略聯盟,及買賣晶圓三廠廠房之重大影
響訴外人旺宏公司股價之消息後,於該消息未公開前,於94
年11月28日至同年12月27日
期間,利用訴外人力晶公司及力
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仁公司)等轉投資公司之證券
帳戶,透過訴外人黃俊欽買入訴外人旺宏公司之股票,違反
修正前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2項及第3項
之規定,應對其授權人柯如森等297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
㈡按證交法第157條之1係兼採資訊平等取得理論、信賴理論及
私取理論三種理論,不論依資訊平等取得理論或私取理論,
獲悉發行公司重大消息而負有禁止內線交易行為義務之人,
均不以與發行股票公司有事實上
委任契約或其他信賴關係存
在為限。另以財政部78台財證㈡字第14860號:「證券交易
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
所稱『基於職業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其
適用之範圍極為廣泛,不以律師、會計師、管理顧問
等傳統職業執業人員為限,舉凡基於工作之便利獲得發行公
司足以影響股價變動之資料或消息而為該公司股票之買賣者
,均為該條款所規範之對象。是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
款所稱之「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並不以接受
發行公司委任,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之專業人員為限,與發
行股票公司訂約之
相對人亦為該款所稱之人。被上訴人為
系
爭交易相對人力晶公司之負責人,自屬「基於職業關係獲悉
消息之人」無疑。又依最高法院99年
台上字第2015號判決意
旨,足認內線交易之成立不以內部人利用內線消息來謀取利
益或規避損失為限,故被上訴人利用關係企業等他人名義買
進訴外人旺宏公司股票,仍成立內線交易。縱認應以內部人
利用內線消息為成立要件,然本院99年度金上訴字第33號刑
事判決亦認定被上訴人有利用本件內線消息買進訴外人旺宏
公司之股票。
㈢內部人是否構成內線交易應著眼其是否於交易當時知悉重大
消息及於消息公開前買賣公司股票,被上訴人從事內線交易
之可罰性,並非繫於事後重大消息是否成為事實,而在於其
知悉重大消息當時,未公開該消息即買賣股票,破壞證券市
場之公平性。本件重大消息所指訴外人旺宏公司12吋晶圓三
廠買賣案的內涵於一定期間內必然發生之情形,於94年10月
底、11月10日已經明確,被上訴人亦已實際知悉上情,
惟其
於獲悉該重大消息後公開前,即先行利用他人名義買進訴外
人旺宏公司股票,自應對94年11月28日起至同年12月27日止
與其從事相反買賣之上訴人授權人負賠償責任。縱內線交易
之成立須以重大消息成立或確定為必要,則本件訴外人旺宏
公司出售晶圓三廠予力晶公司之重大消息,至遲於94年11月
28日即已成立。被上訴人雖
抗辯訴外人黃俊欽係基於投資判
斷而買入訴外人旺宏公司股票
云云,惟依刑事卷證資料,訴
外人黃俊欽仍需徵詢被上訴人之意見後始得加以投資,並有
在投資過程中徵詢被上訴人是否繼續購買,是訴外人黃俊欽
、李秀珠等人均係依被上訴人指示以訴外人力晶公司及力晶
公司轉投資之公司名義購入訴外人旺宏公司股票,故其所辯
顯與事實不符。最高法院第二次刑事判決雖認消息成立時點
為94年12月22日,惟該刑事判決
乃係以修正後較限縮之證交
法第157條之1為判決依據,與本件民事賠償依修正前之規定
為求償並不相同,故最高法院第二次刑事判決有關消息成立
時點之判斷,應不
拘束本院。
㈣本件損害賠償之計算,乃依95年1月11日修正前之證交法第1
57條之1第2項,以被上訴人於消息未公開前買入訴外人旺宏
股票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
乘上其買賣股數,再乘上3倍,為其應負之賠償額,惟因並
非當日從事相反買賣之投資人皆已授權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求
償,故上訴人授權人得請求之金額乃以其相反賣出之股數占
當日該股票賣出之總股數之比例計算之。綜上,
爰依修正前
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2項、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2項規
定,請求被上訴人對本件上訴人授權人負
損害賠償責任等語
。
二、被上訴人則以:
㈠按95年1月11日修正前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1項規定,所謂「
發行股票公司」或「該公司」應係指受到重大消息影響股價
之股票發行公司,並應以與該發行公司具有上開第1款至第4
款之關係者,為上開規定之規範對象,是證交法第157條之1
第1項第3款所指「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自
應以與股票發行公司有職業或控制關係之人為限。惟被上訴
人在訴外人旺宏公司並無任何職務,亦無擔任董監事,更非
訴外人旺宏公司委託之律師、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等,當然
不可能係對訴外人旺宏公司掌有控制關係或職業關係之人,
實非證交法第157之1條第1項規定之內部人。況為他人買賣
股票之人,
尚非95年1月11日修正前證交法第157條之1所欲
規範之行為主體,而本件買進股票之主體為訴外人力晶公司
及力仁公司等,並非被上訴人自己所有之股票,自無95年1
月11日修正前證交法第157條之1規定之適用。被上訴人與訴
外人旺宏公司並無任何關係,亦不曾為訴外人旺宏公司從事
任何工作,而係為訴外人力晶公司工作,就上訴人所援引
鈞
院刑事判決所認定之「重大消息」即訴外人旺宏公司晶圓三
廠之買賣,被上訴人職務上僅須了解其對訴外人力晶公司之
影響,無從亦不必了解其對訴外人旺宏公司之業務、財務之
影響,或有無影響訴外人旺宏公司股票之價格以及對正當投
資人之決定,被上訴人自不屬內線交易規範之對象,上訴人
所援引刑事判決認定被上訴人為「因職業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顯然逾越立法本旨,亦有不當。上訴人援引刑事判決採
取平等資訊理論,擴張解釋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
基於職業關係獲悉消息之人」,用以規範被上訴人,
顯有違
誤。
㈡又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4項原規定:「第一項所稱有重大影
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
場供求、公開收購,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
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大影響之消息」,於95年1月11日修正
為「第一項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
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對其股票價
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
