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上字第1361號
上 訴 人 蔡易潔
訴訟
代理人 葉恕宏
律師
陳克譽律師
被
上訴人 大緒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立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複 代理人 柯佩吟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9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
本院於104年1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壹佰伍拾壹元本
息,及其
假執行之宣告,
暨該
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大緒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在第一審之
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其餘
上訴駁回。
關於廢棄部分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大緒室內裝修
設計有限公司負擔,關於駁回上訴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
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大緒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下稱大緒公司)主張及
反訴抗辯:
(一)本訴部分:大緒公司於民國97年12月14日與上訴人簽訂「室
內設計工程
承攬合約書」(下稱
系爭合約書),大緒公司為上
訴人所有位於桃園縣蘆竹鄉○○路00號4樓(B1棟4樓)之房屋
(下稱系爭房屋),進行室內裝修設計工程(下稱系爭工程)。
依系爭合約書第9條規定:「本工程之承攬金額及付款辦法
:一、承攬金額:以總價新台幣柒佰壹拾萬元整(未稅)承包
,內容詳工程預算書。」,故
兩造就工程細項及報價(含「
單位」、「數量」、「單價」、「複價」)均已達成
合意。
而依系爭合約書所附之「工程報價單總表」明載系爭工程共
有13項工程項目即⒈拆除清潔工程;⒉泥作工程;⒊天花板
工程;⒋木地板工程;⒌水電工程;⒍木作工程;⒎油漆工
程;⒐空調工程;⒑玻璃工程;⒒傢飾壁紙工程;⒓大理石
工程;⒔金屬工程;⒕廚具工程等(其中第8項因筆誤而跳號
,故總共有項工程項目)。為避免工程施工過程中因數量
、內容發生爭執,致使兩造計算
報酬不易,經大緒公司考慮
及計算包括工料之施作成本及考量施工
期間可能影響成本之
各種狀況後,計算出自己可能之成本與利潤,而向上訴人提
出710萬元之報價,上訴人亦同意承攬金額為710萬元,系爭
合約書為總價承攬。但大緒公司施作後,上訴人僅支付系爭
工程第1、2期款,
迄今尚有113萬6,278元未支付,系爭工程
依中華民國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設
計裝修同業聯合會)之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書),
大緒公司所承攬之系爭工程幾乎均已完工。又系爭工程之追
加、追減工程均係在系爭合約之承攬範圍內,未超過系爭合
約之承攬金額,兩造既同意系爭工程承攬金額為710萬元,
而大緒公司要求上訴人扣除兩造同意後由上訴人另由其他公
司施作之工程後之餘額607萬1,287元未超出承攬價格,上訴
人自有給付尾款113萬6,278元之義務,
爰請求如數給付等語
。
(二)上訴人雖反訴主張系爭工程木材有蠹蟲而提出反訴,
惟蠹蟲
之發生有材料因素及
非材料因素,若是因大緒公司之木材瑕
疵所致,因蠹蟲之繁殖期約3到5個月,因此通常會在施工完
成後6個月內發生,但系爭工程早已完工超過2年,其中木作
工程是在97年12月4日開工後前三個月即98年3月4日前進行
與裝置,顯見該蠹蟲與被上訴人之木材無關。又兩造間為
承
攬契約關係,若被上訴人承攬系爭工程有所瑕疵,應依
民法
瑕疵擔保責任或
債務不履行規定保護即可,無依
消費者保護
法規範之必要,以免導致民法體系之紊亂。尤其上訴人係反
訴主張被上訴人所提供之系爭工作物有瑕疵,該部分之損害
既係商品本身之損害,自無
消費者保護法之
適用。上訴人就
其
所稱蠹蟲瑕疵
云云,惟迄未依民法第493條第1項規定,定
期催告被上訴人修補瑕疵,被上訴人自不負賠償責任。另上
訴人主張依民法第495條規定之
損害賠償,惟此與
不完全給
付之
態樣相符,在民法第495條規定之態樣,屬不完全給付
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法則,上訴人自不得
再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而為主張。準此,上訴人提起反訴請
求已罹民法第514條所定1年期間,自不得再請求,另上訴人
亦不得再主張不完全給付。又上訴人既尚有尾款未給付大緒
公司,則被上訴人自無溢領報酬之事,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
給付溢領報酬50萬元,並無理由。另上訴人主張其受有遲延
完工之損害50萬元部分,係指不能出租其原使用房屋之租金
損失云云,惟此與遲延完工並無
因果關係,其此部分請求為
無理由等語。
二、上訴人抗辯及反訴主張:
(一)本訴部分:
系爭工程尚未完工且未經驗收,大緒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
自屬無據。又系爭工程依鑑定報告所示確有部分工程項目未
施作、或未施作完成,且亦存有瑕疵,而上訴人通知大緒公
司修補瑕疵,大緒公司遲未修補,依民法第494條之規定,
上訴人於99年1月27日以
存證信函為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
故系爭合約已經上訴人合法解除,大緒公司訴請給付工程款
,
亦屬無據。另系爭工程存有瑕疵,上訴人得以大緒公司應
付
瑕疵擔保責任,對大緒公司行使瑕疵修補
請求權,而主張
同時履行抗辯。依系爭鑑定報告書
所載各施工項目之合理單
價,自得作為
本件判斷依據。又一般工程承攬契約可概分為
「總價承攬」與「實作實算」兩種方式,而總價承攬契約係
指契約計算報酬辦理結算係依契約約定之價格,並
參酌契約
所訂之變更或調整價金事由辦理計價,另實作實算契約,則
於契約結算報酬辦理結算時,依據實際施作數量辦理計價。
系爭合約第9條固約定:本工程之承攬金額為總價710萬元,
惟系爭合約第6條亦約定:「……其變更之部分所衍生之金
額及增減以各項單價辦理追加減帳及工期數,乙方需於施作
前確實告知甲方,經雙方議價確認納入合約附件後,方可辦
理變更及追加減帳……」等語,可見上開金額僅為預算金額
,兩造於系爭工程中如有增減施作項目數量
等情形,應依實
作實算,並非總價承攬契約。況系爭工程為追加減項目甚多
,其施作單價及數量均有變更,本件係依實際施作之工項數
量與品質核算工程款等語。
(二)被上訴人於施作系爭工程時,未將進場之原始木料進行防腐
防蟲處理,導致全屋之木作裝潢皆遭受粉蠹蟲蛀蝕侵害,而
上訴人前已依民法第511條之規定終止系爭合約,系爭合約
既已終止,依民法第260條
準用同法第259條規定,上訴人就
系爭工程已完工部分支付報酬,依鑑定報告所示被上訴人已
完工之系爭工程價額為357萬5,511元,而上訴人已給付被上
訴人499萬591元,被上訴人自有溢領報酬之事。且被上訴人
施工至遲應於98年6月30日完工,但卻未如期完工,上訴人
至99年2月底始遷入系爭房屋,遲延期間被迫繼續居住原屋
,而無法將原屋出租,因而損失每月租金6萬2,650元,8個
月合計損失約50萬元,應由被上訴人賠償。又本件工程裝潢
之蠹蟲問題難以根治,上訴人支出除蟲費用6萬5,000元,應
由被上訴人賠償,且上訴人為除蟲並受有拆除裝潢及重新施
作損害50萬元,亦應由被上訴人賠償,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7條第3項、同法第8條第1項、民法第227條第2項及同法第
227條之1請求賠償。被上訴人雖辯稱本件全屋之木作裝潢皆
遭受粉蠹蟲蛀蝕所生之損害並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云云,
惟有關木作裝潢所採用之原始木材或角料,若未為防腐防蟲
處理,導致全屋之木作裝潢皆遭受粉蠹蟲蛀蝕所生之損害,
其包工包料進行施作之
承攬人自該當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
款所稱之以從事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
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自應負消費者保護之責。據訴外人頂響
能多潔公司所提出「蘆竹李公館-粉蠹蟲檢視與施作報告」
,系爭工程粉蠹蟲害已擴及全屋之木作裝潢,包括天花板、
牆面、踢腳板、書櫃與儲櫃內外等所有木造皆遭蛀蝕,除粉
蠹蟲蛀蝕之木質粉屑已嚴重影響上訴人全家之呼吸道健康衛
生外,更會因此導致全屋木作裝潢有倒塌崩毀之危險而存有
安全之疑慮,自合於消費者保護法所欲保護之消費者「健康
與安全保障」之意旨,不容被上訴人曲解消費者保護法之立
法目的,被上訴人林立誠為大緒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23條第2項規定,應與大緒公司連帶賠償上訴人之前開損害
等語。
三、大緒公司在原審本訴請求:㈠上訴人應給付大緒公司113萬
6,278元,及自99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上訴人在原審反
訴請求:㈠被上訴人應
連帶給付上訴人1,123萬6,764元,其
中56萬5,000元,自101年2月15日,其餘1,067萬1,764元,
自101年12月1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審判決命上訴人應給付大
緒公司36萬8,246元,及自99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就大緒
公司勝訴部分,並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另駁回上訴人之反
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就其敗訴之一部分提起上訴,
聲明:㈠原判決關於⒈命上訴人給付部分,及⒉駁回後開第
㈢項之反訴部分廢棄;㈡上開⒈廢棄部分,大緒公司在第一
審之本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㈢上開⒉廢棄部分,被
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56萬5,000元,其中56萬5,000元
自101年2月15日起,另100萬元自101年12月12日起,均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㈣前項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被上訴人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
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大緒公司本訴敗訴部分及上
訴人反訴請求逾156萬5,000元部分,均未據上訴,不在本院
審理範圍內,
併予敘明。
四、下列事項為兩造不爭執事項,應可信為真實:
(一)大緒公司於97年12月14日與上訴人簽訂系爭合約書,承攬系
爭工程。
(二)系爭合約書第9條規定:「本工程之承攬金額及付款辦法:
一、承攬金額:以總價新台幣柒佰壹拾萬元整(未稅)承包,
內容詳工程預算書」等語(見
支付命令卷第5-6頁)。
(三)依系爭合約書附件「工程報價單總表」所載,系爭工程共有
13項工程項目,包括⒈拆除清潔工程;⒉泥作工程;⒊天花
板工程;⒋木地板工程;⒌水電工程;⒍木作工程;⒎油漆
工程;⒐空調工程;⒑玻璃工程;⒒傢飾壁紙工程;⒓大理
石工程;⒔金屬工程;⒕廚具工程等(其中第8項因筆誤而跳
號,故總共有項工程項目)。每項項目均載有報價單價及
報價複價(見支付命令卷第8-15頁)。
(四)上訴人於99年1月5日以電子郵件向大緒公司為終止契約之表
示,並指大緒公司無權再進場等語(見原審卷㈠第46頁)。上
訴人曾於99年1月27日以系爭工程仍有諸多未施作工項、未
按圖施工、重複估價為由,向大緒公司為解除契約之通知(
上訴人於本院表示其本意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被上訴人認知
亦非解除之意思),有林口中湖頭郵局(三重14支局)第15號
存證信函在卷
足稽(見原審卷㈠第47頁、第48頁)。
(五)兩造就系爭鑑定報告書及設計裝修同業聯合會102年1月30日
全設聯地(102)字第99235-1號函所附鑑定補充說明函(見原
審卷㈡第156頁至第183頁),兩造就此工程項目及金額之不
爭執之部分詳如附表所示。
五、兩造間之爭點如下:
(一)上訴人請求命被上訴人賠償除蟲費用6萬5,000元、遲延完工
損害50萬元部分,是否為原審審理範圍?或係在本院所為
追
加之訴?
(二)系爭合約之性質為總價承攬契約或實作實算契約?上訴人於
99年1月5日所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否生契約終止之效力
?上訴人於99年1月27日所為契約解除之意思表示,是否生
終止契約之效力?
(三)系爭工程「現場業已完工」之項目,是應以系爭合約所附之
「工程細項報價單」、「工程變更追加報價單」為據或以鑑
定價格為準?被上訴人就其施作完工部分得請求給付之工程
款為何?扣除上訴人已給付部分,尚得請求之工程款金額為
何?上訴人反訴主張被上訴人溢領工程款50萬元,是否有理
由?
(四)上訴人反訴主張大緒公司裝潢之木材有蠹蟲,造成其受有除
蟲損害6萬5,000元、拆除裝潢及重新施作損害50萬元,其得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及民法227條、第227條之1規定
,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是否有理?
(五)上訴人主張因大緒公司逾期完工,致其受有原居住房屋不能
另行出租之損害50萬元,是否有理?
(六)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林立誠應與大緒公司就其反訴請求負帶
賠償責任,有無理由?
六、茲分別說明本院就爭點之判斷如下:
(一)上訴人請求命被上訴人賠償除蟲費用6萬5,000元、遲延完工
損害50萬元部分,是否為原審審理範圍?或係在本院所為追
加之訴?
