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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上易字第 124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1241號 上 訴 人 許嘉豪 被 上訴人 龍慶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財貴 訴訟代理人 鍾周亮律師 複 代理人 蔡俊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3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30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03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 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 ㈠訴外人大拓工程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拓公司)自 民國(下同)100 年6 月14日起陸續向伊購買如附表一、二 所示之貨物(下稱系爭貨物)。上訴人就附表一所示之貨款 新臺幣(下同)48萬7,344 元明示願與大拓公司負連帶債務 人責任。另就附表二所示之貨款27萬8,025 元,亦與原審被 告許竹玫(下逕稱許竹玫)共同明示願與大拓公司負連帶債 務人清償責任。爰依民法第367 條、第272 條第1 項、第 273 條規定及系爭貨物之送貨單(下稱系爭送貨單),請求 上訴人給付買賣價金等情。並聲明:①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 人76萬5,369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 上訴人於原審請求許竹玫給付部分,業經原審判決被上訴人 敗訴,未據被上訴人上訴,已告確定,本院就該部分不另贅 述)。 ㈡上訴人為大拓公司之監察人,系爭貨物均係上訴人代表大拓 公司所叫貨,且其既於出貨單上簽收系爭貨物,自已同意就 系爭貨物之貨款負連帶清償之責。且上訴人於原審並未到場 或以書狀否認,依民事訴訟法第447 條第1 項、第196 條規 定,已不得再行爭執,上訴人於第二審始翻異其詞,所辯自 不足採。 ㈢附表二所示貨物,雖非上訴人所簽收,惟其亦自認係其命其 女許竹玫所代簽,許竹玫即已代理上訴人明示同意就附表二 所示貨物之貨款負連帶清償之責,上訴人自應就附表二貨物 貨款負連帶清償之責。至附表一所示貨物,雖有部分非上訴 人所簽收,然亦係伊授權第三人所代為簽收,亦應負連帶給 付貨款之責。 ㈣系爭送貨單上所載「以上均負連帶貨款給付責任」之擡頭( 即客戶欄)字句係伊之法定代理人於上訴人簽名前即已填寫 完畢,上訴人就此所辯,與事實不符,且未舉證證明,不足 採信。證人劉怡君之證述不實,亦不足採信。 二、上訴人則以: 伊於100 年6 月至101 年1 、2 月間係擔任大拓公司工地之 工頭,系爭貨物係大拓公司向被上訴人所購買,伊係經大拓 公司管理部副總經理劉怡君囑其就被上訴人所送至工地之貨 物簽收,始就附表一編號1、2、4-6、9、14、16之貨物簽收 ,並囑伊之女許竹玫就附表二所示貨物簽收,然僅係本於簽 收該等貨物之意而於送貨單上簽名,伊並未同意就系爭貨物 與大拓公司負連帶清償貨款之義務。系爭送貨單擡頭所載客 戶名稱並非伊所填載,更未同意等語置辯。 三、原審就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請求,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 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 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被上訴人則為答辯 聲明:上訴駁回(被上訴人對許竹玫請求部分,業經原審判 決被上訴人敗訴,未據被上訴人上訴,已告確定)。 四、兩造所不爭執之事項: ㈠大拓公司自100 年6 月至8 月間向被上訴人購買系爭貨物, 買賣價金分別如附表一、二所示。 ㈡附表一編號1 、2 、4-6 、9 、14、16之貨物為上訴人所簽 收,附表二之貨物為上訴人之女即原審被告許竹玫所簽收。 ㈢許竹玫於00年0 月00日出生,簽收被上訴人公司之送貨單時 ,為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 ㈣系爭送貨單上均印有:「以上均負連帶貨款給付責任」之文 字。 五、本件之爭點: ㈠被上訴人得否依民法第367 條、第272 條第1 項、第273 條 規定及系爭送貨單請求上訴人給付貨款?