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主管機關定之
」。另主管機關金管會於95年5月30日制定之「重大消息範
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下稱重大消息管理辦法)第2
條固規定:「本法第157條之1第4項所稱涉及公司之財務、
業務,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
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指下列消息之一:…公司取得或處
分重大資產者」。本諸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上開證券法修正
暨重大消息管理辦法於本件自無適用之餘地,上訴人以「重
大資產」主張「重大消息」,顯無可採。
㈢訴外人旺宏公司95年1月18日公告之重大訊息內載:「主旨
:公告本公司處分晶圓三廠廠房、潔淨室及其附屬廠務設備
,說明:⒎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以預定轉讓當時(95年
4月1日)之帳面價值估計,預計處分損失新台幣332,366仟
元」等語,可見在95年1月18日當日尚無損失提列問題,至
95年4月1日始須提列處分損失,而以此項損失與訴外人旺宏
公司95年第一季財報所示之營業收入44億元、資產428億元
、95年半年報所示之營業收入96億元、資產441億元比較,
對訴外人旺宏公司整體財務而言,預期影響程度可謂相當低
,並無實質影響。又因雙方95年1月18日備忘錄明訂委託開
發、代工服務,訴外人旺宏公司營業前景並不受賣廠之影響
。故簽署晶圓三場買賣、委託開發與代工服務備忘錄,對訴
外人旺宏公司整體活動影響程度輕微,並非重大消息,上訴
人主張其為重大消息,顯有錯誤。又消息公開前3個營業日
(95年1月16日至18日)之每日平均成交量為45,708仟股,
公開後3個營業日(95年1月19日至23日),每日平均成交量
為36,475仟股,減少20.20%,由此顯見訴外人旺宏公司股票
於消息公布後,實際上均無較大市場變動,就實證檢視本件
系爭消息,足以確認並未重大影響訴外人旺宏公司股價。
是
以,訴外人旺宏公司與力晶公司間晶圓三廠買賣、策略聯盟
之訊息,並非屬證交法第157條之1規定之重大消息。況訴外
人旺宏公司所擬訂之交易備忘錄稿前後有三個版本,第一版
本於95年1月3日提出;第二版本於95年1月9日提出;最後第
三版本至95年1月15日、16日,雙方始達成協議。依公司法
第202條之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若認系爭晶圓三廠買賣、策略聯盟之消息為重大消息,其應
於95年1月18日雙方董事會決議通過並簽署備忘錄時,始為
明確成立。上訴人依本院刑事判決之認定,單以買賣晶圓三
廠於94年12月22日
合致為重大消息之成立時點,據而主張
本件有內線交易,委無足取。
㈣又被上訴人並未指示訴外人黃俊欽處理力晶集團公司股票買
賣事宜,有關買賣時間、價格、數量均由訴外人黃俊欽自行
決定,無須被上訴人同意。訴外人黃俊欽依其自身之專業判
斷,而自行決定買進訴外人旺宏公司股票,與訴外人力晶公
司及旺宏公司間之晶圓三廠買賣及策略聯盟一事無關。另上
訴人未就其之授權人柯如森等人是否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
之1規定之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柯如森等297人於何時、
何地、以何價格、買進或賣出系爭旺宏公司股票多少張,以
及
渠等所受之具體損害為何?本件有何情節重大之情形?被
上訴人有何侵害上開授權
人權利之故意或過失?被上訴人有
何以違背
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行為?柯如森等29
7人之所受損害與被上訴人之行為間有何
因果關係?等
構成
要件事實,除援引刑事起訴書及指摘另案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7年度矚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不當外,別無任何舉證,殊
難
認上訴人已盡其
舉證責任等語,
資為抗辯。
三、本件經原審以本件上訴人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被上
訴人被訴違
反證交法一案,業經原審
諭知無罪為由,駁回上
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並聲明:
⒈原判決廢棄;⒉被上訴人應給付附表一所示之訴訟實施權
授與人各如求償金額Ⅰ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上訴人
受領之;⒊請准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36條規
定,免供擔保宣告假執行,如不能依該規定免供擔保宣告假
執行,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則答辯
聲明:⒈
上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
行。
四、
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上訴人為股票上櫃力晶公司之董事長兼執行長,其於94、
95年間亦為訴外人力仁公司、力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力信公司)、智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全公司)、世
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仁公司)、世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世成公司)之董事長、智立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智立公司)之董事及祥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祥裕公司)、力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建公司)
之實際負責人(見本院99年度金上訴字第33號刑事判決書
第5頁、第70頁)。
㈡訴外人旺宏公司於95年1月18日下午15時17分公開資訊觀測
站發布重大訊息,公告主旨為「本公司與力晶半導體股份有
限公司簽定備忘錄」,公告主要內容為「雙方同意在90奈米
以下之NVM/Flash先進製程進行合作,力晶公司並願意提供
12吋晶圓廠之產能以滿足本公司新世代產品之需求。同時,
本公司將於95年4月1日將晶圓三廠廠房、潔淨室及其附屬設
備,售予力晶半導體」,有訴外人旺宏公司當日重大訊息之
詳細內容影本足參(見本院附民卷第17頁)。
㈢訴外人旺宏公司股票價格於95年1月18日下午15時17分消息
公開後10日平均收盤價格為4.873元,有臺灣證券交易所個
股日成交資訊表影本
可稽(見原審附民卷第130、131頁)。
五、兩造爭執事項:
被上訴人是否應依修正前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2項、民法第1
84條第1項、第2項等規定對
本案授權人柯如森等297人負損
害賠償責任?