按上訴人係於101年2月15日在原審提起反訴,其反訴狀載明
請求大緒公司賠償56萬5,000元本息,主張請求賠償除蟲費
用6萬5,000元、遲延完工之損害50萬元等語,有民事反訴
起
訴狀在卷
可稽(見原審卷㈠第278-282頁),後於101年12月12
日提出民事反訴補充聲明狀,追加請求返還溢付報酬、裝潢
拆除重作費用及搬出費、租屋待修費用加上原反訴請求之56
萬5,000元,
乃擴張聲明為1,123萬6,764元等情,亦有該書
狀在卷
可參(見原審卷㈡第62-63頁),足見上訴人請求命被
上訴人賠償除蟲費用6萬5,000元、遲延完工損害50萬元部分
,均是上訴人於原審反訴範圍,非屬在本院所為追加之訴。
被上訴人抗辯前開請求並非原審審理範圍,應不得上訴請求
云云,
並無可採。
(二)系爭合約之性質為總價承攬契約或實作實算契約?上訴人於
99年1月5日所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否生契約終止之效力
?上訴人於99年1月27日所為契約解除之意思表示,是否生
終止契約之效力?
⒈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
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
明文。而關於報酬之計算方式,大致可區分為總價承攬契約
及實作實算契約兩類;所謂總價承攬契約,係指業主提供詳
細、正確之設計圖及詳細價目表,由廠商依圖說完成契約約
定之一定工作後,業主悉依契約約定之總價計算報酬辦理結
算,並參酌契約所訂之變更或調整價金事由約款辦理計價,
其重點在於計價結算方式,係以契約約定總價為基礎,
而非
以個別工作項目實際施作數量加乘單價後累計結算,與實作
實算契約係以廠商最後實際施工數量計價結算報酬不同。然
總價契約亦
非不得依法或依約變更給付報酬之總價,倘實際
施作數量與該預估數量差距過大,或工作範圍變更致與締約
時約定工作範圍不一致,即有依約調整契約總價之可能,以
符公平。
⒉
經查系爭合約第9條約定:「一、承攬金額:以總價新台幣
柒佰壹拾萬元整(未稅)承包,內容詳工程預算書。…」,第
6條變更施工內容約定:「一、甲方(即上訴人)對於本工程
原作計畫內容有適度變更之權,但須以書面通知乙方(即大
緒公司)共同開始辦理,其變更之部分所衍生之金額及增減
以各項單價辦理追加減帳及工期數,乙方需於施作前確實告
知甲方,經雙方議價確認納入合約附件後,方可辦理工程變
更及追加減帳,甲方簽認變更協議之日數不列入工期。…」
等語,有系爭合約書
在卷可稽(見原審支付命令卷第5頁、第
6頁)。
揆諸上開契約條款,系爭工程應屬總價承攬契約,即
計算報酬辦理結算應依契約約定之總價格,並參酌契約所訂
之變更或調整價金事由辦理計價;惟依上開契約條款,兩造
係約定若有變更設計致數量增減時,工程費依工程增減數量
與合約單價計算,如有新增項目時,單價得重新議定。由上
開約定可知,系爭合約縱屬總價承攬契約,契約總價仍有調
整之可能,倘系爭合約之附件所列工項於實際上未施作,大
緒公司自不得請求該未施作部分之工程款,而應自約定之工
程總價中扣除,要屬當然。
⒊承攬人承攬工作之目的,在取得報酬。民法第511條規定工
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
約終止而生之損害。又民法第490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
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
給付報酬之契約,而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報酬應於工作
完成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同條第
2項規定: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
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足見除當事人另有特
約外,定作人對於承攬人完成之工作,負有給付報酬之義務
(最高法院84年度
台上字第2227號判決見解
參照)。又當事人
預期不確定事實之發生,以該事實發生時為債務之清償期者
,倘
債務人以不正當行為阻止該事實之發生,
類推適用民法
第101條第1項規定,應視為清償期已屆至(最高法院87年台
上字第1205號判決見解參照)。經查:兩造就系爭工程曾於
98年10月23日辦理第一次驗收,雙方列有未施作項目、已施
作項目之缺失事項及其處理方式,而上訴人
復於上開驗收單
註記「確認事項太多,無法全部記住,如有遺漏再補;需回
覆所需時間多久?因超過交屋日6月30日過久」等語,有中
悅新天鵝堡業主第一次驗收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㈠第62-64頁
),足見系爭工程於98年10月23日時仍未全部完工,且上訴
人未予受領,應甚明確。
嗣兩造即就上開事項進行交涉,此
有兩造往來之電子郵件在卷
可憑(見原審卷㈠第84-85頁、第
89頁),後於98年12月17日以電子郵件函覆上訴人,指明餐
廳門片噴漆待完成後再請上訴人至工廠確認成品,收尾工作
部分其中玄關羽毛牆、客廳TV滑門線板、扶輪門框x2、天鵝
x2部分預計一星期可請上訴人確認顏色,確認無誤後再一星
期完成面漆,佛托部分預計兩個星期完成(不包括表面處理
時間)等語,有該郵件在卷可參(見原審卷㈠第82-8 3頁),
因被上訴人至99年1月仍未完成,上訴人乃於99年1月5日向
大緒公司發出電子郵件表示終止系爭契約之意,並拒絕大緒
公司再進場施作等情,亦有兩造未爭執之電子郵件在卷
足憑
(見原審卷㈠第46頁)。依前開說明,上訴人在系爭工程未全
部完工前,自得隨時終止系爭契約,則其於99年1月5日所為
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自生終止系爭契約之效力。
⒋系爭契約既已於99年1月5日終止,則上訴人於99年1月27日
及於原審審理中再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自均不生契約終
止之效力,應甚明確。
(三)系爭工程「現場業已完工」之項目,是應以系爭合約所附之
「工程細項報價單」、「工程變更追加報價單」為據或以鑑
定價格為準?被上訴人就其施作完工部分得請求給付之款項
為何?扣除上訴人已給付部分,尚得請求之工程款金額為何
?上訴人反訴主張被上訴人溢領工程款50萬元,是否有理由
?
⒈系爭契約既因上訴人依民法第511條規定終止,則大緒公司
就其於契約關係存續中已施作部分之工程或已完成施作準備
但經上訴人拒絕施作部分之工程,自仍得請求給付款項,就
系爭工程未施作部分,大緒公司無繼續施作之義務,而依系
爭合約約定,應結算工程款,亦即應以尚未給付之工程尾款
,扣除瑕疵或大緒公司已施作尚未完成及未施作部分之工程
款,據以核算
被告尚有無應給付之工程款。又系爭工程依合
約施作「現場業已完工」之項目,上訴人與大緒公司間既已
就工程細項及報價達成合意,自應以系爭合約所附之「工程
細項報價單」、「工程變更追加報價單」為據,此部分並無
以鑑定價格為準之問題,上訴人反訴主張系爭契約終止前之
工程款應以鑑定報告之參考價格為據云云,並無可採。至系
爭工程大緒公司「部分施作完成」之項目,因大緒公司業已
付出相當之成本及耗費勞力,若無法請求給付,自
難謂公平
,故大緒公司就該部分仍應可請求給付合理款項,
鑑定人衡
諸大緒公司投入人工、材料成本,依其專業知識與技能判斷
而提出參考價額,應尚稱公允,故本院認為就部分以系爭鑑
定報告之鑑定參考價值為據。又原審法院囑託中華民國室內
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鑑定,該公會會同兩造至
現場
勘驗,並就系爭工程之拆除清潔、泥作、天花板、木地
板、水電、木作、油漆、空調、玻璃、傢飾壁紙、大理石、
金屬及廚具工程等項目為鑑定範圍,作成鑑定報告,有系爭
鑑定報告及該公會102年1月30日全設聯地(102)字第99235-1
號函所附鑑定補充說明函(見原審卷㈡第156-183頁,下稱鑑
定補充說明函)在卷足參。
⒉關於大公司得請求給付之款項部分,除下列事項外,均業經
兩造於如前開不爭執事項所示,確認為不爭執,茲就兩造尚
有爭執部分,說明如下:
(1)「泥作工程③公共浴室入口牆面敲除後修改砌磚+粉刷」部
分:上訴人於本院否認大緒公司有施作完成等語。惟按上訴
人於原審並未爭執大緒公司未施作完成,僅抗辯「虛報價格
」等語(見原審卷㈠第238頁背面),且該工項確已完工,復
有鑑定報告所附照片在卷可稽(見原審鑑定報告卷第62頁),
上訴人於本院
翻異前詞,未舉證
以實其說,尚難採信。本工
項
自認為業已完工。至於其工程款金額,兩造約定之合約價
額為7,500元,則關於此部分,上訴人應給付之價額為7,500
元。
(2)「泥作工程④公共浴室修改後地坪及牆面防水」部分:上訴
人於本院否認大緒公司有施作完成等語。按此工項屬隱藏部
分,於鑑定人到場時並無法以目測看出是否完工,鑑定人於
鑑定時當場要求大緒公司須提供防水施作照片,但大緒公司
未提出,鑑定意見認為此工項屬大緒公司應全部責任施工,
請法官
裁定等語,有鑑定補充說明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㈡
第158頁),而大緒公司迄未提出其業己施作之證據以實其說
,則其主張此部分工項業已完工,得請求工程款1萬2,500元
云云,自難採信。
(3)「天花板工程③客廳圓弧天花面壓雕花角線板&雕花線板」
部分:上訴人抗辯此部分與原設計圖不符等語;大緒公司則
主張是因配合上訴人天花板為多樣造型,始增加飾條修飾,
圖說有提供上訴人等語。按現場施作之工項確與原設計圖說
不符等情,有鑑定補充說明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㈡第158頁
)。雖鑑定意見陳稱是否為施工中有所協調出的結果等語,
此為上訴人所否認,而大緒公司就此復未舉證以實其說,自
難認為上開不符之情況係經兩造同意下所為。然此部分工項
業已施作完工(見原審鑑定報告卷第4-1頁),且經上訴人受
領,雖其與原設計圖說不符,難逕依原合約約定之價格請求
上訴人給付,大緒公司仍得依鑑定報告所鑑定之合理價格2
萬1,000元請求給付,上訴人抗辯其得不給付云云,尚無可
取。
(4)「天花板工程⑧(追加)餐廳造型橢圓天花面壓素花角線板」
部分:上訴人抗辯此部分與原設計圖不符等語。按鑑定意見
認本工項現場業已完工,餐廳造型橢圓型天花板與原設計圖
核對,原設計圖標誌天花板(拱造型天花板面貼金泊)與現
場施工完工(線板條)不符,故本項工程不宜增列為追加等
語(見原審鑑定報告卷第5頁),此部分工項既非按圖施作完
成,自難逕依合約約定價格請求上訴人給付,然此部分工項
業已施作完工(見原審鑑定報告卷第5頁)且經上訴人受領,
大緒公司仍得依鑑定報告所鑑定之合理價格6萬4,800元請求
給付。
(5)「木作工程⑤玄關造型木作弧型壁板(鍛鐵+噴紗鏡面主牆)+
造型木作檯面(面貼大理石)」部分:上訴人抗辯此部分與原
設計圖不符等語。按鑑定意見認本工項現場業已完工。現場
玄關造型木作弧型壁板無噴紗鏡面,大理石另計;木作弧型
壁板表材為鋼琴烤漆,且無鍛鐵材質施作,與圖說不符等語
(見原審卷㈡第158頁),此部分工項既非按圖施作完成,自
難逕依合約約定價格請求上訴人給付,然此部分工項業已施
作完工且經上訴人受領,大緒公司仍得依鑑定報告所鑑定之
合理價格4萬6,800元請求給付。
(6)「木作工程⑲(追加)琴房右側木作造型門+框」部分:上
訴人抗辯此工項尚未施作完工等語。按鑑定意見認本工項現
場尚未完成,本項門及框是由大緒公司施作,門內中間鍛鐵
部分為上訴人業主施作完成。本項核對大緒公司設計平面圖
標示為造型圓弧偏心門,現場實景完成為一般開門,且現場
造型門五金把手尚未安裝完成等語(見原審鑑定報告卷第14
頁),足見大緒公司就此工項確未按圖施作完工,惟此工項
業經上訴人受領,為兩造所不爭執,則大緒公司仍得依鑑定
報告所鑑定之合理價格1萬2,500元請求給付,該等鑑價並未
包括門內中間鍛鐵部分,而造型門五金把手已列於附表(A)
、⑹、、部分項下給付,此部分並無重覆問題。故本工
項部分,自得依前開合理價格計價。
(7)「木作工程⑳(追加)琴房右側木作造型門五金鉸鏈」部分
:上訴人抗辯大緒公司
自承尚未提供五金鉸鏈(出廠證明),
及造型門五金把手尚未安裝成等語。按鑑定意見雖認本工項
業已完工,然大緒公司就本工項確尚未提供五金鉸鏈(出場
證明)及未完成安裝造型門五金把手等情,為大緒公司所未
爭執,此部分除造型門五金把手尚未安裝外,其餘皆依合約
約定施作完成,應可認為大約完成,僅須扣除造型門五金把
手工料部分即可,故而,大緒公司就此部分應可依合約約定
價格2萬1,250元請求,至於造型門五金把手已列於附表(A)
、⑹、、部分項下給付,自無重覆計價問題。故本工項
大緒公司得請求之金額為2萬1,250元。
(8)「木作工程㉔(追加)餐廳木作造型火爐主牆面貼璧飾+雕刻
線板」部分:上訴人抗辯本工項線板造型火爐左右線板未施
作,中間飾板完成但線板未安裝等語。按鑑定意見認本工項
現場業已完工,僅線板造型火爐左右線板未施作,中間飾板
完成,線板尚未安裝,而大緒公司陳稱:本項施作玻璃破損
無法更換,玻璃破損更換所需工料費用為9,600元等語(見原
審鑑定告卷第15頁、原審卷㈡第159頁)。按鑑定意見認本工
項業已完工,惟實際上大緒公司尚有上開事項完成,故其雖
得依合約約定價格請求,但應扣除玻璃破損更換所需工料費
用部分。故而,本工項大緒公司得請求上訴人給付之金額為
約定之2萬2,500元,惟應扣除玻璃破損更換所需工料費用為
9,600元(見原審卷㈡第159頁)計算之。
(9)「木作工程㉙餐廳廚房間造型偏心門雕刻門板嵌夾紗玻璃」
部分:本工項雖經鑑定意見認現場無施作等語。惟大緒公司
主張此等門片設計中雕刻設計特殊,並無現成材料可使用,
因此特別與藝術異型加工業者訂製,現場木工尺寸底板及訂
製雕刻板完成組裝後,即將門片運至油漆工廠加工處理並完
成玻璃夾紗等後端作業工程,只待上訴人最後確認油漆即可
完成,天地鉸鏈已安裝於現場(木門上的天地鉸練尚未安裝)
乙情,
業據提出照片為憑(見原審卷㈠第164頁、卷㈢第102頁
反面、第103頁),
堪認大緒公司主張業已於工廠完成施作本
項產品,
尚非無稽。參以系爭鑑定報告亦認若大緒公司已確
實於工廠完成施作本產品,依室內設計裝修行業市場機制,
及定作人即上訴人並未於訂製時行使解除或減少價金之權利
,依據民法第502條規定即因認上訴人仍應給付大緒公司此部
分金額(見本院卷二第166頁),且本件大緒公司事後之所以
無法繼續前往上訴人家中施作完成,係因上訴人於99年1月5
日終止契約後即不同意大緒公司再進場施作,並非大緒公司
不施作,自應認為大緒公司仍得請求此部分之工程款。
是故
大緒公司請求給付本項金額4萬元,仍應准許。
(10)「木作工程㉚(追加)餐廳廚房間造型偏心門天地鉸鏈」部
分:本工項固經鑑定意見認現場無施作等語。惟大緒公司主
張此工程門片在工廠,待上訴人確認最後油漆,天地鉸鏈均
已安裝於現場,僅缺門片上的鉸鏈安裝於木門,因工程末期
上訴人不願確認,始未完成安裝,不可歸責於大緒公司等語
,業據提出照片在卷可憑(見原審卷㈡第164頁反面),
堪認
大緒公司上開主張,尚非子虛,應可採信。參以鑑定報告亦
認若大緒公司已確實於工廠完成施作本產品,依室內設計裝
修行業市場機制,應予給付金額(見原審卷㈡第166頁),且
大緒公司事後之所以無法完成,係因上訴人不配合確認及不
同意大緒公司再進場施作所致,並非大緒公司不施作,自應
認為大緒公司仍得請求此部分之工程款。是故大緒公司請求
給付本工項金額4萬2,500元,應予准許。
(11)「木作工程女兒房門後木作儲藏空間對開門」部分:本工
業經鑑定意見認現場業已完工,僅木作儲藏空間對開門內局
