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034號
上 訴 人 旭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劍美
訴訟代理人 謝生富
律師
被
上訴人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承蓬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詩敏律師
複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保固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1月5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
1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王怡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初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