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上字第1294號
上 訴 人 林劍輝
訴訟
代理人 吳鴻奎
律師
林嫦芬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呂彗禎律師
梁超迪
被
上訴人 林才鈞
訴訟代理人 呂嘉坤律師
鄧湘全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周政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交付文件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被上訴人為訴之變更,本院於103年9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將宇崎科技有限公司自民國一00年度、一0一年度、
一0二年度至一0三年九月十七日止,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文書置
於宇崎科技有限公司,由被上訴人所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共同以
影印、抄錄之方式供被上訴人查閱。
被上訴人其餘變更之訴
駁回。
變更之訴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非經
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為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本文所明定。又在第二審為訴之
變更合法者,原訴可認為已因而視為撤回時,第一審就原訴
所為判決,自當然失其效力;第二審法院應專就新訴為
裁判
,無須更就該判決之上訴為裁判(最高法院71年
台上字第37
46號判例
參照)。
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請求上訴人應提出宇
崎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宇崎科技公司),民國100年度、101
年度及102年9月25日以前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之文件供被上訴
人查閱,
嗣變更為如後述之聲明,上訴人亦同意被上訴人為
訴之變更(本院卷第168頁)。經
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准
其為訴之變更,
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與上訴人於99年間一同設立宇崎科技公司
,
兩造均為董事,由上訴人保管宇崎科技公司相關帳冊。
詎
伊向上訴人要求查閱帳冊,上訴人拒絕交付,且100年度、1
01年度應提請股東常會承認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決算
書表等,上訴人皆未提供予股東,復在伊不知情之下解除伊
董事職務,致伊所持宇崎科技公司股份有遭損害
之虞,伊自
得本於不執行業務之宇崎科技公司股東身分,要求查閱相關
文件以行使監察權。
爰依公司法第109條
準用第48條規定,
請求上訴人應將宇崎科技公司所有自100年度、101年度、10
2年度至本件二審
言詞辯論終結日如附表編號ꆼ至ꆼ所示之
文書及宇崎科技公司銀行往來之交易明細置於宇崎科技公司
,由被上訴人所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共同以影印、抄錄之方
式供被上訴人查閱。
二、上訴人則以:伊業已交付被上訴人宇崎科技公司100年度、1
01年度之會計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損益表
,至伊未交出部分,均非公司法及商業會計法明定上訴人行
使監察權所得查閱之文書,且附表編號ꆼ、ꆼ、ꆼ、ꆼ之國
稅局年度決算申報書、薪資申報表、員工薪資扣繳憑單及公
司所有之銀行帳戶往來交易明細及存摺等,
乃宇崎科技公司
之營業秘密,應受保護
而非在不執行業務股東之查核範圍內
等語置辯。並對被上訴人之變更之訴答辯聲明:變更之訴駁
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37頁背面、153頁背面):
ꆼ上訴人現為宇崎科技公司負責人,並為唯一之董事(原審卷
第8至9頁),管領如附表所示之文書。
ꆼ被上訴人亦曾為宇崎科技公司董事,於102年2月4日經登記
解除董事職務,但現仍為公司股東(原審卷第10至11頁、第
46頁背面)。
ꆼ上訴人業已交付被上訴人宇崎科技公司100年度、101年度之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影本。
ꆼ上訴人同意被上訴人有權查閱宇崎科技公司如附表編號ꆼ、
ꆼ、ꆼ、ꆼ、ꆼ之文書。
ꆼ附表編號ꆼ所指之銀行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八德分行、玉山
商業銀行桃園分行、玉山商業銀行八德分行、永豐商業銀行
鶯歌分行。
四、被上訴人主張伊本於不執行業務之宇崎科技公司股東身分,
得行使監察權,請求查閱宇崎科技公司如附表所示文書。被
上訴人則否認被上訴人得查閱附表編號ꆼ、ꆼ、ꆼ、ꆼ之文
書,並以前詞置辯。本件經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同法
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後,兩造
同意就本院103年4月7日
準備程序中,兩造協議簡化之爭點
為辯論範圍(本院卷第36頁背面之筆錄)。茲就兩造之爭點
及本院之判斷,分述如下:
ꆼ被上訴人行使監察權所得查閱之文書範圍為何?是否包含附
表編號ꆼ、ꆼ、ꆼ、ꆼ之文書?