部尚未收尾完成,收尾部分所需工料價格為1,500元等語(見
原審鑑定報告卷第19頁)。按鑑定意見認本工項業已完工,
固得依合約約定價格1萬元請求給付,惟大緒公司既仍有收
尾部分未完成,自應扣除收尾部分之工料費用。而收尾部分
所需工料費用依鑑定意見,其金額為1,500元(見原審卷㈡第
160頁),自應扣除。
(12)「木作工程(追加)女兒更衣室U字型開放式衣櫃貼木皮+背
牆面貼壁紙」部分:鑑定意見認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
本項更衣室U字型開放式衣櫃五金部分尚未施作安裝。現場
(追加)女兒更衣室U字型開放式衣櫃貼木皮+背牆面貼壁紙量
測尺寸為4.04M(13.33尺),此工項既僅餘五金安裝事項而
已,而該安裝事項係因上訴人99年1月5日終止契約後,不同
意大緒公司再進場施作,以致大緒公司無法完成安裝施作,
並非大緒公司不施作,故應認為業已完工,大緒公司自得依
合約約定價格即4萬1,656元請求給付。
(13)「油漆工程⑳餐廳造型火爐主牆兩側雕刻線板噴漆」部分:
本工項經經鑑定意見認現場無施作等語。惟大緒公司主張本
項待鏡子完工後始可安裝木條飾板,材料已備料噴漆完成,
雖現場未安裝,但已完成線板本身之打磨與噴漆工程等情,
業據提出現場照片為憑(見原審卷㈢第105頁反面),堪認大
緒公司主張本項材料已備料噴漆於工廠完成,
尚非無稽,而
自99年1月5日上訴人終止契約後,已不同意大緒公司再進場
施作,故大緒公司既已完成施作準備而因上訴人未同意進場
以致無法全部完成,依前開說明,仍應認為業已全部完工。
故大緒公司請求給付本項金額4,375元,應予准許。
(14)「油漆工程㉓餐廳廚房間造型偏心門雕刻門板嵌夾紗玻璃」
部分:本工項經鑑定意見認現場無施作等語。惟大緒公司主
張此等門片設計中雕刻設計特殊,並無現成材料可使用,因
此特別與藝術異型加工業者訂製,現場木工尺寸底板及訂製
雕刻版完成組裝後,即將門片運至油漆工廠加工處理並完成
玻璃夾紗等後端作業工程,只待上訴人最後確認油漆即可完
成,天地鉸鏈已安裝於現場(木門上的天地鉸鏈尚未安裝),
因上訴人未確認,始延遲安裝時間,業據提出照片及電子郵
件為憑(見原審卷㈠第82-83頁、第164頁、卷㈢第104頁),
堪認大緒公司主張業已於工廠完成施作本項產品,大緒公司
既已準備完成而因上訴人未確認及終止契約後未再同意再進
場以致無法全部完成,依前開說明,仍應認為業已全部完工
。是大緒公司請求給付本項金額1萬2,500元,應予准許。
(15)「玻璃工程⑩餐廳廚房間造型偏心門雕刻門板嵌夾紗玻璃」
部分:本工項固經鑑定意見認現場無施作等語。惟大緒公司
主張此等門片設計中雕刻設計特殊,並無現成材料可使用,
因此特別與藝術異型加工業者訂製,現場木工尺寸底板及訂
製雕刻版完成組裝後,即將門片運至油漆工廠加工處理並完
成玻璃夾殺等後端作業工程,只待上訴人最後確認油漆即可
完成,天地鉸鍊已安裝於現場(木門上的天地鉸鍊尚未安裝)
,因上訴人未確認,始延遲安裝時間等情,業據提出照片及
電子郵件為憑(見原審卷㈠第82-83頁、第164頁、卷㈢第104
頁),堪認大緒公司主張業已於工廠完成施作本項產品,大
緒公司既已準備完成而因上訴人未確認及終止契約後未再同
意再進場以致無法全部完成,依前開說明,仍應認為業已全
部完工。是故大緒公司請求給付本項金額1萬2,500元,應予
准許。
⒊綜上,大緒公司得請求給付之工程款包括拆除清潔工程19萬
3,750元、泥作工程17萬0,789元(000000+7500)、天花板工
程45萬0,239元(000000+21000+64800)、水電工程26萬4,300
元、木作工程192萬3,174元【工程款194萬3874元(0000000
+46800+12500+21250+22500+40000+42500+10000+41656)-
瑕疵修補費20,700元(9600+10100)】油漆工程82萬0,427元
(000000+4275+12500)、空調工程10萬9,800元、玻璃工程23
萬4,480元(工程款23萬1,980元+1萬2,500元-瑕疵修補費1
萬元)、傢飾壁紙工程36萬4,050元(工程款36萬5,250元-瑕
疵修補費1,200元)、大理石工程31萬0,080元(工程款33萬
8,080元-瑕疵修補費2萬8,000元)、廚具工程4萬0,600元
、追加項目(即玄關弧型壁板鋼琴烤漆工程11萬5,000元+餐
廳TV畫框美化工程6,875元)12萬1,875元,合計500萬3,064
元(000000+170789+450239+264300+0000000+820427+1098
00 +234480+364050+310080+40600元+121875元=0000000)
。又大緒公司工程管理服務費係以總工程款5%計算,室內
設計費則以每坪3,000元計算(共計90坪),此為上訴人所
不爭執,依此計算大緒公司之工程管理服務費為25萬0,178
元(0000000×5%=250,178,元以下四捨五入),室內設計
費則為27萬元(3,000元×90坪=27萬元,見卷附工程報價單
總表,原審支付命令卷第8頁),嗣大緒公司自承減少收取設
計費20萬元(見本院卷一第276頁),故而總計大緒公司得請
求之工程款為合計5,323,742元(0000000+250178+000000-
000000=0000000),扣除上訴人已給付第一、二期工程款
共計499萬0,591元後(參大緒公司所提完工驗收請款單,見
原審支付命令卷第15頁),大緒公司尚得向被告請求給付33
萬3,151元。故而上訴人反訴主張被上訴人溢領工程款50萬
元,得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返還云云,自屬無據。
⒋另大緒公司曾於99年1月21日發函催告被告給付工程款尾款
,有該函文及收件回執在卷(見原審支付命令卷第16-17頁)
,則大緒公司得請求之法定
遲延利息,應自上開函文送達上
訴人之
翌日即99年1月23日起算,始符合民法第229條第2項
、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之規定。故而,大緒公司依
系爭契約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工程款,得併請求自99年1月
23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上訴人反訴主張大緒公司裝潢之木材有蠹蟲,造成其受有除
蟲損害6萬5,000元、拆除裝潢及重新施作損害50萬元,其得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及民法227條、第227條之1規定
,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是否有理?
⒈按民法第493條至第495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如其瑕疵自
工作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又工作為建築物
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之修繕者,前
條所定之期限,延為5年。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工作之瑕疵
者,民法第498條所定之期限,延為5年,第499條所定之期
限,延為10年。民法第498條第1項、同法第499條、同法第
500條規定定有明文。又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
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
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
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514條
第1項亦有明定。故承攬工作物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
致工作物發生瑕疵,定作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其行使期間
,民法債編各論基於承攬之性質及
法律安定性,於第514條
第1項既已定有短期時效,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第
8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換言之,民法第495條既將承攬
人之不完全給付責任
予以特別規定,故承攬工作物因可歸責
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物發生瑕疵,定作人之損害賠償請
求權,其行使期間,民法債編各論基於承攬之性質及法律安
定性,自應解為係承攬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之特別
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同理,為貫徹民法債編各論承攬人不
完全給付之特別規定,定作人若已逾承攬瑕疵發見期間,就
瑕疵損害部分亦不能再行主張民法債編總論第227條不完全
給付之損害賠償,始能維持體系之一致及安定。
⒉經查:上訴人主張大緒公司所承攬系爭工程發生蠹蟲瑕疵,
固提出王正雄出具之住家裝潢委託粉蠹蟲鑑定報告書及照片
等為證,然上訴人提出之鑑定報告書係屬私文書,復經大緒
公司爭執,而上訴人迄未證明私文書為真正,已難信其為真
。再者,本件蠹蟲之產生究竟是從建設公司提供之木質材料
抑或係大緒公司提供之木質材料,或是由上訴人另行發包之
「木地板工程」廠商所提供之之木質材料,甚或是因上訴人
另購買之木質傢俱所產生,均尚未獲得證明?自難
遽認定確
係大緒公司裝潢施工所致,鑑定人鄭進生於原審亦到庭陳稱
:「看角料,最快幾個月就會發生,要看角料原始來源的地
方,像有些原料有蟲卵的存在,房子裝修的時候,就會有蠹
蟲產生,如果隔幾個月可能是外來因素,潮濕也有關係,平
常傢俱帶進來也有關係」等語(見原審卷㈡第57頁),益見上
訴人主張之系爭蠹蟲非必由大緒公司裝潢施作所致。況縱上
訴人之主張屬實,上訴人係於100年1月20日第二次鑑定時發
現系爭工程有關裝潢材料部分存有蠹蟲瑕疵之損害,業據本
件室內裝修鑑定證人鄭進生於原審到場證稱:「現場看到很
多的裝修,很多部分沒有辦法做到防蟲處理,現在一般只有
角料部分、部分特殊板材才有做防蟲處理,大部分是沒有做
防蟲處理,現場看到的角材是沒有防蟲防腐處理」等語屬實
在卷(見原審卷㈡第57頁),
核與上訴人於原法院102年6月6
日言詞辯論時陳稱:「第一次去鑑定時,我看到有木屑,但
是我不知道是粉蠹蟲,後來清一清發現不對,第二次鑑定後
,我發現廚具為什麼會有粉,我才去問中悅,中悅跟我說是
蠹蟲」等語相符(見原審卷㈡第207頁反面)。上訴人並未舉
證證明系爭工程存有蠹蟲之瑕疵符合民法前述第499條、同
法第500條規定,為土地上之工作物或工作物之重大修繕,
且大緒公司有故意不告知其工作之瑕疵,而有適用10年瑕疵
發現期間之情形,則上訴人於100年1月20日即知悉木作工程
有蠹蟲之瑕疵,卻遲至101年2月14日始提起反訴請求該瑕疵
損害,應認上訴人已逾其瑕疵發見期間,其自不得對大緒公
司主張民法第493條至第495條所規定之權利。又按加害給付
者,係因給付之不完全而對於
債權人予以積極侵害,即超過
履行利益或於履行利益以外發生其他損害者,並應賠償其損
害。本件上訴人主張因蠹蟲之瑕疵所主張之損害項目分別為
除蟲費用6萬5,000元、拆除裝潢及重新施作損害50萬元等損
害,此類損害係屬上訴人因系爭契約履行利益之損害,而非
履行利益以外之損害,乃屬於瑕疵給付,並非超過履行利益
或於履行利益以外發生其他損害之加害給付,按諸
上揭決議
及說明,上訴人請求大緒公司負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之
損害賠償責任,因上訴人已逾承攬瑕疵發見期間,就瑕疵損
害部分亦不能再行主張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
。又民法第227條之1係規定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
債權人
之
人格權受侵害者,得準用第192條至第195條及第197條之
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本件上訴人所主張蠹蟲瑕疵之損害項
目為除蟲費用6萬5,000元及拆除裝潢及重新施作損害50萬元
,均非屬上訴人因人格權所受損害所致,則其主張得此規定
請求云云,自無可取。
⒊又按「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
,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
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
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
第三人時
,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
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2、3項定
有明文。其立法理由謂:第一項所稱「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
」,應係指商品或服務欠缺安全性,而所謂「欠缺安全性」
,指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或服務於提供時,不符合當時科
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而言,爰參考歐體指令第
六條並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修正予以
納入等語。而歐洲共同體產品責任法指令所稱之受危害之「
財產」並不包括「安全或衛生上之有危險之商品」本身。從
我國消費者保護法之體系觀之,消費者保護法第二章第
一節
標題為「健康與安全保障」,在消費者保護法之規範中,可
請求之賠償範圍並不包括商品本身的損害。「商品責任」規
範之目的在保護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保障」,而商品本身
的損害賠償與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保障並無直接關係,商品
本身的損害,依民法瑕疵擔保責任或債務不履行規定保護即
可,無依消費者保護法規範之必要,以免導致民法體系之紊
亂。故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2項所稱之受危害之「財產」並
不包括「商品本身」,且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2項所指之財
產亦不包括「安全或衛生上之有危險之商品」本身,上訴人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2項及第8條規定,請求系爭工程裝
潢之木材存有囊蟲所致損害56萬5,000萬部分,亦屬無據。
(五)上訴人主張因被上訴人逾期完工,致其受有原居住房屋不能
另行出租之損害50萬元,是否有理?