六、本院得
心證之理由及判斷: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訴外人旺宏公司出售晶圓三廠廠房之
重大消息公開前,於94年11月28日至同年12月27日間透過訴
外人黃俊欽以訴外人力晶公司或轉投資公司之證券帳戶買進
訴外人旺宏公司股票,違反95年1月11日修正前證交法第157
條之1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157條之1第2項、民法第184條
第1項、第2項等規定對本案授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被
上訴人則以
前揭情詞置辯。
經查:
㈠按證交法第157條之1內部人內線交易禁止之規定,主要理由
即基於學理上所謂「平等取得資訊理論」,即在資訊公開原
則下所有市場參與者,應同時取得相同之資訊,任何人先行
利用,將違反公平原則。故公司內部人於知悉公司之內部消
息後,若於未公開該內部消息前,即在證券市場與不知該消
息之一般投資人為對等交易,則該行為本身即已破壞證券市
場交易制度之公平性,足以影響一般投資人對證券市場之公
正性、健全性之信賴,而應
予以非難。而此內線交易之禁止
,依95年1月11日修正前證交法第157條之1規定僅須內部人
具備「獲悉(修正後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
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及「在該消息(修正後為消息明確
),未公開前,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
股票,買入或賣出」此二形式要件即成,並未規定行為人主
觀目的之要件。故內部人於知悉消息後,並買賣股票,是否
有藉該交易獲利或避免損失之主觀意圖,應不影響其犯罪之
成立,且該內部人是否因該內線交易而獲利益,亦非所問,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037號刑事判決同此見解。據此說
明,95年1月11日修正前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1項內線交易罪
之構成要件包括:①行為人具有內部人或消息受領人之身分
;②知悉影響股票的重大消息;③消息未公開前買賣上市、
上櫃股票或其他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㈡次按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所稱「基於職業關係獲悉
消息之人」,其適用之範圍極為廣泛,不以律師、會計師、
管理顧問等傳統職業執業人員為限,舉凡基於工作之便利獲
得發行公司足以影響股價變動之資料或消息而為該公司股票
之買賣者,均為該條款所規範之對象。故與發行股票公司訂
約之相對人,利用影響發行股票公司股價之訂約資訊買賣發
行股票公司股票者,應符合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所
稱「基於職業關係獲悉消息之人」之規定。查被上訴人係訴
外人力晶公司之董事長兼執行長,負責訴外人力晶公司營運
及重大財務、業務、投資政策之擬定及決策,而於94年8、9
月間,有指示訴外人蔡國智負責處理『旺宏公司12吋晶圓廠
』案,並經訴外人蔡國智回報雙方公司專案團隊洽談、協商
之進度,其並有授權訴外人蔡國智進行談判,嗣訴外人力晶
公司與旺宏公司就『旺宏公司12吋晶圓廠』案確已達成協議
等情,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訴外人蔡國智於刑案審理時亦
陳述:其係依被上訴人指示參與購廠案、委託開發、代工服
務洽談過程等語(見本院卷㈢第68頁),是上訴人既係本案
交易相對人力晶公司之負責人,自屬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1
項第3款所稱「基於職業關係獲悉消息」之人,被上訴人抗
辯其非屬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所稱「基於職業關係
獲悉消息」之人云云,
洵非有據。
㈢再按95年1月11日修正前證交法第157條之1所規定,獲悉發
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
開前,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
,買入或賣出,此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
依同條第4項規定係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
場供求,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
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而言。再依同法第36條第2項第2款規
定,公司於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時
,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此所
謂「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核與上述「
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之意義相當,
參諸同法施行
細則第7條所定之事項,即可作為具體認定「有重大影響其
股票價格之消息」之依據,再
參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櫃臺買賣中心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針對證交法施行細則第7條所規定之上櫃公司重大訊息更
作詳細規定。而衡諸一般財經常理,對投資人之判斷具有影
響力之訊息,應包括對產業經濟巿場之供應與需求有關之訊
息(巿場訊息);政治因素而與總體經濟或特定產業有關之
訊息(政策訊息);特定發行公司之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
關係訊息(公司訊息),因此依我國法制之規範而言,有關
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4項規定之「有重大影響其股票
價格之消息」,仍應參酌同法第36條第2項、證交法施行細
則第7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於上巿公
司或上櫃公司分別頒布之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綜合判斷。
㈣依訴外人吳敏求即旺宏公司董事長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97年度他字第540號刑案97年4月7日偵查中陳稱:94年8月
前,衡量晶圓三廠折舊負擔重,每年虧7億,為活化資產,
研議出售,當時伊是指派盧志遠負責等語;訴外人盧志遠即
訴外人旺宏公司員工於97年4月7日偵查時陳稱:晶圓三廠閒
置多年,旺宏一直都想處分晶圓三廠以求解套……直到94年
8月底,吳敏求正式交代伊處分該廠房,並詢問黃崇仁是否
有意承購等語;訴外人王耀東即訴外人旺宏公司員工於原法
院刑事庭98年6月16日審理時陳稱:旺宏公司晶圓三廠廠房
閒置有一段時間,因此旺宏公司非常需要把晶圓三廠廠房能
夠處置,當然在當時的話,必須有其他公司也有廠房的需求
,所以在這樣的情形之下,因此有旺宏公司與力晶公司針對
晶圓三廠廠房的交易,這是針對廠房的部分。又因為旺宏公
司如果把晶圓三廠廠房交易出去的話,旺宏公司會失去12吋
晶圓開發的能力,因此旺宏公司在交易案件當中,也需要另
外一方能夠提供製程開發的協助,製程開發是第二部分。開
發完成之後必需要能夠生產,因此在合作的內容包括能夠提
供未來生產的資源。售廠、製程合作、產能提供3部分,應
該是有不同的時間,陸續提出3部分,因為一開始有關售廠
的部分一定要成功,這裡面有很多細節,所以售廠的部分如
果不能成功的話,其他2項就不能成功。記憶中不是在同一
時間提出,是後續討論過程有陸續提出2、3項。第一項是售
廠,第二項是製程合作、第三項是產能提供等語。則依訴外
人吳敏求、盧志遠、王耀東
上揭陳述,訴外人旺宏公司將晶
圓廠出售予訴外人力晶公司,可取得資金用以解決公司財務
上之困境,此項交易自屬涉及訴外人旺宏公司之財務、業務
及公司重大資產之處分,其具體內容當然係與訴外人旺宏公
司財務有關且會對其股票價格造成重大影響之交易。再者,
關於訴外人旺宏公司與訴外人力晶公司結合雙方資源為技術
合作及訴外人力晶公司提供訴外人旺宏公司部分晶圓產能,
對於未來訴外人旺宏公司業務在市場上之競爭力自有重大影
響,復參諸訴外人旺宏公司與力晶公司嗣均於95年1月18日
下午股市收盤後3時17分許起分別將該等消息輸入股市觀測
站,列為公司重大訊息,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則關於出售晶
圓廠該等議案,非僅涉及訴外人旺宏公司重要資產之處分,
並對於訴外人旺宏公司技術之提升至為關鍵,參諸上開規定
,當然對訴外人旺宏公司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
資人之投資決定具有重大影響性,自屬「有重大影響其股票
價格之消息」,至
堪確認,被上訴人抗辯本件系爭議案非屬
重大消息云云,洵非有據。
㈤又就重大消息成立時點,依禁止內線交易之立法意旨及相關
證券
法令之規定,應以最早能具體認定前開交易之對象、交
易內容及確實交易之履行必然性之時點即足當之。換言之,
所謂「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係
指獲悉在某特定時間內必成為事實之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
息而言,並不限於獲悉時該消息已確定成立或為確定事實為
必要。蓋在契約成立之情形,通常須歷經數個階段,包括初
步磋商、達成協議、簽訂契約、董事會決議等。在雙方初步
磋商過程中,因屬意見交換,若未達成共識,固難認已有契
約之雛形,
惟若雙方已針對重要之點達成協議,意謂雙方已
對契約內容達成共識,則其後續之簽訂契約及經董事會決議
之過程,僅係逐步完成契約所示條款之程序。參以金管會依
據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4項規定之授權所訂定之「證券交易
法第157條之1第4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
之總說明詳載「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4項修正條文規
