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漁歌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玉麟
訴訟代理人 蘇漢祥
律師
郭士功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錢清祥律師
被
上訴人 柏泓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柴慧齡
訴訟代理人 張至剛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零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
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陳婷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柳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