⒈依前述中悅新天鵝堡業主第一次驗收表所載註記「確認事項
太多,無法全部記住,如有遺漏再補;需回覆所需時間多久
?因超過交屋日6月30日過久」等語,足見大緒公司之施作
確已逾原預定之完工日98年6月30日,且迄至上訴人終止系
爭契約時止均尚未全部完成,如該等遲延係屬可歸於大緒公
司所致者,大緒公司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否則即難命大緒
公司負責。
⒉本件縱認上訴人主張前開遲延有可歸責於大緒公司之情事屬
實。惟按損害賠償之範圍固包括所失利益在內,然所失利益
是指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
可得預期之利益屬之。本件上訴人主張其因前開遲延所受損
害,係指其因無法遷入新居而繼續居住原住處所(桃園市蘆
竹區仁愛路3段60巷13樓),無法將原居住之處所出租,因此
損失自98年7月起至99年2月遷入時止之租金收入,每月6萬
2,650元,合計50萬160元等語。然查:上訴人並未就其確有
於系爭工程施作期間擬將原居住處所出租他人之計劃,或有
他人預計向上訴人承租而因系爭工程完工逾期以致無法承租
之情事,舉證以實其說。是自難認為上訴人確有因系爭工程
逾期致受有原居住處不能出租之損害,故縱上訴人確有因系
爭工程逾98年6月30日始完工而繼續居住其原居住處所之情
事,亦難認上訴人因而受有不能出租其原居住處所之損害。
上訴人請求大緒公司應賠償遲延完工之損害50萬元云云,難
認為屬實,並無理由。
(六)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林立誠應與大緒公司就其反訴請求負帶
賠償責任,有無理由?
⒈按公司法第23條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
有違反
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
之責。係以該負責人執行公司業務違反法令及該他人因此受
有損害為要件。所謂公司業務之執行,自係指公司負責人處
理有關公司之事務,且必以公司負有賠償之責,始有公司負
責人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之可言(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
第1995號判決、89年度台上字第2749號判決參照)。
⒉經查:本件上訴人所主張對大緒公司之前開債權,均無理由
,業如前述,則其主張大緒公司之負責人即被上訴人林立誠
應與大緒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云云,依前開所說明,可知其
主張
要屬無據。
七、
綜上所述,大緒公司依系爭契約關係,本訴請求上訴人給付
金額在33萬3,151元及自99年1月23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
無理由。上訴人之反訴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許。從而,原
審就本訴部分超過上開應予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
,自有未洽,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
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於
上開本訴應准許部分及反訴請求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
判決,並無不合。上訴人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八、上訴人聲請鑑定系爭蠹蟲源頭係屬大緒公司裝潢工程所致等
語,惟縱認上訴人主張系爭蠹蟲係系爭裝潢工程而非其他工
程(如木地板工程)或傢俱所致屬實,上訴人之請求亦已罹於
消滅時效,且經大緒公司為時效抗辯,業如前述,則上訴人
此部分之聲請,即屬無必要。又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
餘之攻擊或
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
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均
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李國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上訴人不得上訴。
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
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
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
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
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
委任人與
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
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
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應瑞霞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
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
│附表: │
├──┬────────────────────────────────────────────┤
│(A) │⑴拆除清潔工程(系爭鑑定報告第4頁) │
│工程│①保護工程(梯廳及拋光地磚窗戶廚具、衛浴):本工程項目現場完工後已拆除。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
│細項│ 額:單價:式/37,500元、數量:1式、總價:3萬7,500元。 │
│部分│②拆除清運工程(室內隔間牆、地坪磁磚):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成。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
│: │ :式/8萬7,500元、數量:1式、總價:8萬7,500元。 │
│ │③工程期間初清+完工室內細部清潔運費:本工程項目廢棄物清運。現場已細部清潔完成,且兩造於 │
│ │ 勘驗現場無爭議(見原審卷二第157、158頁)。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6萬8,750元、數量 │
│ │ :1式、總價:6萬8,750元。 │
│ │④拆除清潔工程小計:19萬3,750元。 │
│ ├────────────────────────────────────────────┤
│ │⑵泥作工程(系爭鑑定報告第4、4-1頁): │
│ │①全室地坪拋光磚修補(材料+工資): │
│ │(追減)全室地坪拋光磚修補(材料+工資):本工程項為追減不予計價。 │
│ │(追加)全室地坪拋光磚修補(材料+工資)東南亞進口光石英磚: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 │
│ │ 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4萬4,375元、數量:1式、總價:4萬4,375元。 │
│ │②(追加)鋼琴區地坪拋光磚修補(材料+工資)80-80東南亞進口拋光石英磚+黑金鋒大里石收邊:本工 │
│ │ 程項目現場業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10萬7,664元、數量:1式、總價:10萬7,6│
│ │ 64元。 │
│ │③(追減)公共浴室修改後地坪牆面補磚(材料+工資):本工程項目為追減不予計價。 │
│ │④主臥、次臥浴室地坪貼木紋磚(材料+工資)國產木紋: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 │
│ │ 約價額:單價:式/1萬1,250元、數量:1式、總價:1萬1,250元。 │
│ │⑤另「公共浴室入口牆面敲除後修改砌磚+粉刷」及「共浴室修改後地坪及牆面防水(PU防水層修補 │
│ │ )」,兩造尚有爭執。 │
│ │⑥不爭執部分合計為16萬3,289元。 │
│ ├────────────────────────────────────────────┤
│ │⑶天花板工程(系爭鑑定報告第4-1至7頁): │
│ │①玄關圓形天花、面壓素面線板: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玄關圓形天花、面壓素面線板量測│
│ │ 尺寸為:2.75×3.0=8.25㎡(3坪)。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坪/5,000元、數量:3坪、總 │
│ │ 價:1萬5,000元。 │
│ │②客廳造型天花: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客廳造型天花量測尺寸為:5.38×7.36=39.60㎡(│
│ │ 12坪)。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坪/8,750元、數量:12坪、總價:10萬5,000元。 │
│ │③琴房造型天花面壓花角線板: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琴房造型天花面壓花角線板量測尺寸│
│ │ 為:26.93㎡(8.14坪)。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坪/5,625元、數量:8.14坪、總價:4萬 │
│ │ 5,7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
│ │④(追加)琴房方型天花面壓刻花線板: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
│ │ /1萬1,826元,總價:1萬1,826元。 │
│ │⑤(追加)琴房天花軌道加工+ 窗簾盒加工: │
│ │本工程項目預留軌道槽,尚未安裝。本項與第③琴房造型天花面壓花角線板同屬「造型天花」工項│
│ │ ,故本項重複計價,不予給付金額。 │
│ │本工程設計與施工為統包工程,設計者立場應事先與業主溝通後續準備工程,本項應於設計考量之│
│ │ 一,故本項不予列為追加工程,且本項與天花板應為整體工程(見原審卷第165頁)。 │
│ │⑥(追減)餐廳造型天花面壓刻花角線板:本工程項目為追減,不予計價。 │
│ │⑦(追減)餐廳造型橢圓天花面壓雕花角線板+飾花:本程項目為追減,重複計價,不予給付金額。 │
│ │⑧廚房流明天花、補素面天花:本工程項目為原有天花板,不予計價。 │
│ │⑨(追減)走道造型天花面壓素面線板:本工程項目已附於④項琴房方型天花板項目內為追減,不予計│
│ │ 價。 │
│ │⑩(追減)佛堂上端弧型造型天花面壓素面&雕花線板:本工程項目為追減,重複計價,不予給付金額 │
│ │ 。 │
│ │⑪(追加)走道+佛堂上端弧型造型天花面壓素面&雕花線板: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追加)走│
│ │ 道+佛堂上弧型造型天花面壓素面&雕花線板量測尺寸為8坪。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坪/4,│
│ │ 375元、數量:8坪、總價:3萬5,000元。 │
│ │⑫佛堂上端造型燈箱: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佛堂上端造型燈箱為間接照明(無噴紗玻璃),│
│ │ 同屬⑪造型天花工程,不另計價。 │
│ │⑬父母房造型天花面壓素面線板: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父母房造型天花面壓素面線板量測│
│ │ 尺寸為:16.99㎡(6坪)。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坪/4,375元、數量:6坪、總價:2萬6,25│
│ │ 0元。 │
│ │⑭主臥房造型天花: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主臥房造型天花量測尺寸為:30.84㎡( 9.32坪)│
│ │ 。兩造約定系合約價額:單價:坪/3,750元、數量:9.32坪、總價:3萬4,950元。 │
│ │⑮主臥房造型天花面壓素面線板:本工程項目為追減,重複計價,不予給付金額。 │
│ │⑯主臥更衣室及儲藏室平頂天花: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主臥更衣室及儲藏室平頂天花量測│
│ │ 尺寸為:14.93㎡(5坪)。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坪/3,125元、數量:5坪、總價:1萬5,62│
│ │ 5元。 │
│ │⑰主臥更衣室梳妝台上方造型燈箱: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目同屬上項木作工程(5mm噴紗玻│
│ │ 璃已另列計價),不予給付金額。 │
│ │⑱男孩房造型天花面壓素面線板: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男孩房造型天花面壓素面線板量測│
│ │ 尺寸為:12.84㎡(4坪)。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坪/4,375元、數量:4坪、總價:1萬7,50│
│ │ 0元。 │
│ │⑲女孩房U型天花面壓刻花線板: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工。現場女孩房U型天花面壓刻花線板量測尺寸│
│ │ 為:32.10㎡(10坪)。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坪/ 4,375元、數量:10坪、總價:4萬3,750│
│ │ 元。 │
│ │⑳女孩房更衣室平頂天花面壓素面角線板: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女孩房更衣室平頂天花面│
│ │ 壓素面角線板量測尺寸為:9.65㎡(3坪)。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坪/3,125元、數量:3坪、│
│ │ 總價:9,375元。 │
│ │㉑女孩房更衣室梳妝台上方造型燈箱: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目同屬上項木作工程( 5mm噴 │
│ │ 紗玻璃已另列計價),不予給付金額。 │
│ │㉒(追減)傭人房平頂素面天花:本工程項目為追減,不予計價。 │
│ │㉓(追加)公共浴室天花板修補:本工程項目現場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4,375│
│ │ 元、數量:1式、總價:4,375元。 │
│ │㉔兩造就「客廳圓弧天花面壓雕花角線板&雕花線板」及「(追加)餐廳造型橢圓天花面壓素花角線板│
│ │ 」部分尚有爭執。 │
│ │㉕不爭執部分金額合計為36萬4,439元。 │
│ ├────────────────────────────────────────────┤
│ │⑷木地板工程: │
│ │ 本工程「父母房海島型木地板平鋪」、「主臥房+更衣室海島型木地板平鋪」、「女孩房+更衣室海│
│ │ 島型木地板平鋪」、「男孩房海島型木地板平鋪」等項目,全部為上訴人發包施作,為兩造所不爭│
│ │ 執,故不予計價金額(系爭鑑定報告第8頁)。 │
│ ├────────────────────────────────────────────┤
│ │⑸水電工程(系爭鑑定報告第8頁至第11頁): │
│ │①全室開關線路配管線及安裝: │
│ │(追減)全室開關線路配管線及安裝:本工程項目重複計價,不予給付金額。 │
│ │(追加)全室開關線路配管線及安裝: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目(追加)全室開關線路配管線│
│ │ 及安裝現場實際清點數量為:71開。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開/550元、數量:71開、總價│
│ │ :3萬9,050元。 │
│ │②全室燈具線路配管線及安裝: │
│ │(追減)全室燈具線路配管線及安裝:本工程項目重複計價,不予給付金額。 │
│ │(追加)全室燈具線路配管線及安裝: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目(追加)全室燈具線路配管線│
│ │ 及安裝現場數量為:150盞。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盞/275元、數量:150盞、總價:4萬1│
│ │ ,250元。 │
│ │③全室電視移位及新增配管線及安裝: │
│ │(追減)全室電視移位及新增配管線及安裝:本工程項目重複計價,不予給付金額。 │
│ │(追加)全室電視移位及新增配管線及安裝: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目(追加)全室電視移位│