金額若干? ①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 務;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 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 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367 條、第272 條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 泥於所用之辭句,民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主 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 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 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 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 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意旨參照)。 ②大拓公司自100 年6 月至8 月間向被上訴人購買系爭貨物 ,買賣價金分別如附表一、二所示,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 實,已如上理由四所述,堪認系爭貨物之買受人為大拓公 司,而非上訴人。揆諸上開規定,上訴人就系爭貨物之買 賣價金,除明示與大拓公司連帶負給付義務外,就系爭貨 物並不負有給付買賣價金之義務。至被上訴人雖主張上訴 人為大拓公司之監察人云云,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為憑 ,然為上訴人所否認。經核閱卷附大拓公司變更登記表( 見本院卷第41-42 頁),上訴人係於101 年11月1 日始因 原監察人解任補選為監察人,亦與證人即於100 年1 月至 101 年1 月間擔任大拓公司管理部副總經理之劉怡君於本 院所證稱:「我在大拓公司任職期間,上訴人並不是大拓 公司監察人」等情(見本院卷第35頁反面)相符。是大拓 公司與被上訴人間就系爭貨物所訂買賣契約之際,上訴人 並非大拓公司之監察人至明,更無由據此認上訴人應就系 爭貨物之買賣價金與大拓公司負連帶給付義務。被上訴人 就此所為主張與事實不符,自不足採。 ③至系爭送貨單上均印有:「以上均負連帶貨款給付責任」 ,雖為兩造所不爭執,已如上理由四所述,上訴人更自認 附表二所示貨物係其囑許竹玫所簽收(見本院卷第27頁) 。然是否可據為上訴人已明示同意就系爭貨物之買賣價金 ,與大拓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兩造則多所爭執。經查: ⑴按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因第一審法院 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或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 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或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不 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7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 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 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 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 項 第1 款前段亦定有明文。再按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 共同被告提起給付之訴,就被告一人提出非基於其個人 關係之抗辯,對於被告各人即屬必須合一確定,自應適 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 項之規定(最高法院102 年度 臺上字第197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當事人對於他造 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 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 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 項之 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第3 項固定有明文 。