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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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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上字第 53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上字第533號 上 訴 人 明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修豐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代理人  黃曼瑤律師 被上訴人  佶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本火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陳永來律師       潘明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3月2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59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103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兩造於民國100年3月3日簽訂「交換臂C/V型機 台」採購單(下稱系爭採購契約),約定由伊就訴外人友達 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達公司)龍科廠(下稱友達龍科 廠)之「交換臂C/V型機台」(下稱系爭機台)為軟體控制 設計(下稱系爭設計),並約定付款條件為:1.定金10%, 票期30日、2.單機試俥40%,票期60日、3.連線試俥40%,票 期60日、4.驗收10%,票期60日,總價金新臺幣(下同)208 萬元(含稅為218萬4,000元)。被上訴人給付伊定金後,伊 即將系爭機台交由訴外人羅吉鈔負責系爭設計,惟因被上訴 人遲至100年8月31日始完成系爭機台設備組裝,致伊於斯時 始得進駐友達龍科廠將軟體安裝於系爭機台,並進行程式修 正等,已達於可進行單機試俥狀態,伊乃開立第2期報酬之 發票向被上訴人請款,然被上訴人未進行測試,又提出新版 配置表,致伊須再度修改程式;而友達龍科廠亦未於廠外進 行單機試俥,即直接進行廠內連線試俥,並於100年10月20 日連線量產,於同年11月16日對系爭設計進行測試結果均達 97分以上,足徵系爭設計已符合友達龍科廠要求,伊即於 100年11月22日開立第3期報酬發票請款,詎被上訴人以伊未 符合要求,且於發生障礙時,伊之負責人員未接聽電話,將 程式鎖碼等不實事由拒絕付款,茲系爭設計已符合友達龍科 廠之要求,僅有部分程式需再修正,以為驗收。被上訴人於 請款條件具備後,即應給付伊款項,惟經伊多次催促,均置 之不理,並故意於即將驗收完成之際終止系爭採購契約,使 付款條件不成就,依民法第101條規定,應視為條件已成就 ,爰依系爭採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伊第2、3 、4期報酬合計196萬5,600元等語。並聲明:㈠被上訴人應 給付上訴人196萬5,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承攬友達龍科廠「L6B JUMBO II物流軟體 控制」案,並於100年3月2日將其中之系爭設計委由上訴人 承攬,伊於締約前即提供「友達規格書」檔案予上訴人,是 系爭設計是否完成,自應以上開規格書為據,以符友達龍科 廠之需求。而上訴人雖通過CIM測試,惟未完成系爭機台之 單機試俥、連線試俥,遑論驗收,又通過全線流片測試或可 開始投片生產,亦不表示通過單機試俥、連線試俥。伊簽認 之工作日誌與上訴人是否通過連線試俥無涉。伊與友達公司 間之付款條件、時程等與系爭採購契約不同,亦難以友達公 司付款予伊之比例即認上訴人之系爭設計業已完成。伊已於 100年12月21日終止系爭採購契約,並交由第三人施作完成 。上開第2、3、4期報酬付款條件並未成就,且屬可歸責於 上訴人之事由,伊自無給付上開報酬之義務等語,資為抗辯 。 三、本件經原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 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 付上訴人196萬5,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65頁) ㈠兩造於100年3月3日簽訂系爭採購契約,約定由上訴人就友 達龍科廠之系爭機台為軟體控制設計,並約定付款條件為: 1.定金10%,票期30日、2.單機試俥40%,票期60日、3.機台 連線試俥40%,票期60日、4.驗收10%,票期60日,買賣總價 金208萬元(含稅為218萬4,000元)(原審卷第7頁、第50頁 背面)。 ㈡被上訴人已給付上訴人定金20萬8,000元(含稅為21萬8,400 元)(原審卷第8頁)。 ㈢被上訴人有收受上訴人第2期請款發票,但迄未支付上訴人 第2至4期之款項共計196萬5,600元(原審卷第51頁背面、第 235頁背面)。 ㈣被上訴人公司之研發部經理謝武岑及副總經理林偉仁有在原 證9之工作日誌上簽名(原審卷第91至100頁)。 五、兩造爭執事項:上訴人是否已符合系爭採購契約第2至4期之 付款要件? ㈠上訴人是否已通過系爭機台之單機試俥、連線試俥? ⒈CIM測試與單機試俥、連線試俥之關聯如何?