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重大消息之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等相關
事項。有鑑於『構成要件明確性原則』,並因應未來市場之
變化及符合市場管理之需要,爰參酌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7條規定、歷年來內線交易案例、日本證券交易法規定及『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
公開處理程序』第2條所稱重大消息等內容,擬具『證券交
易法第157條之1第4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
』」,且於該管理辦法第4條就重大訊息之成立時點明確規
範「前2條所定消息之『成立時點』,為事實發生日、協議
日、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日、成交日、過戶日、審計委員
會或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之日,以日期在前者為準
」,係採取「多元時點、日期在前」之認定方式,其意旨無
非在闡明同一程序之不同時間,均有可能為重大消息成立之
時點,亦即強調消息成立之相對性。又其訂定理由既明示係
參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並認為初步之合併磋商(即協
議日)亦可為重大消息認定之時點,則依照美國聯邦最高法
院兩件案例TSC案與Basic案所建立之判斷基準:①、若某一
事件對公司影響,係屬「確定而清楚」,此際應適用TSC案
界定「重大性」之判斷基準(即「理性的股東極可能認為是
影響投資決定的重要因素」,或「一項消息如單獨考量未能
產生重大影響,但如連同其他可獲得的資訊綜合判斷,可能
影響理性投資人的決定時,亦符合重大性質之要件」)。②
、若某一事件本身屬於「或許會,或許不會發生」或「尚未
確定發生,僅是推測性」之性質,則應適用Basic案所採用
之「機率和影響程度」判斷基準。一般而言,重大消息於達
到最後依法應公開或適合公開階段前,往往須經一連串處理
程序或時間上之發展,之後該消息所涵蓋之內容或所指之事
件才成為事實,其發展及經過情形因具體個案不同而異。故
於有多種時點存在時,認定重大消息成立之時點,自應參酌
上揭基準,綜合相關事件之發生經過及其結果,為客觀上之
整體觀察,以判斷何者係「某特定時間內必成為事實」,資
為該消息是否已然明確重大(成立)之時點。前揭管理辦法
,旨在界定重大消息之成立時點,以符合「
法律安定性」以
及「預見可能性」之要求,作為
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
裁判之
參考,故尚在審理中之案件,均有其適用。
㈥訴外人力晶公司與旺宏公司針對「買賣晶圓三廠廠房」案洽
談過程之時間,係於94年7月間由訴外人旺宏公司與力晶公
司分別組成之專案團體,針對交易案進行可行性評估及協商
程序等細節,其後雙方之交涉、協議過程如下:
⒈依訴外人蔡國智於原法院97年度囑訴字第2號刑案98年7月14
日審理時陳稱:伊受黃崇仁指示去瞭解旺宏公司晶圓三廠情
況。伊有成立一個專案小組,前往旺宏公司作實地查核(Du
e DIligent)簡稱DD。10月多的時候,DD Kick off,就是
DD開始的意思。DD之後力晶公司內部就有會議,來整個綜合
DD的狀況。簡報之後,有出一份DD的Report。伊有要求幕僚
約個時間跟董事長作報告。當時有個DD的會議在台北大的會
議室,伊記得董事長是有出席等語,有該筆錄可稽(見本院
卷㈢第67頁至第70頁);訴外人朱憲國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檢察署97年度他字第540號刑案97年3月12日偵查時陳述:「
Project -M D/D Final Report」就是由小組成員向黃崇仁
報告實地查核結果的簡報。當天就是伊報告。伊等負責評估
,反應風險,有告知好處、壞處,評估報告主要是表達優、
缺點,由高層做決定,並反映旺宏公司訴求,有在該簡報第
20頁提出結論,供高層裁酌等語,有該筆錄
可參(見本院卷
㈢第83頁反面),顯見94年10月間,訴外人力晶公司專案小
組至訴外人旺宏公司展開實地查核,94年10月27日,訴外人
力晶公司內部召開實地查核總結會議報告,並在會議中向被
上訴人報告專案目標為:「廠房移轉、共同開發、代工服務
」等事項。
⒉依訴外人蔡國智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他字第54
0號刑案97年3月13日偵訊時陳稱:94年10月底,與董事長黃
崇仁、總經理謝再居商議購買價格範圍應在50億元左右,黃
崇仁裁示同意在該價格範圍內購買。伊評估認為,如接受旺
宏所提策略聯盟要求,應可順利談成,所以建請黃崇仁同意
旺宏附帶條件,經雙方持續磋商價格,以達成約50億元之價
格成交等語,有上開筆錄足參(見本院卷㈢第49頁、第50頁
),足認於94年10月底,訴外人力晶公司對於訴外人旺宏公
司所提出賣廠之附帶條件(委託開發、代工服務等)原則上
同意,並經報告被上訴人知悉後,由被上訴人指示訴外人蔡
國智在50億元價格內與訴外人旺宏公司繼續洽談。
⒊94年11月10日訴外人旺宏公司與力晶公司有召開正式會議討
論晶圓三廠交易事宜,訴外人力晶公司原則同意共同(委託
)開發及代工服務,雙方在此原則下開始購廠案之議價等情
,
業據訴外人蔡國智、朱憲國、陳正坤於前述刑案中證述明
確(見本院卷㈢第51頁至第54頁),而訴外人蔡國智並將該
日雙方討論結果告知被上訴人,亦據蔡國智於原法院97年度
囑訴字第9號刑案98年7月14日審理時陳述:94年11月10日開
完會後,伊有找機會跟董事長報告等語;訴外人朱憲國於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他字第540號刑案97年4月7日
偵查中陳述:團隊有製作「Project M 1110 Meeting Minut
e」這份簡報,並請彭秋萍以e-mail去向董事長黃崇仁說明
。該簡報主要是把大家
對價格認知做一些說明,主要向蔡國
智報告,也寄給黃崇仁讓他知道等語,有該二筆錄
足稽(見
本院卷㈢第52頁、第70頁),
堪認至94年11月10日,訴外人
旺宏公司員工盧志遠、王耀東與訴外人力晶公司員工蔡國智
、朱憲國等人開會討論晶圓三廠交易事宜,及共同(委託)
開發、代工服務之可行性,並在此原則下開始購廠案之議價
,且被上訴人業已知悉上情。
⒋又訴外人王耀東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他字第54
0號刑案97年3月27日及4月10日偵查中均陳稱:因為二廠及
三廠潔淨室不同,現在三廠要賣給力晶,就要把裡面旺宏的
機台搬到二廠。依記載,94年11月28日是將機台搬回淨空,
94年12月5日陳瑞坤指示進行移機專案規劃,94年12月7日記
載LLT廠務系統年底出去,都是符合12月初移機規劃事宜。
我們開始規劃搬遷機台,記憶中當然是與力晶有過某種協調
。因為移機要配合力晶需要廠房的時間等語(見本院卷㈢第
58頁反面、第60頁)。另訴外人林文忠於97年4月7日偵訊時
亦陳述:晶圓二廠暫時放在晶圓三廠的設備在出賣前要淨空
等語(見本院卷㈢第61頁反面)。而訴外人盧志遠於97年4
月7日偵訊時證稱:94年11月28日應該僅剩價格細節微調,
已經決定要賣,只剩價格微調,球就在力晶手上,他們決定
什麼時候滿足旺宏價格要求就可以成交等語(見本院卷㈢第
63頁)。足見自94年11月28日起,訴外人旺宏公司已決定出
售晶圓三廠,並開始規劃晶圓三廠淨空作業,將晶圓三廠機
台搬回二廠。
⒌94年12月中,訴外人力晶公司與旺宏公司持續就價格部分協
議,於94年12月16日召開會議(決議內容:廠房以48億元買
斷成交,另開始擬具MOU及準備後續董事會召開事宜等)、
再於94年12月22日召開會議以53億元成交(決議內容:廠房
以53億元買斷成交,並準備後續董事會召開事宜等),為被
上訴人所不爭執。
⒍綜上各節以觀,訴外人旺宏公司與力晶公司已協議自94年11
月28日起開始規劃晶圓三廠淨空作業,將晶圓三廠機台搬回
二廠,至此,就訴外人旺宏公司、力晶公司而言,處分該十
二吋晶圓廠,及委託開發及代工服務之條件,均有確實交易
履行之必然性,應認至此為「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
最早成立之時點。至訴外人旺宏公司嗣於95年1月間先後提
出MOU第一版、第二版及最終版,均僅係雙方公司後續商
談的細節及程序,要難以此即認雙方對於該等議案尚未確實
成立,又訴外人旺宏公司、力晶公司嗣分別於95年1月18日
召開董事會通過「旺宏公司與力晶公司雙方同意在90奈米以
下之NVM/Flash先進製程進行合作,力晶公司並願意提供12
吋晶圓廠之產能以滿足旺宏公司新世代產品之需求。同時,
旺宏公司將於95年4月1日將晶圓三廠廠房、潔淨室及其附屬
設備,售予力晶公司」之議案,及於同日下午股市收盤後3
時17分許起分別將該等消息輸入股市公開觀測站,亦僅係完
成形式上對外售廠及策略聯盟所需之法令程序,要
難謂94年
11月28日非重大消息之成立時點。
⒎被上訴人雖抗辯晶圓三廠購廠案至95年1月18日召開董事會
議後始告確定云云,惟如前述,認定重大影響消息發生之時
點及內部人何時實際知悉此消息,應綜合相關事件之發生經
過及其結果,為客觀上之整體觀察,以為判斷。倘就客觀上
觀察,重大消息所指內涵於一定期間必然發生之情形已經明
確,或有事實足資認定事實已經發生,而內部人已實際上知
悉此消息,自不能以尚有其他附加查核程序,或董事會、股
東會尚未依法定程序為認可決議,即謂該消息尚不具體明確
,或事實尚未發生,致使內部人可以蓄意拖延應進行之法定
程序先行買賣股票,導致資訊流通受影響,阻礙證券市場公
平競爭。本件所涉係影響訴外人旺宏公司股票交易之重大消
息,則應以訴外人旺宏公司就處分晶圓三廠廠房之計劃具體
化及可能性,而致影響股價可能為準,依前所述,訴外人力
晶公司有需要廠房以供產能運用之迫切性,而訴外人旺宏公
司則有盡快處理廠房以避免每年高額之折舊負擔,及償還銀
行貸款之需求,二家公司對於出售晶圓三廠案均樂觀其成,
雙方經初步共識、實地查核後,訴外人旺宏公司於94年11月
28日已著手晶圓三廠淨空作業,而力晶公司則規劃後續之接
管、廠房改建、移機等作業,則就該購廠案之前揭洽談、協
商、會議召開經過及結果等客觀情形綜合觀察,應認購廠案
所指內涵,於
嗣後一定期間必然發生之情形已經明確。被上
訴人此部分抗辯,
並無可採。
㈦如前述,被上訴人於訴外人力晶公司及旺宏公司就上開議案
洽談過程,經訴外人蔡國智等人報告而對於晶圓三廠買賣、
委託開發及代工服務,暨價格之商議等進度知之甚詳,其知
悉訴外人旺宏公司、力晶公司於94年11月28日已著手晶圓三
廠淨空作業而有交易履行之必然性,且上訴人係訴外人力晶
公司、力仁公司、力信公司、智全公司、世仁公司、世成公
司之董事長,及智立公司、祥裕公司、力建公司之董事及實
際負責人,此為被上訴人所不否認,上開公司卻於94年11月
28日起至同年12月27日止購入如附表二所示訴外人旺宏公司
之股票,堪認被上訴人實際知悉上開重大影響訴外人旺宏公
司股票價格之消息後,而於消息公開前,利用該消息對該公
司之股票為買入行為,自屬利用消息而為內線交易之行為甚
明。
㈧上訴人雖抗辯上開公司買賣訴外人旺宏公司股票之行為,係