然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一人所為之爭執,效力既及於 全體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即不生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 第3 項視同自認之效力(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1547 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固 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 執者,準用第1 項之規定。惟同條第1 項規定,係指當 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消極的不表 示意見,法律上擬制其為自認而言,此與同法第279 條 第1項 所定自認,必須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積 極的表示承認之情形有別,兩者在法律上之效果亦不相 同,前者本無自認行為,不生撤銷自認之問題(最高法 院71年臺上字第 3516號判例意旨參照),依同法第196 條規定,應許當事人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隨時為 追復爭執之陳述(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 意旨參照)。 ⑵觀諸原審卷,上訴人於原審經合法通知固未到場,亦未 提出任何書狀,然上訴人於原審就被上訴人所主張之事 實,既無積極表示承認,即非民事訴訟法第279 條第1 項所定之自認,揆諸上開說明,上訴人本得於事實審言 詞辯論終結前,隨時為追復爭執之陳述。被上訴人認上 訴人於原審已為自認,不得再為爭執云云,已不足採。 又被上訴人於原審將許竹玫列為共同被告,就附表二貨 物之買賣價金請求上訴人與許竹玫連帶負給付責任,則 就附表二貨物給付買賣價金部分,就非個人事由之抗辯 ,上訴人與許竹玫為類似必要共同被告,而有民事訴訟 法第56條第1 項第1 款之適用。查許竹玫於原審中既辯 稱因被上訴人將附表二所示貨物送至工地時,因上訴人 不在,而囑其代為簽收,其對送貨單之責任並不知情, 並無負連帶給付買賣價金之義務等情(見原審卷第59頁 、第77頁反面),則許竹玫於原審就被上訴人所為其簽 收貨物即已同意負連帶給付買賣價金之主張,已非全未 爭執,且依其所辯係受上訴人所囑代為簽收附表二所示 貨物,則其所辯並不知簽收貨物即有同意就該貨物之價 金負連帶清償之責,似亦非僅屬其個人抗辯事由,且形 式上觀之亦屬有利於上訴人之陳述,原審審判長本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199 條第2 項規定,命許竹玫就其所辯再 予敘明及補充,以定其所辯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 1 項第1 款前段規定,亦應對上訴人發生效力,原審審 判長就此未予闡明與法已屬有違,已難遽認許竹玫於原 審所辯之效力當然不及於上訴人,故上訴人於本院審理 中就附表二貨物買賣價金部分所為之陳述,是否非不得 認係就攻擊防禦方法所為之補充,已非無疑,且揆諸上 開規定,上訴人並非不得就此再為攻擊防禦。況被上訴 人據為證據及請求依據之系爭送貨單,就附表一、二貨 物送貨單之格式均屬相同,如不許上訴人就附表一貨物 買賣價金部分於本院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亦顯失公平 。故本院認就上訴人於本院就其是否應就系爭貨物之買 賣價金,與大拓公司負連帶給付之責一節,自得再予以 爭執,合先敘明。被上訴人認上訴人所辯有違民事訴訟 法第196 條、第477 條第1 項規定云云,尚不足採。 ⑶系爭送貨單上雖載有「客戶:大拓公司兼負責人丁日盛 及許嘉豪(以上均負連帶貨款給付責任)…」等字句, 而其中「大拓公司」、「丁日盛」、「許嘉豪」等文字 係手寫填載,其餘文字則係印刷文字,有送貨單在卷可 稽(見原審卷第8-16頁、第19-27 頁)。上訴人否認該 手寫文字為其所書立,被上訴人亦自認該文字係其法定 代理人錢財貴所書寫等情(見本院卷第27頁反面),是 上開負連帶貨款給付責任等字句並非上訴人所填寫,已 堪認定。 ⑷附表一編號1 、2 、4-6 、9 、14、16之貨物為上訴人 所簽收,附表二編號之貨物為上訴人之女許竹玫所簽收 ,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已如上述,且上訴人亦自認附 表二編號之貨品係其囑其女許竹玫所簽收(見本院卷第 27頁反面)。