通過CIM測試是 否即表示通過單機試俥、連線試俥? ⒉全線流片測試、投片生產與單機試俥、連線試俥之關聯如何 ?通過全線流片測試、投片生產是否即表示通過單機試俥、 連線試俥? ⒊系爭機台是否已通過連線試俥?通過連線試俥是否即表示已 通過單機試俥? ⒋被上訴人簽認原證9之工作日誌是否表示系爭機台已通過連 線試俥? ⒌友達公司付款予被上訴人之比例,是否表示系爭機台已通過 連線試俥? ㈡上訴人無法完成驗收之原因為何?被上訴人有否以不正當行 為,致上訴人無法完成驗收? 爰分述之如下: ㈠上訴人是否已通過系爭機台單機試俥、連線試俥? ⒈CIM測試與單機試俥、連線試俥之關聯如何?通過CIM測試是 否即表示通過單機試俥、連線試俥? ⑴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 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 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 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 ⑵上訴人主張:系爭機台已通過CIM測試,已達得以進行單機 試俥、連線試俥程度等語。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開 情詞置辯。 ⑶經查: ①上訴人主張系爭機台已達得以進行單機試俥、連線試俥程度 ,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則揆諸前揭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之說 明,自應由上訴人就其主張負舉證之責。 ②系爭機台係用於友達龍科廠,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詳上開不 爭執事項㈠),是有關系爭機台軟體控制設計要求,自應以 友達公司所訂之規格為據,而有關CIM測試與單機試俥、連 線試俥之關係,依友達公司101年8月1日友達字第101030號 函說明二第㈤項第1、2點,及同年11月6日友達字第101042 號函說明二第㈠項第1、2點分別載有:「⒈上開4台機器設 備有做CIM單機測試。⒉僅與CIM之模擬器作連線測試,並沒 有與上下游的設備作連線測試。」、「⒈CIM測試與單機試 俥、連線試俥無直接關聯,CIM測試僅是單機試俥、連線試 俥的其中一項測試項目。⒉通過CIM測試不表示通過單機試 俥、連線試俥。」等語(原審卷第136頁、第186頁),準此 ,堪認通過CIM測試並不表示即通過單機試俥及連線試俥。 ⒉全線流片測試、投片生產與單機試俥、連線試俥之關聯如何 ?通過全線流片測試、投片生產是否即表示通過單機試俥、 連線試俥? ⑴上訴人主張系爭機台通過CIM測試後,亦於100年11月23日完 成全線流片測試、投片生產,已達單機、連線試俥狀態等語 。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 ⑵經查: 系爭機台於100年11月23日全線設備CIM測試完成後,進行全 線流片測試,並於100年12月5日開始投玻璃片流片運轉生產 ,惟因設備軟體異常繁多,造成當日產能為36片,未達量產 標準等情,業據友達公司於101年8月1日以友達字第101030 號函說明二㈠之⒉⒋⒌說明在卷(原審卷第135頁)。又「 單機試俥僅是全線流片測試前的其中一項預備作業,與全線 流片測試無直接關聯;連線試俥與全線流片測試沒有關聯, 兩者是不同階段的進度。通過全線流片測試不表示通過單機 試俥、連線試俥。」、「單機試俥與投片生產無直接關聯; 連線試俥與投片生產沒有關聯,兩者是不同階段的進度。可 開始投片生產不代表通過單機試俥、連線試俥。」等節,亦 有友達公司101年11月6日友達字第101042號函可按(原審卷 第186頁),是單機試俥、連線試俥、全線流片測試、投片 生產均屬不同階段的進度,通過全線流片測試或投片生產, 並不表示通過單機試俥、連線試俥。 ⒊系爭機台是否已通過連線試俥?通過連線試俥是否即表示已 通過單機試俥? ⑴上訴人主張系爭機台已符合系爭採購契約連線試俥之付款條 件,通過連線試俥即表示已通過單機試俥等語,惟為被上訴 人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 ⑵經查: ①據證人即友達公司設備工程部高級工程師盤振詮於本院審理 時結證稱:「(問:就本件個案,上訴人之情形如何?)上 訴人是被上訴人下包商,因為我們這邊只針對被上訴人而已 ,……我們在準備要做小量生產的時候,可能我們這邊有遇 到一些程式上問題,因為我們那是24小時生產的工廠,晚上 值班工程師有問題就先找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沒有辦法處理 ,我們當然就是一直去詢問被上訴人為什麼沒有辦法處理, 被上訴人回復軟體沒有辦法處理,我這邊只能往上呈報這個 問題,請被上訴人這邊趕快想辦法怎麼繼續下去,因為我們 馬上就要大量生產了,可是我們現在連小量都跑不出來,都 卡住了,就是有問題,只好請被上訴人趕快想辦法處理,到 後來他們就去另外找了一家廠商,跟我們協調說給他們一點 時間,他們找的那家廠商就把四台設備的軟體全部重新寫過 ,然後就可以正常生產了。」、「(問:你剛剛提到做到小 量生產時候就有碰到一些問題,當時的情形有沒有符合所謂 單機試俥或是連線試俥的要件?)我要說的是在小量生產的 時候就應該要全線要通,要符合單機試俥與連線試俥,才能 作真正的小量生產,現在就是因為卡住了,對我們設備工程 師的角度而言,應該不符合單機試俥或是連線試俥。至於他 們之間如何定義單機試俥或是連線試俥,我們不知道,我們 只針對被上訴人,要能夠生產出來,要能夠順暢,設備沒問 題,能讓我生產產品出來,我就覺得你這個是OK的。」