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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上字第 10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固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034號 上 訴 人 旭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劍美 訴訟代理人 謝生富律師 被上訴人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承蓬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詩敏律師 複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固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1月5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 1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王怡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初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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