│ │ 及新增配管線及安裝核對其位置為:客廳1只、餐廳1只、臥室4間共4只,共計6只。兩造約定系爭 │
│ │ 合約價額:單價:只/3,750元、數量:6只、總價:2萬2,500元。 │
│ │④全室電話移位及新增配管線及安裝: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全室電話移位及新增配管線及│
│ │ 安裝核對其位置為:客廳2只、臥室4間共4只,共計6只。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只/3,750│
│ │ 元、數量:6只、總價:2萬2,500元。 │
│ │⑤全室網路移位及新增配管線及安裝: │
│ │(追減)全室網路移位及新增配管線及安裝:本工程項目重複計價,不予給付金額。 │
│ │(追加)全室網路移位及新增配管線及安裝: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追加)全室網路移位及│
│ │ 新增配管線及安裝核對其位置為:客廳1只、餐廳1只、琴房1只、臥室4間共4只,共計7只。兩造約│
│ │ 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只/3,750元、數量:7只、總價:2萬6,250元。 │
│ │⑥全室插座移位及新增配管線及安裝: │
│ │(追減)全室插座移位及新增配管線及安裝:本工程項目重複計價,不予給付金額。 │
│ │(追加)全室插座移位及新增配管線及安裝: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追加)全室插座移位及│
│ │ 新增配管線及安裝核對其全室插座共計:40只。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只/750元、數量:│
│ │ 40只、總價:3萬元。 │
│ │⑦全室地板插座增設配管線及安裝: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全室地板插座增設配管線及安裝│
│ │ 核對其位置為:客廳1只、餐廳1只、琴房1只、主臥1只,共計4只。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 │
│ │ :只/5,625元、數量:4只、總價:2萬2,500元。 │
│ │⑧全室網路地板插座增設配管線及安裝: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全室網路地板插座增設配管│
│ │ 線及安裝核對其位置為:琴房1只,共計1只。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只/5,625元、數量:│
│ │ 1只、總價:5,625元。 │
│ │⑨全室電話地板插座增設配管線及安裝: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全室電話地板插座增設配管│
│ │ 線及安裝核對其位置為:琴房1只、臥室1只,共計2只。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只/5,625 │
│ │ 元、數量:2只、總價:1萬1,250元。 │
│ │⑩對講機移位: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對講機移位,原位置在餐廳後移位於琴房。兩造約定│
│ │ 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7,500元、數量:1式、總價:7,500元。 │
│ │⑪全室火警感知器延伸及安裝: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全室火警感知器延伸及安裝,於原位│
│ │ 置下移延伸及安裝完成。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3,750元、數量:1式、總價:3,750元│
│ │ 。 │
│ │⑫(追加)監視攝影機配管線: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監視配管線:1.從琴房到入口;琴房到客廳│
│ │ 陽台;共計2管路線。2.主臥室更衣室到入口樓梯。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7,500元、 │
│ │ 數量:1式、總價:7,500元。 │
│ │⑬(追加)廣播器延伸: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追加)廣播器延伸,從原有牆壁移置天花板內│
│ │ 維修口邊。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3,750元、數量:1式、總:3,750元。 │
│ │⑭(追加)佛堂抽風機+配管線: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3,125元 │
│ │ 、數量:1式、總價:3,125元。 │
│ │⑮(追加)投影機投影幕電源配線: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 │
│ │ 式/2,500元、數量:1式、總價:2,500元。 │
│ │⑯(追加)餐廳VGA配線: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上訴人表示:本項(追加)餐廳VGA配線現場電視無│
│ │ 法安裝,且VGA配線無測試今無法使用證明功能效用,VGA線路無法銜接功能不能使用;大緒公司表│
│ │ 示:現場VGA配線有施作。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 1,875元、數量:1式、總價:1,875│
│ │ 元。 │
│ │⑰(追加)緊急壓扣延伸: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追加)緊急壓扣延伸核對其位置於主臥房床│
│ │ 頭邊。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875元、數量:1式、總價:875元。 │
│ │⑱(追加)TV牆迴路控制開關延伸: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1,5│
│ │ 00元、數量:1式、總價:1,500元。 │
│ │⑲(追加)客廳8支柱燈具+吊線安裝: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處 │
│ │ /1,000元、數量:8處、總價:8,000元。 │
│ │⑳(追加)客廳8支柱旁維修口+燈具:本項及前8項原估工程細項表未列出,該9項應列為追加工程(見 │
│ │ 原審卷㈡第158頁)。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柱維修口:本項工程於燈具功用,本項維修口共計│
│ │ 4處(8個燈具)。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處/750元、數量:4處、總價:3,000元。 │
│ │㉑水電工程小計26萬4,300元。 │
│ ├────────────────────────────────────────────┤
│ │⑹木作工程(系爭鑑定報告第11頁至第23頁): │
│ │①全室木作踢腳板: │
│ │(追減)全室木作踢腳板:本工程項目為重複計價,不予給付金額。 │
│ │(追加)全室木作踢腳板: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160元、數│
│ │ 量:188尺、價:3萬0,080元。 │
│ │②(追減)全室窗簾盒+窗框線板:本工程項目為全數追,不予計價。 │
│ │③全室木作隔間牆: │
│ │(追減)全室木作隔間牆:本工程項目為重複計價,不予給付金額。 │
│ │(追加)全室木作隔間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1,500元、│
│ │ 數量:45尺、總價:6萬7,500元。 │
│ │④全室窗前木作造型壁板: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625元、數│
│ │ 量:24尺、總價:1萬5,000元。 │
│ │⑤玄關造型木作弧型壁板(鍛鐵+噴紗鏡面主牆)+造型木作檯面(面貼大理石):兩造尚有爭執。 │
│ │⑥(追加)玄關屏風木作圓形柱: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為木作圓形柱,不含外表材施作,且│
│ │ 無鍛鐵材質施作。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1萬2,500元、數量1式、總價:1萬2,500元。│
│ │⑦(追減)玄關及客廳造型立柱:本工程項目為被告自己發包施作,本項不予計價。 │
│ │⑧(追加)玄關及客廳造型立柱(含固定加工):本工程項目同前項內容,不予計價。本工程項目為業主│
│ │ (即上訴人)自行發包施作,現場鑑勘已完工,不得請求此部分費用。 │
│ │⑨客廳造型電視牆(內部)面繃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造型電視牆內部改貼壁紙(無繃布 │
│ │ 施作)。現場客廳造型電視牆(內部)壁紙量測尺寸為245M(8.08尺)。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 │
│ │ :尺/1,875元、數量:8.08尺、總價:1萬5,150元。 │
│ │⑩客廳拱型造型電視牆(外部)外框+雕刻線板:本工程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客廳拱型造型電視牆(外│
│ │ 部)外框+刻線板量測尺寸為:245M(8.08尺)。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2,500元、數量:│
│ │ 8.08尺、總價:2萬0,200元。 │
│ │⑪(追減)客廳拱型造型電視牆(外部)外框+雕刻線板:本工程項目重複計價,不予給付金額。 │
│ │⑫客廳造型電視牆左右側電器層板置物高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客廳造型電視牆左右側│
│ │ 電器層板置物高櫃量測尺寸為1.35M( 4.5尺)。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5,625元、數量 │
│ │ :4.5尺、總價:2萬5,313元。 │
│ │⑬客廳左右造型收納櫃門面璧飾+雕刻線板: │
│ │(追減)客廳左右造型收納櫃門面璧飾+雕刻線板:本工程項目重複計價,不予給付金額。 │
│ │(追加)客廳左右造型收納櫃門面璧飾+雕刻線板: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追加)客廳左右 │
│ │ 造型收納櫃門面璧飾+雕刻線板為發泡材料。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 │
│ │ 單:1樘/7,500元、數量:2樘、總價:1萬5,000元。 │
│ │⑭客廳右造型展示牆面+本座台面面貼大理石:本項原鑑定報告誤植重複計價,經重新檢討更正為無 │
│ │ 重複計價,應給付金額2,500元x5尺=1萬2,500元(見原審卷㈡第169頁)。 │
│ │⑮客廳電視牆造型滑門: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客廳電視牆造型滑門不含璧飾。兩造約定系│
│ │ 爭合約價額:單價:樘/1萬3,750元、數量:2樘、總價:2萬7,500元。 │
│ │⑯客廳電視牆造型對開滑門面貼璧飾+雕刻線板: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 │
│ │ :單價:式/2萬7,500元、數量:2式、總價:5萬5,000元。 │
│ │⑰琴房木作造型木作壁主牆+2樘門框:本工程項目為重複計價,不予給付金額。 │
│ │⑱(追加)琴房左側固定木作造型門+框:本工程項目現業已完工。現場造型門及門框是原告施作完成 │
│ │ ,門內中間鍛鐵部分為被告業主施作完成(砂岩塑酯材料)。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樘/1萬│
│ │ 2,500元、數量:1樘、總價:1萬2,500元。 │
│ │⑲(追加)琴房右側木作造型門+框:兩造有爭執。 │
│ │⑳(追加)琴房右側木作造型門五金鉸鏈:兩造有爭執。 │
│ │㉑琴房木作造型展示櫃面壓實木線板造型櫃門背板: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琴房木作造型展│
│ │ 示櫃面壓實木線板造型櫃門背板量測尺寸為2.70M( 8.91尺)。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 │
│ │ /6,250元、數量:8.91尺、總價:5萬5,688元。 │
│ │㉒(追減)琴房木作造型展示櫃ㄇ字型外框面壓門框線板:本工程項目重複計價,外框為美術框,不另│
│ │ 計價。 │
│ │㉓餐廳木作造型火爐主牆木作造型檯面面貼大理石: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大緒公司施作部│
│ │ 分為木作部分,玻璃部分為上訴人自行施作。現場餐廳木作造型火爐主牆木作造型檯面面貼大理石│
│ │ 量測尺寸為1.52M( 5.02尺)。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6,250元、數量:5.02尺、總價:│
│ │ 3萬1,375元。 │
│ │㉔餐廳木作造型火爐主牆面貼璧飾+雕刻線板: │
│ │(追減)餐廳木作造型火爐主牆面貼璧飾+雕刻線板:本工程項目重複計價,不予給付金額。 │
│ │(追加)餐廳木作造型火爐主牆面貼璧飾+雕刻線板:兩造尚有爭執。 │
│ │㉕(追減)餐廳木作造型火爐主牆兩側雕刻線板面貼分割明鏡:本工程項目為上訴人業主自行施作,不│
│ │ 予給付金額。 │
│ │㉖餐廳造型展示櫃實木線板造型櫃門背板: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餐廳造型展示櫃實木線板│
│ │ 造型櫃門背板量測尺寸為8尺(分2座)。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7,500元、數量:8尺、 │
│ │ 總價:6萬元。 │
│ │㉗餐廳廚房兩側ㄇ字型外框造型壁板面貼壁紙: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餐廳廚房兩側ㄇ字型│
│ │ 外框造型壁板面貼壁紙量測尺寸為:190+190=12.54尺(13尺)共計2座。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 │
│ │ 單價:尺/1,875元、數量:13尺、總價:2萬4,375元。 │
│ │㉘餐廳廚房間造型木作門樑立柱面貼大理石: │
│ │(追減)餐廳廚房間造型木作門樑立柱面貼大理石:本工程項目重複計價,不予給付金額。 │
│ │(追加)餐廳廚房間造型木作門樑立柱面貼大理石: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大緒公司只施作│
│ │ 木作部分,不包括大理石。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2萬2,500元、量:1式、總價:2萬2│
│ │ ,500元。 │
│ │㉙餐廳廚房間造型偏心門雕刻門板嵌夾紗玻璃:兩造有爭執。 │
│ │㉚(追加)餐廳廚房間造型偏心門天地鉸鏈:兩造有爭執。 │
│ │㉛(追減)公共浴室外走道壁板:本工程項目現場無施作,現場走道壁板為原始牆,不予給付金額。 │
│ │㉜神明廳神明桌側向半高牆面壁板: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3座託台無施作。現場神明廳神 │
│ │ 明桌側向半高牆面壁板量測尺寸為6.28M( 21尺)。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1,250元、數│
│ │ 量:21尺、總價:2萬6,250元。 │
│ │㉝神明廳造型置物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神明廳造型置物櫃量測尺寸為2.58M( 8.5尺) │
│ │ 。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3,750元、數量:8.5尺、總價:3萬1,875元。 │
│ │㉞神明廳木作價高打座區: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神明廳木作價高打座區包括木地板及收邊│
│ │ 線板。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1萬元、數量:1式、總價:1萬元。 │
│ │㉟(追減)神明廳木作造型立柱及拱門+雕刻線板:本工項目重複計價,不予給付金額。 │
│ │㊱(追加)神明廳柱列木作造型牆面+木作神明台:本工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 │
│ │ 單價:式/2萬5,000元、數量:1式、總價:2萬5,000元。 │
│ │㊲父母房木作造型床頭背板: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父母房木作造型床頭背板量測尺寸為 │
│ │ 9.5尺。兩造約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1,875元、數量:9.5尺、總價:1萬7,813元。 │