訴外人黃俊欽個人投資判斷,其沒有指示訴外人黃俊欽等人
買入旺宏公司股票,不構成內線交易云云,然訴外人羅英華
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他字第540號刑案97年4月
16日偵查中陳稱:黃俊欽之直接主管是董事長黃崇仁,他是
直接跟董事長黃崇仁報告,跟我一樣,買賣股票資金的調度
我也是直接跟黃崇仁報告,資金的請款簽核也都是經過董事
長簽核等語,有該筆錄可稽(見本院卷㈢第89頁)。訴外人
李秀珠於96年3月25日調查局訊問時亦陳稱:在黃俊欽至本
集團任職前,黃崇仁買賣股票時,他會指示我買賣股票價量
及時間點,再由我直接聯繫營業員下單,或是伊再找其他同
事下單。黃俊欽及陳柏霖到職後,就由該二人執行黃崇仁買
賣股票之指令,有關本集
團股票買賣事宜一般是經由黃崇仁
簽核同意後,由伊及黃俊欽負責下單,資金調度由羅英華負
責等語,有本院99年度金上訴字第33號刑事判決可參,參以
訴外人黃俊欽於94年12月23日8時8分致電訴外人李秀珠,請
訴外人李秀珠詢問被上訴人其應再用哪幾個帳戶買入訴外人
旺宏公司股票,而訴外人李秀珠於94年12月23日12時42分致
電被上訴人詢問當日可否再買入訴外旺宏公司股票,有通話
紀錄
可考(見本院卷㈢第90頁、第91頁),顯見上開公司買
入訴外人旺宏公司股票係經被上訴人指示為之,被上訴人前
開抗辯,亦難採信。
㈨再者,99年6月2日修正之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1項後段新增
加內部人無論以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均不得在重大消息公開
前或沈澱期內買入或賣出規定。雖然修正前舊法第1項未有
該段文字,
惟於舊法時代,通說仍以該條項所規範禁止內部
人不得為內線交易,並不限於內部人名義下之股票而已,尚
且包含內部人以他人名義
持有,及雖非內部人所有但為內部
人實際上所掌控等情形,自較為公平、合理。否則內部人只
要將所有股票掛於配偶、子女或親友名下,或實際上為其所
掌控之公司,即可不受內線交易規範而能憑藉內線消息恣意
買賣規避刑責,顯不符合原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所規定禁
止內線交易之精神。
是故,被上訴人所出賣者雖非以其個人
名義買入訴外人旺宏公司股票,然仍應認係違反修正前證交
法第157條之1第1項規定。
㈩按左列各款之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
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
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買入或賣出:一、該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及經理人。二、持
有該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
係獲悉消息之人。四、從前三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者。違反
前項規定者,應就消息未公開前其買入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
,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限度內,對
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
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責任限額提高至三
倍,修正前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如上所述
,被上訴人於94年11月28日知悉訴外人旺宏公司、力晶公司
已著手晶圓三廠淨空作業而有交易履行之必然性,卻於消息
未公開前,利用該消息於94年11月28日起至同年12月27日止
購入如附表二所示訴外人旺宏公司之股票,違反證交法第15
7條之1第1項規定,應依同條第2項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上訴
人主張被上訴人前述行為,致如附表一所示之訴訟實施權授
與人受有如附表一求償金額I欄所示共計475萬2,286元之損
害,上開金額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則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
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各如求償金額I欄所
示金額及法定利息,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七、
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據修正前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2項規定
,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各如
求償金額I欄所示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9
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上訴
人受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
上訴人敗訴之判決,
尚有未洽,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
所示。另按保護機構依第28條規定提起訴訟或上訴,釋明在
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以抵償或難以計算之損害者,
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准予免供擔保之假執行,證券投資人及
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36條定有明文。經查,被上訴人於重大
消息公開前利用消息購入訴外人旺宏公司股票致使如附表一
所示之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受有損害,則上訴人主張本件判決
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以抵償或難以計算之損害,應認已
有相當之釋明,故就上訴人勝訴部分,准免供擔保假執行。
又被上訴人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准予
宣告免為假執行,
核無不
合,爰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准許之。
八、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舉證,經本院詳加審酌
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列,
併予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
0條、第463條、第78條、第392條第2項、證券投資人及期貨
交易人保護法第36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鄭佾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
有律師資格之人之
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
格證書及釋明
委任人與
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
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葉國乾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
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
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二:訴外人力晶等公司於94年11月28日至同年12月27日購入
訴外人旺宏公司股票明細
┌─────┬──────┬────┬─────┬─────┬───────┬──────┐
│ │ │買進日期│ 買進股數 │成交價格 │ 買進金額 │ │
│投資人姓名│投資人帳號 │ │ (股) │(元/股) │ (元) │證券商 │
│ │ │年/月/日│ (A) │ (B) │ (C=A*B) │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6│ 443,000│ 4.09│ 1,811,870│華南永昌證券│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6│ 457,000│ 4.10│ 1,873,700│華南永昌證券│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7│ 400,000│ 4.20│ 1,680,000│華南永昌證券│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7│ 912,000│ 4.22│ 3,848,640│華南永昌證券│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7│ 88,000│ 4.34│ 381,920│華南永昌證券│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8│ 1,300,000│ 4.19│ 5,447,000│華南永昌證券│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8│ 200,000│ 4.24│ 848,000│華南永昌證券│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9│ 387,000│ 4.19│ 1,621,530│華南永昌證券│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9│ 1,413,000│ 4.20│ 5,934,600│華南永昌證券│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9│ 200,000│ 4.21│ 842,000│華南永昌證券│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12│ 