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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上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漁歌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玉麟 訴訟代理人 蘇漢祥律師       郭士功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錢清祥律師 被上訴人  柏泓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柴慧齡 訴訟代理人 張至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零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 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陳婷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柳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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