│ │㊳父母房開門式衣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 │
│ │ 單價:式/2萬5,000元、數量:1式、總價:2萬5,000元。 │
│ │㊴(追加)父母房木作造型TV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追加)父母房木作造型TV牆量測尺寸│
│ │ 為1.60尺。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6,000元、數量:1.60尺、總價:9,600元。 │
│ │㊵主臥室木作線板造型床頭背板面貼進口壁紙:本項原鑑定報告誤植無貼壁紙,重複計價。經重新檢│
│ │ 討更正為面貼壁紙,無重複計價,應給付金額:5萬元(見原審卷㈡第166、第167頁)。 │
│ │㊶主臥室木作造型床頭背板面壓門框線板+ 雕花線板: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
│ │ 價額:單價:式/1萬元、數量:1式、總價:1萬元。 │
│ │㊷主臥室木作造型TV牆面貼進口壁紙: │
│ │(追減)主臥室木作造型TV牆面貼進口壁紙:本工程項目重複計價,現場無施作,不予給付金額。 │
│ │(追加)主臥室木作造型TV牆面貼進口壁紙: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主臥室木作造型TV牆面│
│ │ 貼進口壁紙量測尺寸為4.50M( 15尺)。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2,500元、數量:15尺、│
│ │ 總價:3萬7,500元。 │
│ │㊸(追減)主臥室木作造型TV牆面壓門框線板+雕花線板本工程項目重複計價,現場無施作,不予給付 │
│ │ 金額。 │
│ │㊹主臥木作造型弧型半開放書櫃部分櫃門片面壓門框線板: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主臥木作│
│ │ 造型弧型半開放書櫃部分櫃門片面壓門框線板量測尺寸為4.35M (14.5尺)。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
│ │ :單價:尺/6,875元、數量:14.5尺、總價:9萬9,688元。 │
│ │㊺主臥室木作更衣室間暗門背貼明鏡:本工程項目部分業已完工(明鏡無施作)。參考價額:單價:樘│
│ │ /8,500元、數量:1樘、總價:8,500元。鑑定後認本項為木作工程部分明鏡部分費用已另列,故本│
│ │ 項無須修補費用(見原審卷㈡160頁)。 │
│ │㊻主臥室木作造型ㄇ字型外框面壓門框線板: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
│ │ 價:尺/500元、數量:19尺、總價:9,500元。 │
│ │㊼主臥木作更衣室開放式衣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主臥木作更衣室開放式衣櫃量測尺寸│
│ │ 為4.95 M( 17)。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4,000元、數量:17尺、總價:6萬8,000元。 │
│ │㊽主臥木作更衣室梳妝台左側收納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主臥木作更衣室梳妝台左側收│
│ │ 納櫃量測尺寸為3.5尺。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5,000元、數量:3.5尺、總價:1萬 │
│ │ 7,500元。 │
│ │㊾主臥木作更衣室梳妝台: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主臥木作更衣室梳妝台量測尺寸為3.5尺 │
│ │ 。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4,375元、數量:3.5尺、總價:1萬5,313元。 │
│ │㊿主臥木作更衣室梳妝台左側衣物收納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主臥木作更衣室梳妝台左│
│ │ 側衣物收納櫃量測尺寸為1.20 M( 4尺)。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4,200元、數量:4尺 │
│ │ 、總價:1萬6,800元。 │
│ │主臥木作更衣室逃生口木作滑門面貼明鏡: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
│ │ 價:樘/7,500元、數量:1樘、總價:7,500元。 │
│ │主臥木作更衣室儲藏室間美耐板木作滑門: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
│ │ 價:樘/7,500元、數量:1樘、總價:7,500元。 │
│ │主臥木作浴鏡面藝術框:本工程項目現場無施作,不予給付金額。 │
│ │主臥木作浴室洗手台下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主臥木作浴室洗手台下櫃,非發泡板,│
│ │ 現場為波麗板施作。現場主臥木作浴室洗手台下櫃量測尺寸為1.98M( 6.53尺)。兩造約定系爭合約│
│ │ 價額:單價:尺/4,375元、數量:6.53尺、總價:2萬8,569元。 │
│ │女兒房門後木作儲藏空間對開門:兩造尚有爭執。 │
│ │女兒房入口木作造型隔屏雙面面壓面版: │
│ │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目細項表內,單位原標示「式」,更正為「尺」。現場女兒房入口│
│ │ 木作造型隔屏雙面面壓面版量測尺寸為3.5尺。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3,750元、數量 │
│ │ :3.5尺、總價:1萬3,125元。 │
│ │本項線板部分已完成(見原審卷㈡第160頁)。 │
│ │女兒房木作造型床頭半開放背1/2高櫃背牆面貼壁紙: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女兒房木作 │
│ │ 造型床頭半開放背1/2高櫃背牆面貼壁紙量測尺寸為3.90M( 13尺)。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 │
│ │ :尺/3,750元、數量:13尺、總價:4萬8,750元。 │
│ │女兒更衣室間木作滑門內側面貼明鏡: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更衣室間木作滑門,現場木│
│ │ 作滑門變更改為暗門,內側面貼明鏡施作完成。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樘/1萬1,250元、 │
│ │ 數量:1樘、總價:1萬1,250元。 │
│ │女兒更衣室U字型開放式衣櫃貼木皮+背牆面貼壁紙:兩造尚有爭執。 │
│ │女兒更衣室抽屜置物櫃開放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女兒更衣室抽屜置物櫃開放櫃量測│
│ │ 尺寸為2.41M( 8尺)。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 │
│ │ 單價:尺/6, 000元、數量:8尺、總價:4萬8,000元。 │
│ │女兒房造型開放式書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目現場造型開放式書櫃共計2座(原始書櫃│
│ │ 製作為無玻璃)。現場女兒房開放式書櫃量測尺寸為17尺(2座)。兩造約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 │
│ │ /5,760元、數量:17尺、總價:9萬7,920元。 │
│ │女兒更衣室梳妝台: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女兒更衣室梳妝台量測尺寸為2尺。兩造約定 │
│ │ 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5,400元、數量:2尺、總價:1萬0,800元。 │
│ │(追減)女兒更衣室玻璃層板上櫃+木作下櫃:本工程目重複計價,不予給付金額。 │
│ │女兒房鏡面藝術框:本項原鑑定報誤植無施作,經重新檢討更正為鏡面藝術框,應給付3,750元(見│
│ │ 原審卷㈡第167頁)。 │
│ │女兒房浴室洗手台下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材料非發泡板,現場為波麗板施作。現場│
│ │ 女兒房浴室洗手台下櫃量測尺寸為1.98M( 6.53尺)。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4,375元、│
│ │ 數量:6.53尺、總價:2萬8,569元。 │
│ │男孩房造型床頭半開放背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男孩房造型床頭半開放背櫃量測尺寸│
│ │ 為6尺。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4,375元、數量:6尺、總價2萬6,250元。 │
│ │男孩房開門式衣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男孩房開門式衣櫃量測尺寸為20尺。兩造約定│
│ │ 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6,600元、數量:20尺、總價:13萬2,000元。 │
│ │男孩房造型+書櫃: │
│ │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被告表示:推門部分及關門困難及未能緊密,經鑑勘建議參考:門│
│ │ 片須調整(衣櫃部分)。現場男孩房造型+書櫃量測尺寸為6.5尺。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
│ │ /5,760元、數量:6.5尺、總價:3萬7,440元。 │
│ │本項整體工程已完成,就門片需調整之瑕疵,後續所需修補工料費用單價:式/600元、總價:600 │
│ │ 元(見原審卷㈡第160頁)。 │
│ │傭人房開門式衣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傭人房開門式衣櫃量測尺寸為1.21M( 4尺)。 │
│ │ 兩造約定系爭約價額:單價:尺/5,400元、數量:4尺、總價:2萬1,600元。 │
│ │公共浴室洗手台下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材料非發泡板,現場為波麗板施作。 │
│ │ 現場公共浴室洗手台下櫃量測尺寸為6尺。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4,375元、數量:6尺│
│ │ 、總價:2萬6,250元。 │
│ │(追加)父母房浴室洗手台下櫃:本項原鑑定報告誤植無施作,經重新檢討更正為父母房浴室洗手抬│
│ │ 下櫃,應給付金額為4,375元(見原審卷㈡第167頁)。 │
│ │(追減)女兒房浴室鏡面藝術框:本工程項目現場無施作,不予給付金額。 │
│ │全室木作造型雕花門框: │
│ │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全室木作造型雕花門框計4樘。1樘門板;五金門把手故障(4扇門把│
│ │ 手損壞、未上鎖)。 │
│ │本項所指為門框外裝飾線板(五金把手損壞部分為,見原審卷㈡第161頁)。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 │
│ │ 額:單價:組/1萬2,500元、數量:5組、總價:6萬2,500元。 │
│ │(追加)全室木作造型雕花門框(含進口門把五金): │
│ │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樘/16,250元、數量:5樘、總價:8萬1│
│ │ ,250元。 │
│ │本項門把五金把手更換所需修補工料費用單價:組/ 1,800元、數量5組、總價:9,000元(見原審卷│
│ │ ㈡第161頁)。 │
│ │(追減)2處陽台地坪鋪室外南方松:本工程項目現場施作,不予給付金額。 │
│ │(追加)梯廳消防箱前羅馬柱列璧飾版: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
│ │ 式/1萬8,750、數量:1式、總價:1萬8,750元。 │
│ │兩造不爭執部分金額合計為工程款170萬6,668元,瑕疵修補費用9,600元。 │
│ ├────────────────────────────────────────────┤
│ │⑺油漆工程(系爭鑑定報告第23頁至第29頁): │
│ │①全室天花板乳膠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坪/1,250元、數│
│ │ 量:120坪、價:15萬元。 │
│ │②全室天花板雕花線板乳膠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坪/2, │
│ │ 500元、數量:55坪、總價:13萬7,500元。 │
│ │③全室牆面乳膠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無施作,不予給付金額。 │
│ │④(追加)全室乳膠噴漆:本工程項目全部變更施作為壁紙,牆面乳膠噴漆,現場無施作,不予給付金│
│ │ 額。本項現場鑑勘兩造確認全室原刷乳膠漆,改為壁紙施作,所以並無乳膠漆施作工程。
本案為統│
│ │ 包工程刷漆或壁紙工程一樣須作批土補平工程,批土工程及工料金額應含付於壁紙工程項目內,故│
│ │ 本項不予給付金額(見原審卷㈡第167頁)。 │
│ │⑤全室木作踢腳板: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125元、數量: │
│ │ 160尺(系爭鑑定報告第23頁)、總價:2萬元。 │
│ │⑥全室窗簾盒+窗框線板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全室窗簾盒+窗框線板噴漆量測尺寸為│
│ │ 72尺。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125元、數量:72尺、總價:9,000元。 │
│ │⑦全室窗前木作造型壁板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無施作,不予給付金額。 │
│ │⑧玄關造型木作弧型壁板(鍛鐵+噴紗鏡面主牆)+造型木作檯面(面貼大理石):本項於工程變更估價單│
│ │ 內已列追加工程,不另計價,不予給付金額。 │
│ │⑨(追減)玄關及客廳造型立柱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無施作,不予給付金額。 │
│ │⑩客廳造型電視牆(內部)面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客廳造型電視牆(內部)面噴漆量測│
│ │ 尺寸為6尺(本項為線板部分)。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1,250、數量:6尺、總價:7,50│
│ │ 0元。 │
│ │⑪客廳拱型造型電視牆(外部)外框+雕刻線板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 │
│ │ 額:單價:式/1萬8,750元、數量:1式、總價:1萬8,750元。 │
│ │⑫客廳造型電視牆左右側電器層板置物高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層板置物木皮噴漆(透 │
│ │ 明噴漆)。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625元、數量:4.5尺、總價2,813元。 │
│ │⑬客廳左右造型收納櫃門面飾板+雕刻線板: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工程只作底部噴漆處理 │
│ │ ,表材金漆另計(本項不含金漆)。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樘/6,250元、數量:2樘、總價 │
│ │ :1萬2,500元。 │
│ │⑭(追減)客廳右造型展示牆面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無施作,不予給付金額。 │
│ │⑮客廳電視牆造型滑門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目只作底部噴漆部分。兩造約定系爭合│
│ │ 約價額:單價:樘/4,375元、數量:2樘、總價:8,750元。 │
│ │⑯(追減)琴房造型木作壁主牆+2樘門框:本工程項目現場無施作,不予給付金額。 │
│ │⑰琴房造型展示櫃面壓實木線板造型櫃門背板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琴房造型展示櫃│
│ │ 面壓實木線板造型櫃門,現場施作木作四方框範圍(貼皮部分)。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
│ │ /1,250元、數量:8.5尺、總價:1萬0,625元。本項現場無瑕疵存在,無需修補費用(見原審卷㈡第│
│ │ 161頁)。 │