498,000│ 4.14│ 2,061,720│華南永昌證券│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12│ 773,000│ 4.15│ 3,207,950│華南永昌證券│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13│ 500,000│ 4.13│ 2,065,000│華南永昌證券│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13│ 1,200,000│ 4.15│ 4,980,000│華南永昌證券│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6│ 200,000│ 4.09│ 818,000│金鼎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6│ 200,000│ 4.10│ 820,000│金鼎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6│ 400,000│ 4.11│ 1,644,000│金鼎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6│ 300,000│ 4.12│ 1,236,000│金鼎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7│ 100,000│ 4.16│ 416,000│金鼎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7│ 1,500,000│ 4.19│ 6,285,000│金鼎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7│ 1,600,000│ 4.20│ 6,720,000│金鼎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8│ 1,100,000│ 4.20│ 4,620,000│金鼎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8│ 500,000│ 4.21│ 2,105,000│金鼎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9│ 200,000│ 4.16│ 832,000│金鼎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9│ 200,000│ 4.18│ 836,000│金鼎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9│ 500,000│ 4.19│ 2,095,000│金鼎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9│ 1,250,000│ 4.20│ 5,250,000│金鼎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9│ 150,000│ 4.21│ 631,500│金鼎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12│ 280,000│ 4.13│ 1,156,400│金鼎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12│ 820,000│ 4.14│ 3,394,800│金鼎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12│ 600,000│ 4.15│ 2,490,000│金鼎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13│ 194,000│ 4.11│ 797,340│金鼎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13│ 300,000│ 4.12│ 1,236,000│金鼎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13│ 532,000│ 4.14│ 2,202,480│金鼎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8│ 120,000│ 4.19│ 502,800│富邦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8│ 260,000│ 4.20│ 1,092,000│富邦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8│ 420,000│ 4.21│ 1,768,200│富邦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8│ 200,000│ 4.23│ 846,000│富邦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9│ 200,000│ 4.15│ 830,000│富邦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9│ 100,000│ 4.17│ 417,000│富邦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9│ 620,000│ 4.19│ 2,597,800│富邦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9│ 784,000│ 4.20│ 3,292,800│富邦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09│ 246,000│ 4.21│ 1,035,660│富邦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12│ 382,000│ 4.13│ 1,577,660│富邦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12│ 718,000│ 4.14│ 2,972,520│富邦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12│ 500,000│ 4.15│ 2,075,000│富邦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13│ 300,000│ 4.12│ 1,236,000│富邦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13│ 300,000│ 4.13│ 1,239,000│富邦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13│ 300,000│ 4.14│ 1,242,000│富邦證券 │
├─────┼──────┼────┼─────┼─────┼───────┼──────┤
│力晶公司 │00000000000 │94/12/14│ 100,000│ 4.14│ 414,000│富邦證券 │
├─────┴──────┴────┴─────┴─────┴───────┴──────┤
├─────┬──────┬────┬─────┬─────┬───────┬──────┤
│力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21│ 1,000,000│ 4.80│ 4,800,000│金鼎證券 │
├─────┼──────┼────┼─────┼─────┼───────┼──────┤
│力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22│ 183,000│ 5.00│ 915,000│金鼎證券 │
├─────┼──────┼────┼─────┼─────┼───────┼──────┤
│力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22│ 1,817,000│ 5.01│ 9,103,170│金鼎證券 │
├─────┼──────┼────┼─────┼─────┼───────┼──────┤
│力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22│ 2,000,000│ 5.08│ 10,160,000│金鼎證券 │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1/30│ 100,000│ 4.03│ 403,000│華南永昌證券│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1/30│ 300,000│ 4.04│ 1,212,000│華南永昌證券│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1/30│ 100,000│ 4.05│ 405,000│華南永昌證券│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1│ 200,000│ 3.98│ 796,000│華南永昌證券│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1│ 200,000│ 3.99│ 798,000│華南永昌證券│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1│ 300,000│ 4.01│ 1,203,000│華南永昌證券│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1│ 300,000│ 4.03│ 1,209,000│華南永昌證券│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2│ 250,000│ 4.00│ 1,000,000│華南永昌證券│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2│ 50,000│ 4.01│ 200,500│華南永昌證券│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2│ 400,000│ 4.02│ 1,608,000│華南永昌證券│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2│ 200,000│ 4.04│ 808,000│華南永昌證券│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5│ 12,000│ 4.03│ 