ꆼ按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
之行使,準用第48條之規定;又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
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
、表冊;有限公司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應依第228條
之規定,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每會計年度
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交
監察
人查核: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
補之議案。公司法第109條、第48條、第110條及第228條分
別定有明文。準此,不執行業務之股東皆得依上開規定對執
行業務股東行使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之權利。而各項
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
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各項會計帳簿及財
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商
業會計法第38條亦有明定。故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自得
查閱公司之財產文件、5年內之會計憑證及10年內之帳簿及
財務報表。
2.查:被上訴人係宇崎科技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上訴人則
為該公司之唯一董事即執行業務之股東,有宇崎科技公司之
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可稽(原審卷第38、39頁),且為兩造
所不爭(不爭執事項ꆼ),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第48條規
定,被上訴人得行使監察權,隨時向上訴人查詢宇崎科技公
司營業情形並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且依同法第110
條準用228條規定,上訴人亦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編造營
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分送各股
東,請其承認。
ꆼ上訴人雖
抗辯國稅局年度決算申報書、薪資申報表、員工薪
資扣繳憑單及公司所有之銀行帳戶往來交易明細及存摺等,
乃宇崎科技公司之營業秘密,應受保護而非在不執行業務
股東之查核範圍內等語,然查公司法並未明文規定財產文件
、帳簿、表冊之具體名稱,解釋上應指與公司營業情形有關
,而為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所必要之文書。
ꆼ就附表編號ꆼ年度決算申報書部分:
按「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公司資本額達中央
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其財務
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第一項書表,主管機關得
隨時派員查核或令其限期申報;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公司法第20條第1、2、4項定有明文。即依公司法成
立之公司組織均需辦理決算程序,其目的在於讓公司股東確
實瞭解公司目前之經營狀況及解除公司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
員對於該年度會計上之責任。又商業會計法第68條第1項亦
規定,商業負責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將商業之
決算報表提請商業出資人、
合夥人或股東承認。則公司依上
開規定提出之決算申報書,即屬公司法第48條規定之表冊,
被上訴人請求查閱此部分文件,自應准許。又上開決算申報
書係由公司編製,被上訴人
所稱「國稅局年度決算申報書」
應屬誤載,併此敘明。
ꆼ就附表編號ꆼ薪資申報表、編號ꆼ各年度員工薪資扣繳憑單
部分:
又按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
之會計憑證。商業會計憑證分下列2類:一、原始憑證:證
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二、
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
之憑證。原始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一、外來憑證:係自
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二、對外憑證:係給與其商
業本身以外之人者;三、內部憑證:係由其商業本身自行製
存者;記帳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一、收入傳票;二、支
出傳票;三、轉帳傳票,商業會計法第14至17條分別定有明
文。
經查,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交付查閱之薪資申報表、年
度員工薪資扣繳憑單,係由宇崎科技公司出具予稅捐機關及
員工之對外憑證,且參以上訴人所舉其提供各股東之宇崎科
技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簽證申報調整所得額明細
表─營業費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書」(本
院卷第95頁、第100頁),中列有「薪資支出1,623,074元」
惟並無每月薪資發放明細,為明該項支出是否正確,被上訴
人請求查閱此2項文件,亦有其必要性而應准許。
ꆼ就附表編號ꆼ宇崎科技公司所有之銀行帳戶往來交易明細及
存摺部分:
查存摺係金融機構提供予存款戶,用以
記錄存款戶在銀行帳
戶內存、提款之交易情形,
核屬公司法第48條所稱之財產文
件,被上訴人請求查閱宇崎科技公司之銀行存摺,得以查核
執行業務股東就公司存款之運用情形,自亦應准許。然被上
訴人並未舉證證明上訴人曾向銀行申請宇崎科技公司之銀行
帳戶往來交易明細,且被上訴人已得查閱宇崎科技公司之財
產文件即存摺,被上訴人當足知悉宇崎科技公司之存提款狀
況,自無必要再請求查閱此部分之銀行帳戶往來交易明細。
ꆼ又依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得作為該法保護對象之營業秘
密,以具有秘密性(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經濟
價值(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保密措
施(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且可用於生產、銷售
或經營之資訊,始足稱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425號
裁判意旨參照)。上訴人雖抗辯附表編號ꆼ、ꆼ、ꆼ、ꆼ
所
載文書係屬宇崎公司之營業秘密,然其既未提出事證陳明上
開文書究有何營業秘密或就其營業秘密為保密措施,殊
難認
被上訴人行使上述查閱權將造成宇崎科技公司營業秘密外洩
之情形,故上訴人僅泛言被上訴人現為所營業務與宇崎科技
公司相同而具競爭關係之宇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上
訴人若如實交付,宇崎科技公司必然遭受無可預期之營業損
失
云云,即無足採。
ꆼ綜上,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交付附表編號ꆼ、ꆼ、ꆼ、ꆼ之
文書供其查閱,為有理由,另附表編號ꆼ、ꆼ、ꆼ、ꆼ、ꆼ
之文書為上訴人所不爭執,故被上訴人就附表所載文書之請
求均應准許,至其請求查閱銀行帳戶往來交易明細,則屬無
據。
ꆼ上訴人已交付部分表冊,被上訴人就該部分得否再訴請上訴
人交付查閱?