│ │⑱琴房造型展示櫃ㄇ字型外框面壓門框線板噴漆:現場兩造同意本項不計價,不予給付金額。 │
│ │⑲餐廳造型火爐主牆面貼壁飾+雕刻線板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 │
│ │ 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1,250元、數量:5尺(系爭鑑定報告第25頁)、總價:6,250元。│
│ │⑳餐廳造型火爐主牆兩側雕刻線板噴漆:兩造尚有爭執。 │
│ │㉑餐廳造型展示櫃實木線板造型櫃門背板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 │
│ │ 本項餐廳造型展示櫃實木線板造型櫃門背板噴漆為透明漆(2座)。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 │
│ │ 單價:/1,250元、數量:8尺(系爭鑑定報告第25頁)、總價:1萬。 │
│ │㉒餐廳廚房間兩側ㄇ字型外框造型壁板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
│ │ 價:尺/625元、數量:13尺(系爭鑑定報告第25頁)、總價:8,125元。 │
│ │㉓餐廳廚房間造型偏心門雕刻門板嵌夾紗玻璃:兩造尚有爭執。 │
│ │㉔神明廳神明桌側向半高牆面壁板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 │
│ │ 單價:尺/1, 250元、數量:21尺(系爭鑑定報告第25頁)、總價:2萬6,250元。 │
│ │㉕神明廳造型置物櫃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1,250元、│
│ │ 數量:8.4尺、總價:1萬0,500元。 │
│ │㉖神明廳木作架高打座區: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2,500元、│
│ │ 數量:1 式、總價:2,500元。 │
│ │㉗神明廳木作造型立柱及拱門+雕刻線板: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目神明廳兩旁立柱為拱型 │
│ │ 線板。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1萬元、數量:1式、總價:1萬元。本項無重複計價(見 │
│ │ 原審卷㈡第161頁)。 │
│ │㉘父母房造型床頭背板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1,250元│
│ │ 、數量:9.5尺、總價:1萬1,875元。 │
│ │㉙(追加)父母房造型TV高背板+雕刻線板噴漆:本工程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 │
│ │ 價:尺/1,250元、數量:10尺、總價:1萬2,500元。本工程非漏列項目(見原審卷㈡第161頁)。 │
│ │㉚父母房開放式衣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2,400元、數量│
│ │ :7尺、總價1萬6,800元。 │
│ │㉛主臥室線板造型床頭背板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大緒公司表示:本項只作底漆不作金漆│
│ │ ;上訴人表示:本項金漆不是原告施作的。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625元、數量:16尺│
│ │ 、總價:1萬元。 │
│ │㉜主臥室造型TV牆雕刻線板噴漆+雕花線板: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目主臥室造型TV牆兩旁 │
│ │ 立柱;中間弧形橫條線板底漆(不含金漆)。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625元、數量:16尺│
│ │ 、總價:1萬元。 │
│ │㉝主臥造型弧型半開放書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1,250元│
│ │ 、數量:14.5尺、總價:1萬8,125元。 │
│ │㉞主臥更衣室開放式衣櫃外框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 │
│ │ /625元、數量:17尺(見系爭鑑定報告第27頁)、總價:1萬0,625元。 │
│ │㉟主臥更衣室梳妝台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625元、數│
│ │ 量:3.5尺、總價2,188元。 │
│ │㊱主臥更衣室梳妝台: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1,200元、數量│
│ │ :5尺、總價6,000元。 │
│ │㊲主臥更衣室梳妝台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625元、數│
│ │ 量:5尺、總價:3,125元。 │
│ │㊳主臥浴室洗手抬下櫃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625元、│
│ │ 數量:6.6 尺、總價:4,125元。 │
│ │㊴女兒房入口造型隔屏雙面面壓線板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
│ │ :尺/1,250元、數量:3.5尺、總價:4,375元。 │
│ │㊵女兒房造型床頭半開放背櫃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 │
│ │ /625元、數量:13.5尺、總價:8,438元。 │
│ │㊶女兒更衣室間木作滑門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目木門扇變更為暗門。兩造約定系爭│
│ │ 合約價額:單價:樘/3,750元、數量:1樘、總價:3,750元。 │
│ │㊷女兒更衣室玻璃層板上櫃+木作下櫃:本工程項目現場無施作,不予給付金額。 │
│ │㊸女兒更衣室U字型開放式衣櫃貼木皮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 │
│ │ 價:尺/625元、數量:16.5尺、總價:1萬0,313元。大緒公司得請求變更前已施作完成之本項費用│
│ │ 。 │
│ │㊹女兒房造型開放式書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2,400元、│
│ │ 數量:17尺、總價:4萬0,800元。 │
│ │㊺女兒房更衣室抽屜置物櫃開放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 │
│ │ /1,800元、數量:8尺、總價:1萬4,400元。 │
│ │㊻女兒房浴室洗手抬下櫃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625元│
│ │ 、數量:6.6、總價:4,125元。 │
│ │㊼男孩房造型床頭半開放背櫃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 │
│ │ /1,250元、數量:6尺、總價:7,500元。上訴人不爭執其已同意本項改以紙施作、床頭改為繃布,│
│ │ 兩造既於施工進行中協議變更施作,大緒公司自得請求變更前已施作之本項費用。 │
│ │㊽男孩房開門式衣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 │
│ │ 單價:尺/2,400元、數量:20尺、總價:4萬8,000元。 │
│ │㊾男孩房造型書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目男孩房造型書櫃門扇線板(上訴人油漆更改顏 │
│ │ 色)。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3,500元、數量:6.5尺(系爭鑑定報告第28頁)、總價:2 │
│ │ 萬2,750元。 │
│ │㊿傭人房開放式衣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1,200元、數量│
│ │ :4尺、總價4,800元。 │
│ │公共浴室洗手抬下櫃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尺/625元、│
│ │ 數量:6尺、總價:3,750元。 │
│ │全室木作造型雕花門框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全室木作造型雕花門框噴漆共計5樘(│
│ │ 4樘房間門框1樘廁所門框原有不變)。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6,250元、數量:5樘、總價│
│ │ :3萬1,250元。 │
│ │全室木作造型雕花門噴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全室木作造型雕花門噴漆共計5樘(4樘 │
│ │ 房間門框、1樘廁所門)。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樘/4,375元、數量:5樘、總價:2萬 │
│ │ 1,875元。 │
│ │(追加)玄關客廳天花板及牆面重點手繪金漆處理:大緒公司表示:原始估價不含金漆部分,本項作│
│ │ 增加數量為部分追加;上訴人表示:原估價時金漆工程已計算在內。本項目工程據鑑定報告編號13│
│ │ 、19、73、82、179、180照片所示,大緒公司確有施作。參考價額:單價:式/2萬1,000元、量: │
│ │ 1式、總價:2萬1,000元。本工程非漏列項目(見原審㈡第162頁)。 │
│ │(追加)神明廳神牌+牆面重點手繪金漆處理:本工程目兩造均爭執為己方所施作,大緒公司未舉證 │
│ │ ,本項不予給付金額。 │
│ │兩造不爭執部分金額合計為80萬3,552元。 │
│ ├────────────────────────────────────────────┤
│ │⑻空調工程(系爭鑑定報告第29頁、第30頁): │
│ │①原有送風機拆除及吊裝: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送風機為中悅建設安裝完成。本項原有送│
│ │ 風機拆除及吊裝共4台移位:神明廳1台、客廳1台、餐廳1台、女孩房1台;現場4台移動因天花板及│
│ │ 排水管修改。因天花板造型改玄口入口(原來樑下)、餐廳樑下移到陽台(維修孔)、餐廳道、女孩房│
│ │ 移至琴房。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2,400元、數量:4式、總價:9,600元。 │
│ │②銅管及控制線路配管銜接工程: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目為隱藏部分,現場無法檢視核對│
│ │ 銅管及控制線路配管銜接工程。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1萬8,000元、數量:1式、總價│
│ │ :1萬8,000元。 │
│ │③排水更改工料: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目為隱藏部分,現場無法檢視核對排水更改工料。│
│ │ 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3,000元、數量:1式、總價:3,000元。 │
│ │④無氣燒焊工事: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目為隱藏部分,現場無法檢視核對無氣燒焊工事。│
│ │ 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7,200元、數量:1式、總價:7,200元。 │
│ │⑤冷媒填充、試車: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目為隱藏部分,現場無法檢視核對冷媒填充、試│
│ │ 車。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9,600元、數量:1式、總價:9,600元。 │
│ │⑥風管工程: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目為隱藏部分,現場無法檢視核對風管工程。兩造約定│
│ │ 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6萬2,400元、數量:1式、總價:6萬2,400元。 │
│ │⑦就空調工程及後續銜接拆除及吊裝工程原告雖未能提供拆除施作及吊裝施作過程之照片或資料,惟│
│ │ 證人即鑑定人鄭進生陳述:「(問:鑑定報告第29頁空調工程部分,你們否有把金額算進去?)是,│
│ │ 認為原告(按指大緒公司)有施,我是看現場有完工,所以把金額算進去。」 │
│ │ 等語(見原卷㈡第84頁反面)。且大緒公司表示:因室內裝修隔間修移位,必須於原有位置拆除及須│
│ │ 重新調裝,就此上訴人則表示:「沒有意見,那是確定要移的。」、「(大緒公司複理人:抽風機 │
│ │ 部分原告有表示是因為格局有修改,只要跟格局修改的問題,這是毛胚屋,機子是中悅的,機子因│
│ │ 為修改革局且包含出風及回風都是我們重新安裝。)抽風機、毛屋指的是冷氣,與廚房抽風機不同 │
│ │ ,這是原告(指大緒公)重新安裝。」等語(見原審卷㈡第85頁、第207頁),大緒司主張其有施作空 │
│ │ 調部分工程,應可採信。 │
│ │⑧空調工程小計10萬9,800元。 │
│ ├────────────────────────────────────────────┤
│ │⑼玻璃工程(參系爭鑑定報告第30頁至第33頁): │
│ │①(追減)玄關造型木作弧型壁板鍛鐵+噴紗鏡面主牆:本工程項目現場無施作,不予給付金額。 │
│ │②客廳造型電視牆側牆玻璃層板置物高櫃:本工程項目現場無施作,不予給付金額。 │
│ │③琴房造型展示櫃牆玻層板鍛鐵嵌玻璃櫃門: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
│ │ 價:式/2萬2,500元、數量:1式、總價:2萬2,500元。 │
│ │④(追加)琴房造型展示櫃設計圖騰烤金紗加工: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
│ │ 單價:式/7,500元、數量:4式、總價:3萬元。 │
│ │⑤餐廳造型主牆兩側面貼分割明鏡: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現場餐廳造型主牆兩側面貼分割明鏡│
│ │ ,兩造雙方同意本項工程由上訴人施作,不予給付金額。 │
│ │⑥餐廳造型展示櫃背板面貼明鏡: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工程無作斜邊鏡子。兩造約定系爭│
│ │ 合約價額:單價:式/6,250元、數量:2式、總價:1萬2,500元。 │
│ │⑦餐廳造型展示櫃玻璃層版: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9,625元│
│ │ 、數量:2式、總價:1萬9,250元。 │
│ │⑧餐廳造型展示櫃櫃門面嵌清玻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6│
│ │ ,250元、數量:2式、總價:1萬2,500元。 │
│ │⑨(追加)餐廳壁爐造型黃金鏡設計圖騰烤金紗鏡面: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
│ │ 額:單價:式/1萬元、數量:1式、總價:1萬元。本工程非漏列項目(見原審卷㈡第162頁)。 │
│ │⑩餐廳廚房間造型偏心門雕刻門板嵌夾紗玻璃:兩造尚有爭執。 │
│ │⑪廚房流明天花玻璃:本項目工程現場無施作,不予給付金額。 │
│ │⑫公共浴室玻璃沐浴隔間: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1萬8,750 │
│ │ 元、數量:1式、總價:1萬8,750元。 │
│ │⑬主臥室更衣室門背貼明鏡: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3,125元│
│ │ 、數量:1式、總價:3,125元。 │
│ │⑭主臥室更衣室梳妝台旁收納櫃門內貼明鏡:本項目工程現場無施作,不予給付金額。 │
│ │⑮主臥更衣室梳妝台前梳妝鏡: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5, │
│ │ 000元、數量:1式、總價:5,000元。 │
│ │⑯主臥更衣室梳妝台上方造型燈箱: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1│
│ │ ,250元、數量:1式、總價:1,250元。 │
│ │⑰主臥更衣室逃生口木作滑門面貼明鏡: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
│ │ 式/3, 750元、數量:1式、總價:3,750元。 │
│ │⑱(追加)主臥浴室洗手台彎曲噴紗玻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 │
│ │ 單價:式/1萬元、數量:1式、總價:1萬元。 │
│ │⑲女兒更衣室梳妝台前梳妝鏡: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3, │
│ │ 750元、數量:1式、總價:3,750元。 │
│ │⑳女兒房更衣室梳妝台上方造型燈箱: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