48,360│華南永昌證券│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5│ 188,000│ 4.04│ 759,520│華南永昌證券│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5│ 300,000│ 4.05│ 1,215,000│華南永昌證券│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1/28│ 70,000│ 4.05│ 283,500│金鼎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1/28│ 30,000│ 4.06│ 121,800│金鼎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1/28│ 250,000│ 4.07│ 1,017,500│金鼎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1/28│ 150,000│ 4.08│ 612,000│金鼎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1/29│ 50,000│ 4.03│ 201,500│金鼎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1/29│ 200,000│ 4.04│ 808,000│金鼎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1/29│ 30,000│ 4.05│ 121,500│金鼎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1/29│ 50,000│ 4.07│ 203,500│金鼎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1/30│ 100,000│ 4.02│ 402,000│金鼎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1/30│ 50,000│ 4.03│ 201,500│金鼎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1/30│ 100,000│ 4.04│ 404,000│金鼎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1/30│ 100,000│ 4.06│ 406,000│金鼎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1/30│ 150,000│ 4.07│ 610,500│金鼎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1/30│ 300,000│ 4.08│ 1,224,000│金鼎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1│ 200,000│ 3.98│ 796,000│金鼎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1│ 200,000│ 3.99│ 798,000│金鼎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1│ 300,000│ 4.01│ 1,203,000│金鼎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1│ 200,000│ 4.02│ 804,000│金鼎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1│ 200,000│ 4.03│ 806,000│金鼎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2│ 300,000│ 4.00│ 1,200,000│金鼎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2│ 300,000│ 4.03│ 1,209,000│金鼎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2│ 200,000│ 4.04│ 808,000│金鼎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2│ 100,000│ 4.05│ 405,000│金鼎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5│ 11,000│ 4.03│ 44,330│金鼎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5│ 600,000│ 4.04│ 2,424,000│金鼎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5│ 239,000│ 4.05│ 967,950│金鼎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5│ 150,000│ 4.06│ 609,000│金鼎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7│ 330,000│ 4.19│ 1,382,700│金鼎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7│ 1,000,000│ 4.20│ 4,200,000│金鼎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1/29│ 150,000│ 4.04│ 606,000│富邦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1/29│ 214,000│ 4.05│ 866,700│富邦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1/29│ 36,000│ 4.06│ 146,160│富邦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1/30│ 40,000│ 4.01│ 160,400│富邦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1/30│ 100,000│ 4.03│ 403,000│富邦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1/30│ 600,000│ 4.04│ 2,424,000│富邦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1│ 300,000│ 4.01│ 1,203,000│富邦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1│ 300,000│ 4.02│ 1,206,000│富邦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2│ 200,000│ 3.97│ 794,000│富邦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2│ 400,000│ 3.98│ 1,592,000│富邦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2│ 400,000│ 4.00│ 1,600,000│富邦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2│ 204,000│ 4.02│ 820,080│富邦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2│ 196,000│ 4.03│ 789,880│富邦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5│ 150,000│ 4.04│ 606,000│富邦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5│ 410,000│ 4.05│ 1,660,500│富邦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5│ 40,000│ 4.06│ 162,400│富邦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5│ 400,000│ 4.10│ 1,640,000│富邦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6│ 259,000│ 4.08│ 1,056,720│富邦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6│ 123,000│ 4.09│ 503,070│富邦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6│ 218,000│ 4.10│ 893,800│富邦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6│ 600,000│ 4.12│ 2,472,000│富邦證券 │
├─────┼──────┼────┼─────┼─────┼───────┼──────┤
│世仁公司 │00000000000 │94/12/06│ 800,000│ 4.13│ 3,304,000│富邦證券 │
├─────┴──────┴────┴─────┴─────┴───────┴──────┤
├─────┬──────┬────┬─────┬─────┬───────┬──────┤
│智立公司 │00000000000 │94/12/19│ 1,600,000│ 4.20│ 6,720,000│富邦證券 │
├─────┼──────┼────┼─────┼─────┼───────┼──────┤
│智立公司 │00000000000 │94/12/19│ 900,000│ 4.21│ 3,789,000│富邦證券 │
├─────┼──────┼────┼─────┼─────┼───────┼──────┤
│智立公司 │00000000000 │94/12/19│ 100,000│ 4.23│ 423,000│富邦證券 │
├─────┼──────┼────┼─────┼─────┼───────┼──────┤
│智立公司 │00000000000 │94/12/20│ 200,000│ 4.23│ 846,000│富邦證券 │
├─────┼──────┼────┼─────┼─────┼───────┼──────┤
│智立公司 │00000000000 │94/12/20│ 150,000│ 4.26│ 639,000│富邦證券 │