查上訴人業已交付被上訴人宇崎科技公司100年度、101年度
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之影本,固為兩造所不爭執(不爭執
事項ꆼ),另上訴人以其已於原審102年9月25日辯論
期日當
庭交付被上訴人101年度之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財產
目錄及損益表等帳冊影本,抗辯被上訴人此部分請求已無保
護之必要云云。
惟查,上訴人原以101年4月10日
存證信函檢
附宇崎科技公司100年度、101年度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影
本予各股東(原審卷第53頁至第55頁),然其後復以101年4
月30日存證信函表示前發送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因有筆錄
,隨函再次發送更正後之100年度、101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損
益表(原審卷第56頁、第57頁),被上訴人主張上開文件是
否又再次經過變更足
堪懷疑
等情,並非無據,況公司法所定
不執行業務股東之監察權得隨時行使,並無次數之限制,上
訴人抗辯其已交付部分表冊,被上訴人就該部分不得再請求
查閱云云,即非可採。
ꆼ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將資料置放於公司,由其所選任之律
師或會計師查閱:
1.按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並查
核簿冊文件,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又股份
有限公司之股東得偕同其所委託之律師或會計師查閱董事會
所造具之各項表冊與監察人之報告書,公司法第218條第2項
、第22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同法第109條規定,有限公司不
執行業務之股東得行使監察權,且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
東行使監察權與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行使監察權同,其調查
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多需要具備
法律或會
計方面專業知識,始能達其監察目的,則為使有限公司不執
行業務之股東能確實有效行使其監察權,以保障股東權益,
應類推
適用公司法第218條第2項、第229條之規定。從而,
被上訴人主張其得偕同所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查閱各項表冊
,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2.又公司法第229條規定股東得隨時並得偕同其所委託之律師
或會計師查閱之各項表冊與監察人報告書,應備置於公司,
且經濟部65年11月20日經商字第31741號函亦釋示監察人或
監察人代表公司委託之律師、會計師依同法第218條規定審
核簿冊文件,應在公司為之。是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應將宇
崎科技公司如附表所示文書置放於公司,供其所選任之律師
或會計師查閱,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五、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為訴之變更,主張其為宇崎科技公司不
執行業務之股東,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第48條,請求上訴
人將附表所示文書置放宇崎科技公司供其選任之律師或會計
師共同查閱,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逾此部分請求,則為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
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
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
附此
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被上訴人變更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
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陳麗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
有律師資格之人之
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
格證書及釋明
委任人與
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
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
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
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
┌──┬────────────────────────┐
│編號│應提出宇崎科技有限公司之文書 │
├──┼────────────────────────┤
│ ꆼ │營業報告書 │
├──┼────────────────────────┤
│ ꆼ │資產負債表 │
├──┼────────────────────────┤
│ ꆼ │財產目錄 │
├──┼────────────────────────┤
│ ꆼ │損益表 │
├──┼────────────────────────┤
│ ꆼ │年度決算申報書 │
├──┼────────────────────────┤
│ ꆼ │各項分類帳 │
├──┼────────────────────────┤
│ ꆼ │薪資申報表 │
├──┼────────────────────────┤
│ ꆼ │各年度員工薪資扣繳憑單 │
├──┼────────────────────────┤
│ ꆼ │宇崎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之銀行存摺 │
├──┴────────────────────────┤
│備註:
期間為100年度、101年度及102年度至103年9月17日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