│ │ /1,250元、數量:1式、總價:1,250元。 │
│ │㉑(追減)女兒更衣室玻璃層板上櫃+木作下櫃:本工程目現場無施作,不予給付金額。 │
│ │㉒(追加)女兒房5mm玻璃壓壁紙+壓克力鏡珠: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
│ │ 價:組/5,620元、數量:4組、總價:2萬2,480元。 │
│ │㉓(追加)女兒房書櫃5mm強化玻璃窗門+金色鉸鏈: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
│ │ :單價:組/1,875元、數量:10組、總價:1萬8,750元。 │
│ │㉔(追加)女兒浴室洗手台彎曲噴紗玻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
│ │ 組/1萬元、數量:1組、總價:1萬元。 │
│ │㉕女兒更衣室間木作滑門內側面貼明鏡: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
│ │ 式/3,7 50元、數量:1式、總價:3,750元。 │
│ │㉖(追加)主臥+長親房浴室玻璃3M白膜:本工程項目主浴室玻璃3 M白膜,現場無施作;長親房浴室玻│
│ │ 璃3M白膜現場業已完工。參考價額:單價:式/1,875元、數量:1、總價:1,875元。 │
│ │㉗(追加)佛堂神牌5m+5m強化弧型挖孔加工+夾紗玻璃: │
│ │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被告表示:現場神明牌應作圓弧形,不應為有角,現場完工時無施作圓│
│ │ 弧型。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1萬8,750元、數量:1式、總價:1萬8,750元。 │
│ │本項整體工程已完成,所需更換工料費用單價:式/1萬元、總價:1萬元(見原審卷㈡第162頁)。 │
│ │㉘(追加)佛堂打座區間接光噴紗玻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
│ │ /1, 875元、數量:1式、總價:1,875元。 │
│ │㉙(追加)男孩房床頭間接光噴紗玻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
│ │ /875元、數量:1式、總價:875元。本工程非漏列項目(見原審卷㈡第162頁)。 │
│ │㉚兩造不爭執部分合計為:23萬1,980元,瑕疵修補費1萬元。 │
│ ├────────────────────────────────────────────┤
│ │⑽傢飾壁紙工程(系爭鑑定報告第34頁至第36頁): │
│ │①琴房牆面貼壁紙: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1萬8,750元、數 │
│ │ 量:1式、總價:1萬8,750元。 │
│ │②琴房造型展示櫃面壓實木線板背牆壁紙繃板: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
│ │ 單價:式/1萬8,750元、數量:1式、總價:1萬8,750元。 │
│ │③餐廳橢圓天花面貼金鉑: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餐廳橢圓天花面貼金鉑,原貼金鉑完工,│
│ │ 實景為噴漆變更為香檳色。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5萬6,250、數量:1式、總價:5萬 │
│ │ 6,250元。 │
│ │④(追加)TV兩側門板金箔處理: │
│ │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上訴人表示:現場解述電視門板金箔部分脫落,經過再次處理,且現況│
│ │ 未能達到要求。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1萬元、數量:2式、總價:2萬元。 │
│ │本項電視門板金箔部分脫落及所需修補工料費用單價:式/1,200元。本工程非漏列項目(見原審卷 │
│ │ ㈡第162頁、第163頁)。 │
│ │⑤(追加)琴房兩側弧型門板金箔處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
│ │ /1萬元、數量:2式、總價:2萬元。 │
│ │⑥(追加)客廳牆面貼壁紙: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1萬元、數│
│ │ 量:1式、總價:1萬元。 │
│ │⑦餐廳廚房間小拱門造型壁板面貼木皮+壁紙:本工程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 │
│ │ 價:式/1萬8,750元、數量:1式、總價:1萬8,750元。本項無重複計(見原審卷㈡第163頁)。 │
│ │⑧父母房牆面貼壁紙: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目工程細項表內(原單位:坪)更正為(單位: │
│ │ 式)。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1萬2,500元、數量:1式、總價:1萬2,500元。 │
│ │⑨(追加)父母房床頭背板繃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7, │
│ │ 500元、數量:1、總價:7,500元。 │
│ │⑩(追加)男孩房床頭背板繃布: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目工程細項表內(原單位:坪)更正為│
│ │ (單位:式)。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5,000元、數量:1式、價:5,000元。 │
│ │⑪(追加)男孩房房間進口壁紙: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目工程細項表內(原單位:坪)更正為│
│ │ (單位:式)。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2萬2,500元、數量:1式、總價:2萬2,500元。 │
│ │⑫主臥室造型床頭背板面貼進口壁紙+金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 │
│ │ 價:式/1萬5,000元、數量:1式、總價:1萬5,000元。 │
│ │⑬主臥室造型TV牆面面貼進口壁紙+金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 │
│ │ :式/1萬5,000元、數量:1式、總價:1萬5,000元。 │
│ │⑭主臥室牆面貼壁紙: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目工程細項表內(原單位:坪)更正為(單位: │
│ │ 式)。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1萬元、數量:1式、總價:1萬元。 │
│ │⑮主臥室床頭背+女孩房床頭板繃布:本工程項目現場已完工。本項目工程細項表內(原單位: │
│ │ 坪)更正為(單位:式)。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3萬7,500元、數:1式、總價:3萬 │
│ │ 7,500元。 │
│ │⑯主臥更衣室開放櫃背面貼壁紙: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目工程細項表內(原單位:坪)更正│
│ │ 為(單位:式)。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1萬2, 500元、數量:1式、總價:1萬2,500元 │
│ │ 。 │
│ │⑰女兒房牆面貼壁紙: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目工程細項表內(原單位:坪)更正為(單位: │
│ │ 式)。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1萬5,000元、數量:1式、總價:1萬5,000元。 │
│ │⑱(追加)女兒房床頭板牆面貼壁紙: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目工程細項表內(原單位:坪)更│
│ │ 正為(單位:式)。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6,250元、數量:1式、總價:6,250元。 │
│ │ 本工程非漏列項目(見原審卷㈡第163)。 │
│ │⑲女兒房更衣室U字型開放式衣櫃面貼皮+背牆面貼壁紙: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
│ │ 約價額:單價:式/6,250元、數量:1式、總價:6,250元。 │
│ │⑳女孩房床頭板繃布:本工程項目重複計價,不予給付金額。 │
│ │㉑儲藏室牆面貼壁紙: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6,250元、數量│
│ │ :1式、總價6,250元。 │
│ │㉒(追加)神明廳造型拱門間進口壁紙+牆面壁紙:本工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 │
│ │ 單價:式/3萬1,500元、數量:1式、總價:3萬1,500元。 │
│ │㉓傢飾壁紙工程小計36萬5,250元;瑕疵修補費用1,200元。 │
│ ├────────────────────────────────────────────┤
│ │⑾大理石工程(系爭鑑定報告第36頁至第38頁): │
│ │①(追減)全室大理石門檻:本工程項目現場無施作,不予給付金額。 │
│ │②(追加)廚房+公共浴室大理石門檻:本工程項目現場已完工。本項目廚房大理石門檻(黑色)、公共 │
│ │ 浴室大理石門檻(米黃)。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3,750元數量:1式、總價:3,750元。│
│ │③玄關地坪大理石拼花: │
│ │(追減)玄關地坪大理石拼花:本工程項目重複計價,不予給付金額。 │
│ │(追加)玄關地坪大理石拼花: │
│ │a.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目上訴人陳述:現場玄關地坪大理石拼花(瑕疵部分)出現斑點污云│
│ │ 云。現場(追)玄關地坪大理石拼花量測尺寸為120∮。兩造約定系爭合價額:單價:式/10萬9,256 │
│ │ 元、數量:1式、總價:10萬9,256元。 │
│ │b.本項有斑污點之存在,其所需修補工料費用單價:式/8,000元、總價:8,000元(見原審卷㈡第163 │
│ │ 頁)。 │
│ │④玄關造型木作檯面面貼大理石: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3萬│
│ │ 1,250元、數量:1式、總價:3萬1,250元。 │
│ │⑤餐廳造型主牆檯面面貼大理石: │
│ │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目上訴人述解:檯面為3片分割,檯面表材有裂痕。兩造約定系爭 │
│ │ 合約價額:單價:式/2萬1,250元、數量:1式、總價:2萬1,250元。 │
│ │本項大理石檯面有裂痕之瑕疵,如須全部更換,其所需修補工料費用單價:式/2萬元、總價:2萬 │
│ │ 元(見原審卷㈡第163頁)。 │
│ │⑥餐廳造型主牆壁爐內外側面貼大理石: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
│ │ 式/2萬3,750、數量:1式、總價:2萬3,750元。 │
│ │⑦餐廳廚房間造型木作門樑立柱面貼大理石: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
│ │ 價:式/4萬元、數量:1式、總價:4萬元。 │
│ │⑧(追加)公共浴室大理石地坪牆面補磚(材料+工資):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 │
│ │ 價額:單價:式/2萬0,109元、數量:1式、總價:2萬0,109元。 │
│ │⑨(追加)TV牆下端+側端造型木作音響櫃檯面面貼大理: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 │
│ │ 約價額:單價:式/2萬1,215元、數量:1式、總價:2萬1, 215元。 │
│ │⑩(追加)全室窗邊窗台版夢幻米黃大理石收邊: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 │
│ │ 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3萬7,500元、數量:1式、總價:3萬7,500元。 │
│ │⑪(追加)神明廳觀音托咖啡金花大理石托: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
│ │ :式/1萬2,500元、數量:1式、總價:1萬2,500元。本項非工程漏列項(見原審卷㈡第163頁)。 │
│ │⑫(追加)神明桌人造石檯面: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1萬 │
│ │ 7,500元、數量:1式、總價:1萬7,500元。本項非工程漏列項目(見原審卷㈡163頁)。 │
│ │⑬大理石工程小計33萬8,080元;瑕疵修補費用2萬8,000元(8,000元+20,000元)。 │
│ ├────────────────────────────────────────────┤
│ │⑿金屬工程: │
│ │ 本工程「玄關造型木作弧型壁板鍛鐵+ 噴紗鏡面主牆」、「琴房造型木作壁板鍛鐵櫃門」、「琴房│
│ │ 左側造型鍛鐵牆」、「琴房、神明廳造型偏心門鍛鐵」等項目現場均無施作,不予給付金額(系爭 │
│ │ 鑑定報告第38頁)。 │
│ ├────────────────────────────────────────────┤
│ │⒀廚具工程(系爭鑑定報告第38頁): │
│ │①既有廚具修改及定位:本工程項目重複計價,不予給付金額。 │
│ │②(追減)既有廚具修改及定位: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修改廚具、中間台座移位微波爐修改、新│
│ │ 做廚具櫥櫃(側)。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4萬0,600元、數量:1式、總價:4萬0,600元│
│ │ 。 │
│ │③廚具工程小計4萬0,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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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⑴玄關弧型壁板鋼琴烤漆工程(原玻璃工程將於追加減扣除): │
│工程│①本工舖弧面集成密集板底版: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本項目現場密集版(底材)多次修改(費用 │
│變更│ )。大緒公司表示:已付1萬元打地版費用。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1萬元、數量:1式、 │
│追加│ 總價:1萬元。本項非工程漏列項目(見原審卷㈠第163頁)。 │
│估價│②鋼琴烤漆(打蠟):以現場樣本為實際施作結果。多層批土噴poly底漆、多層打磨噴優麗底漆、多層│
│單部│ 噴漆打磨噴優麗面漆(白)、多層噴漆打磨噴優麗透明精油、多層由粗細美容蠟等多道打蠟程序。兩│
│分:│ 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才/625元、數量:168才、總價:10萬5,000元。本項非工程漏列項目│
│ │ (見原審卷㈡第163頁)。 │
│ │③玄關弧型壁板鋼琴烤漆工程小計11萬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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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⑵餐廳TV書框美化工程: │
│ │①木工固定加工: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5,000元、數量:1 │
│ │ 式、總價:5,000元。本項非工程漏列項目(見原審卷㈡第164頁)。 │
│ │②壁紙加工:本工程項目現場業已完工。兩造約定系爭合約價額:單價:式/1,875元、數量:1式、 │
│ │ 總價:1,875元。本項非工程漏列項目(見原審卷㈡第164頁)。 │
│ │③餐廳TV書框美化工程小計6,8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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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⑶塑型加工特製品,即廚房偏心門板雕刻加工:本項目現場無施作,不予給付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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