├─────┼──────┼────┼─────┼─────┼───────┼──────┤
│智立公司 │00000000000 │94/12/20│ 300,000│ 4.30│ 1,290,000│富邦證券 │
├─────┼──────┼────┼─────┼─────┼───────┼──────┤
│ │ │ │ 867,000│ │ 3,736,770│ │
│智立公司 │00000000000 │94/12/20├─────┤ 4.31├───────┤富邦證券 │
│ │ │ │ 133,000│ │ 573,230│ │
├─────┼──────┼────┼─────┼─────┼───────┼──────┤
│智立公司 │00000000000 │94/12/20│ 1,000,000│ 4.34│ 4,340,000│富邦證券 │
├─────┼──────┼────┼─────┼─────┼───────┼──────┤
│智立公司 │00000000000 │94/12/21│ 174,000│ 4.56│ 793,440│富邦證券 │
├─────┼──────┼────┼─────┼─────┼───────┼──────┤
│智立公司 │00000000000 │94/12/21│ 412,000│ 4.57│ 1,882,840│富邦證券 │
├─────┼──────┼────┼─────┼─────┼───────┼──────┤
│智立公司 │00000000000 │94/12/21│ 185,000│ 4.58│ 847,300│富邦證券 │
├─────┼──────┼────┼─────┼─────┼───────┼──────┤
│智立公司 │00000000000 │94/12/21│ 600,000│ 4.59│ 2,754,000│富邦證券 │
├─────┼──────┼────┼─────┼─────┼───────┼──────┤
│智立公司 │00000000000 │94/12/21│ 700,000│ 4.63│ 3,241,000│富邦證券 │
├─────┼──────┼────┼─────┼─────┼───────┼──────┤
│智立公司 │00000000000 │94/12/21│ 1,000,000│ 4.65│ 4,650,000│富邦證券 │
├─────┼──────┼────┼─────┼─────┼───────┼──────┤
│智立公司 │00000000000 │94/12/21│ 500,000│ 4.78│ 2,390,000│富邦證券 │
├─────┼──────┼────┼─────┼─────┼───────┼──────┤
│智立公司 │00000000000 │94/12/21│ 179,000│ 4.79│ 857,410│富邦證券 │
├─────┼──────┼────┼─────┼─────┼───────┼──────┤
│智立公司 │00000000000 │94/12/21│ 1,000,000│ 4.80│ 4,800,000│富邦證券 │
├─────┴──────┴────┴─────┴─────┴───────┴──────┤
├─────┬──────┬────┬─────┬─────┬───────┬──────┤
│祥裕公司 │00000000000 │94/12/02│ 100,000│ 4.03│ 403,000│金鼎證券 │
├─────┼──────┼────┼─────┼─────┼───────┼──────┤
│祥裕公司 │00000000000 │94/12/02│ 100,000│ 4.04│ 404,000│金鼎證券 │
├─────┼──────┼────┼─────┼─────┼───────┼──────┤
│祥裕公司 │00000000000 │94/12/21│ 200,000│ 4.78│ 956,000│金鼎證券 │
├─────┼──────┼────┼─────┼─────┼───────┼──────┤
│ │ │ │ 600,000│ │ 2,874,000│ │
│祥裕公司 │00000000000 │94/12/21├─────┤ 4.79├───────┤金鼎證券 │
│ │ │ │ 200,000│ │ 958,000│ │
├─────┼──────┼────┼─────┼─────┼───────┼──────┤
│祥裕公司 │00000000000 │94/11/30│ 100,000│ 4.03│ 403,000│富邦證券 │
├─────┼──────┼────┼─────┼─────┼───────┼──────┤
│祥裕公司 │00000000000 │94/11/30│ 100,000│ 4.04│ 404,000│富邦證券 │
├─────┼──────┼────┼─────┼─────┼───────┼──────┤
│祥裕公司 │00000000000 │94/11/30│ 100,000│ 4.05│ 405,000│富邦證券 │
└─────┴──────┴────┴─────┴─────┴───────┴──────┘
┌──────┬────┬─────┬─────┬───────┬───────┐
│投資人姓名 │買進日期│ 買進股數 │ 成交價格 │ 買進金額 │ 證券商 │
│力晶公司 │年/月/日│(股) │(元/股) │ (元) │ │
│投資人帳號 │ │ (A ) │ (B) │ │ │
├──────┼────┼─────┼─────┼───────┼───────┤
│00000000000 │94/12/23│ 23,000│ 4.91│ 112,93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3│ 254,000│ 4.94│ 1,254,76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3│ 1,104,000│ 4.95│ 5,464,80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3│ 1,072,000│ 4.96│ 5,317,12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3│ 799,000│ 4.98│ 3,979,02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3│ 324,000│ 5.01│ 1,623,24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3│ 676,000│ 5.02│ 3,393,52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3│ 840,000│ 5.05│ 4,242,00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3│ 254,000│ 5.06│ 1,285,24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3│ 554,000│ 5.07│ 2,808,78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6│ 19,000│ 4.84│ 91,96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6│ 4,000│ 4.85│ 19,40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6│ 63,000│ 4.86│ 306,18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6│ 111,000│ 4.88│ 541,68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6│ 295,000│ 4.89│ 1,442,55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6│ 657,000│ 4.90│ 3,219,30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6│ 300,000│ 4.91│ 1,473,00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6│ 500,000│ 4.92│ 2,460,00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6│ 285,000│ 4.93│ 1,405,05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6│ 910,000│ 4.94│ 4,495,40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6│ 1,935,000│ 4.95│ 9,578,25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6│ 1,429,000│ 4.96│ 7,087,84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6│ 892,000│ 4.97│ 4,433,24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6│ 600,000│ 4.98│ 2,988,00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7│ 174,000│ 4.86│ 845,64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7│ 502,000│ 5.04│ 2,530,08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7│ 498,000│ 5.05│ 2,514,90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7│ 834,000│ 5.06│ 4,220,04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7│ 835,000│ 5.07│ 4,233,45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7│ 164,000│ 5.08│ 833,12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7│ 93,000│ 5.09│ 473,370│金鼎證券 │
├──────┼────┼─────┼─────┼───────┼───────┤
│00000000000 │94/12/27│ 900,000│ 5.10│ 4,590,000│金鼎證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