等語 (本院卷第86頁背面至第87頁),可知系爭機台尚未通過單 機試俥或連線試俥。 ②至通過連線試俥是否表示一定已通過單機試俥,證人盤振詮 於本院審理時亦結證稱:「(問:單機試俥沒有通過會不會 進行連線試俥?)會,因為我們在搶時間搶產能。因為單機 試俥有包含硬體、軟體、也包含CIM測試,滿分是100分,有 分硬體與軟體,然後我們及格分數可能80分左右,在這100 分裡面,如果有些權重比較重、就是比較會影響生產的部分 他已經先寫好了,可能已經有60、70分,我們就會讓他接下 來進行連線試俥,剩下不足的可能後面趕快補測試。」、「 (問:你方才稱為了搶時間搶產能,所以在分數未達100分 的情形之下,就會繼續進行全線流片測試、小量投片跟大量 投片,是這樣嗎?)對,如果說產能,當然我們設備買來希 望愈早能夠生產愈好,剛剛提過,100分裡面只要不影響可 以流片,就讓他先流流看,只是流片,不是生產,可能他還 有些資料沒有辦法報得很完全,就讓它後補考,讓他程式寫 更完整一點,因為再怎麼樣一定都要100分全部達到,我們 才可以真正大量生產,就是正式生產。」等語(本院卷第87 頁背面至第88頁),足認友達公司之所以會進入全線流片測 試或投片生產均係為了搶時間、搶產能,是尚難僅因系爭機 台進入全線流片測試或投片生產,即遽認已通過單機試俥、 連線試俥。 ⒋被上訴人簽認原證9之工作日誌是否表示系爭機台已通過連 線試俥? 據證人即被上訴人公司研發部經理謝武岑於原審證稱:「( 問:在工作日誌上面簽名的意思為何?)我簽名表示我知道 了,會安排我底下的工程師去做。」、「(問:簽認該工作 日誌,是否表示原告已通過單機試俥、連線試俥?)不是。 」(原審卷第192、193頁);而證人即被上訴人公司之副總 經理林偉仁證稱:「(問:簽認該工作日誌,是否表示原告 已通過單機試俥、連線試俥?)不是,簽名只是代表我知道 這件事情,正式有無通過還是要以友達公司認可才算,通過 的標準是友達公司的認可。」(原審卷第194頁背面);另 證人即上訴人公司工程師羅吉鈔於原審亦證稱:「(問:證 人謝武岑、林偉仁簽認該工作日誌,是否表示原告已通過單 機試俥、連線試俥?)簽名與這部分無關,是針對我們的工 作日誌缺失做確認及簽名的動作而已。」等語(原審卷第 198頁),顯見被上訴人簽認原證9之工作日誌,核與系爭機 台是否已通過連線試俥無關。 ⒌友達公司付款予被上訴人之比例,是否表示系爭機台已通過 連線試俥? 上訴人復以友達公司僅餘30%之款項未給付被上訴人,主張 被上訴人亦應給付上訴人系爭採購契約之第2、3期款等語, 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查依友達公司101年8月1日友達字第 101030號函說明二㈡之付款時程所載,友達公司所給付被上 訴人之款項,係第一階段之交機款50%(即設備搬入工廠後 ),及第二階段裝機款20%(即設備搬入工廠後120天),此 有上開函文可憑(原審卷第136頁),可知上開款項與系爭 設備之軟體控制設計是否通過單機試俥、連線試俥及驗收無 涉,自難以友達公司付款予被上訴人之比例即認系爭機台已 通過連線試俥。 ⒍此外,上訴人復無法就其主張之有利事實,加以舉證以實其 說,是上訴人之上開主張,自屬無據,應不可採。 ㈡上訴人無法完成驗收之原因為何?被上訴人有否以不正當行 為致上訴人無法完成驗收? ⒈按「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 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民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 明文。 ⒉上訴人主張其已完成系爭設計,符合系爭採購契約之請款條 件,被上訴人竟故意於即將驗收之際終止系爭採購契約,致 付款條件不成就,依民法第101條規定,上開付款條件應視 為已成就,是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系爭採購契約第2至4期 款項合計196萬5,600元等語,惟系爭設計尚未符合系爭採購 契約單機試俥、連線試俥,及驗收之付款條件,已如上述, 是被上訴人於102年12月21日終止系爭採購契約(原審卷第 79至82頁),核屬有據。此外,上訴人復未能舉證證明被上 訴人有何不正當行為阻止上開付款條件之成就,自無權請求 被上訴人給付系爭採購契約第2至4期之款項。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本於系爭採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 訴人給付上訴人196萬5,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 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上訴意旨 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 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李芳南 法 官 陳邦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 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 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 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 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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