然參酌系爭送貨單,上開上訴人所自認由 其簽名或囑其女許竹玫所為簽名,均係於「客戶簽收」 欄內所為,依該送貨單整體呈現之格式觀之,上訴人或 其女許竹玫所為之簽名,當僅係表示簽收送貨單上所載 貨物之意,尚難認其等有同意由上訴人就該貨品之貨款 負連帶給付責任之意。 ⑸參以證人即100 年1 月至101 年1 月間擔任大拓公司管 理部副總經理之劉怡君於本院證稱:「…100 年間大拓 公司有向被上訴人訂購材料,當時工地在南港中國信託 總部,工地負責人是石東賓,他也是大拓公司工務部經 理」、「被上訴人送貨到工地,應由石東賓負責簽收, 如果石東賓不在,則由石東賓指定工地人員簽收,簽收 的人不用負給付貨款的義務」、「上訴人是該工地工班 的工頭,曾經被上訴人送貨到工地時,我聯絡石東賓, 但石東賓不在工地現場,被上訴人要求請找在工地的人 簽收,因我只有上訴人電話,所以我就打電話給上訴人 ,請他代為簽收,但未請他負責給付簽收貨物之貨款」 、「大拓公司與被上訴人訂貨沒有訂立書面買賣契約」 等語(見本院卷第35-36 頁),亦難認大拓公司囑託上 訴人於工地現場代為簽收被上訴人所送貨物時,有命其 就貨款負連帶給付責任之意。又系爭貨物既為大拓公司 施作之工程所用材料,並非上訴人個人所用,且系爭貨 物亦非全為上訴人所代為簽收,則證人劉怡君依其職務 上所見聞之事實所為上開證述,自與常情相符。被上訴 人空言指稱證人劉怡君所為證述不實云云,自不足採。 ⑹綜上,上訴人雖於附表一編號1 、2 、4-6 、9 、14、 16所示貨物之送貨單上簽名,並囑其女許竹玫於附表二 各編號所示貨物之送貨單上簽名,然均僅係表示簽收貨 物之意,並非同意與大拓公司負連帶給付貨款之意。況 附表一編號3 、7-8 、10-13 、15所示貨物並非上訴人 所簽收,更難單憑送貨單即認上訴人應就系爭貨物之貨 款與大拓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被上訴人就此所辯,與 事實不符,自難採信。 ⑺至被上訴人另主張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 102 年北簡字第742 號確定判決已認定於送貨單上簽收 之人應負連帶給付貨款義務一節。然查,臺北地院上開 確定判決,與本件當事人並非完全相同,亦非本於同一 原因事實所為之請求,與本件並非同一事件,該判決所 為之認定對本院自不生拘束力。被上訴人就此所辯,於 法無據,亦不足採。 ④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就上訴人已明示同意就系爭貨物之貨 款與大拓公司負連帶給付義務一節,並未舉證以實其說, 揆諸上開說明,被上訴人自無從依系爭買賣契約及系爭送 貨單請求上訴人給付系爭貨物之貨款。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367 條、第272 條第1 項、第 273 條規定及系爭送貨單,請求上訴人給付貨款及遲延利息 ,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系爭貨物之貨 款及遲延利息,並為假執行之宣告,自有未洽。上訴意旨指 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 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 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 條、第 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方彬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附表一: ┌──┬─────┬──────────┬───┬──┬────┬───┐ │編號│日 期│ 品 名 │數 量│單價│金額 │簽收人│ ├──┼─────┼──────────┼───┼──┼────┼───┤ │ 1 │100.06.14 │⑴木補板 │260只 │ 12 │ 3,120 │許嘉豪│ │ │ ├──────────┼───┼──┼────┤ │ │ │ │⑵5/16x16cm 全拉桿 │200支 │ 16 │ 3,200 │ │ │ │ ├──────────┼───┼──┼────┤ │ │ │ │⑶55/16x180cm 全拉桿│200支 │ 18 │ 3,600 │ │ │ │ ├──────────┼───┼──┼────┤ │ │ │ │⑷1/2x180cm 全拉桿 │300支 │ 81 │ 24,300 │ │ │ │ ├──────────┼───┼──┼────┤ │ │ │ │⑸30x30cm 三角壓條 │210支 │ 50 │ 10,500 │ │ ├──┼─────┼──────────┼───┼──┼────┤ │ │小計│ │ │ │ │ 44,720 │ │ ├──┼─────┼──────────┼───┼──┼────┼───┤ │ 2 │100.06.15 │⑴1/2模板華司 │1000支│ 6 │ 6,000 │許嘉豪│ │ │ ├──────────┼───┼──┼────┤ │ │ │ │⑵5/16螺帽 │1000支│ 2 │ 2,000 │ │ ├──┼─────┼──────────┼───┼──┼────┤ │ │小計│ │ │ │ │ 8,000 │ │ ├──┼─────┼──────────┼───┼──┼────┼───┤ │ 3 │100.06.17 │⑴60 免折模 │ 140片│ 120│ 16,800 │陳志偉│ │ │ ├──────────┼───┼──┼────┤ │ │ │ │⑵木補板 │ 390支│ 12│ 4,680 │ │ ├──┼─────┼──────────┼───┼──┼────┤ │ │小計│ │ │ │ │ 21,480 │ │ ├──┼─────┼──────────┼───┼──┼────┼───┤ │ 4 │100.06.18 │⑴插銷 │2500支│ 6│ 15,000 │許嘉豪│ ├──┼─────┼──────────┼───┼──┼────┤ │ │小計│ │ │ │ │ 15,000 │ │ ├──┼─────┼──────────┼───┼──┼────┼───┤ │ 5 │100.06.18 │⑴樑側固定器 │1765支│ 35│ 17,500 │許嘉豪│ ├──┼─────┼──────────┼───┼──┼────┤ │ │小計│ │ │ │ │ 17,500 │ │ ├──┼─────┼──────────┼───┼──┼────┼───┤ │ 6 │100.06.19 │⑴30x30 三角壓條 │ 420支│ 50│ 21,000 │許嘉豪│ ├──┼─────┼──────────┼───┼──┼────┤ │ │小計│ │ │ │ │ 21,000 │ │ ├──┼─────┼──────────┼───┼──┼────┼───┤ │ 7 │100.06.20 │⑴不鏽鋼樑側固定器 │2000支│ 35│ 70,000 │陳志偉│ ├──┼─────┼──────────┼───┼──┼────┤ │ │小計│ │ │ │ │ 70,000 │ │ ├──┼─────┼──────────┼───┼──┼────┼───┤ │ 8 │100.06.22 │⑴插銷 │2500支│ 6│ 15,000 │陳志偉│ ├──┼─────┼──────────┼───┼──┼────┤ │ │小計│ │ │ │ │ 15,000 │ │ ├──┼─────┼──────────┼───┼──┼────┼───┤ │ 9 │100.06.23 │⑴模板華司 │1600只│ 6│ 9,600 │許嘉豪│ │ │ ├──────────┼───┼──┼────┤ │ │ │ │⑵插銷 │ 500只│ 6│ 3,000 │ │ │ │ ├──────────┼───┼──┼────┤ │ │ │ │⑶5/16 螺帽 │4000只│ 2│ 8,000 │ │ │ │ ├──────────┼───┼──┼────┤ │ │ │ │⑷5/16x70cm 全拉桿 │3000支│ 7│ 21,000 │ │ │ │ ├──────────┼───┼──┼────┤ │ │ │ │⑸5/16x130cm全拉桿 │ 500支│ 13│ 6,500 │ │ │ │ ├──────────┼───┼──┼────┤ │ │ │ │⑹5/16x150cm 全拉桿 │ 500支│ 15│ 7,500 │ │ │ │ ├──────────┼───┼──┼────┤ │ │ │ │⑺5/16x180cm 全拉桿 │ 500支│ 18│ 9,000 │ │ ├──┼─────┼──────────┼───┼──┼────┤ │ │小計│ │ │ │ │ 64,600 │ │ ├──┼─────┼──────────┼───┼──┼────┼───┤ │ 10 │100.06.24 │⑴A級木補版 │ 962只│ 12│ 11,544 │陳志偉│ ├──┼─────┼──────────┼───┼──┼────┤ │ │小計│ │ │ │ │ 11,544 │ │ ├──┼─────┼──────────┼───┼──┼────┼───┤ │ 11 │100.06.27 │⑴5/16x110cm 全拉桿 │1000支│ 11│ 11,000 │陳志偉│ │ │ ├──────────┼───┼──┼────┤ │ │ │ │⑵板模華司 │5000只│ 6│ 30,000 │ │ ├──┼─────┼──────────┼───┼──┼────┤ │ │小計│ │ │ │ │ 41,000 │ │ ├──┼─────┼──────────┼───┼──┼────┼───┤ │ 12 │100.06.28 │⑴30x30 三角壓條 │ 510支│ 50│ 25,500 │陳志偉│ ├──┼─────┼──────────┼───┼──┼────┤ │ │小計│ │ │ │ │ 25,500 │ │ ├──┼─────┼──────────┼───┼──┼────┼───┤ │ 13 │100.06.29 │⑴不銹鋼樑側固定器 │3000只│ 35│105,000 │潘瑞宏│ │ │ ├──────────┼───┼──┼────┤ │ │ │ │⑵5/16螺帽 │4000只│ 2│ 8,000 │ │ ├──┼─────┼──────────┼───┼──┼────┤ │ │小計│ │ │ │ │ 113,000│ │ ├──┼─────┼──────────┼───┼──┼────┼───┤ │ 14 │100.07.06 │⑴模板華司 │1500只│ 6│ 9,000 │許嘉豪│ ├──┼─────┼──────────┼───┼──┼────┤ │ │小計│ │ │ │ │ 9,000 │ │ ├──┼─────┼──────────┼───┼──┼────┼───┤ │ 15 │100.07.09 │⑴15cm 鐵檔 │6000支│ 1│ 6,000 │郭義昇│ ├──┼─────┼──────────┼───┼──┼────┤ │ │小計│ │ │ │ │ 6,000 │ │ ├──┼─────┼──────────┼───┼──┼────┼───┤ │ 16 │100.07.11 │⑴35cm 砂輪片 │ 25片│ 160│ 4,000 │許嘉豪│ ├──┼─────┼──────────┼───┼──┼────┤ │ │小計│ │ │ │ │ 4,000 │ │ ├──┼─────┴──────────┴───┴──┼────┼───┤ │總計│ │487,344 │ │ └──┴───────────────────────┴────┴───┘ 附表二: ┌──┬─────┬──────────┬───┬──┬────┬────┐ │編號│日 期│ 品 名 │數 量│單價│金 額 │簽收人 │ ├──┼─────┼──────────┼───┼──┼────┼────┤ │ 1 │100.07.09 │⑴模板華司 │2000片│ 6│ 12,000 │許竹玫 │ ├──┤ ├──────────┼───┼──┼────┤ │ │小計│ │ │ │ │ 12,000 │ │ ├──┼─────┼──────────┼───┼──┼────┼────┤ │ 2 │100.07.02 │⑴模板華司 │3000片│ 6│ 18,000 │郭義昇 │ │ │ ├──────────┼───┼──┼────┤許竹玫 │ │ │ │⑵30x30 三角壓條 │ 510支│ 50│ 25,500 │ │ ├──┼─────┼──────────┼───┼──┼────┤ │ │小計│ │ │ │ │ 43,500 │ │ ├──┼─────┼──────────┼───┼──┼────┼────┤ │ 3 │100.07.14 │⑴5/16 螺帽 │2000只│ 2│ 4,000 │許竹玫 │ │ │ ├──────────┼───┼──┼────┤ │ │ │ │⑵5/16x120cm 拉桿 │ 300支│ 12│ 3,600 │ │ │ │ ├──────────┼───┼──┼────┤ │ │ │ │⑶鐵釘1.5寸 │ 3箱│1150│ 3,450 │ │ │ │ ├──────────┼───┼──┼────┤ │ │ │ │⑷鐵釘3寸 │ 1箱│1250│ 1,250 │ │ │ │ ├──────────┼───┼──┼────┤ │ │ │ │⑸鋼釘1寸 │ 5盒│ 75│ 375 │ │ ├──┼─────┼──────────┼───┼──┼────┤ │ │小計│ │ │ │ │ 12,675 │ │ ├──┼─────┼──────────┼───┼──┼────┼────┤ │ 4 │100.08.17 │⑴模板華司 │ 200片│ 6│ 1,200 │許竹玫 │ │ │ ├──────────┼───┼──┼────┤ │ │ │ │⑵5/16x70cm 拉桿 │ 500支│ 7│ 3,500 │ │ │ │ ├──────────┼───┼──┼────┤ │ │ │ │⑶5/16x120cm 拉桿 │ 200支│ 12│ 2,400 │ │ │ │ ├──────────┼───┼──┼────┤ │ │ │ │⑷5/16x180cm 拉桿 │ 200只│ 18│ 3,600 │ │ ├──┼─────┼──────────┼───┼──┼────┤ │ │小計│ │ │ │ │ 10,700 │ │ ├──┼─────┼──────────┼───┼──┼────┼────┤ │ 5 │100.08.25 │⑴發泡劑 │ 24瓶│ 180│ 4,320 │許竹玫 │ ├──┼─────┼──────────┼───┼──┼────┤ │ │小計│ │ │ │ │ 4,320 │ │ ├──┼─────┼──────────┼───┼──┼────┼────┤ │ 6 │100.08.4 │30x30 三角壓條 │ 300支│ 50│ 15,000 │許竹玫 │ ├──┼─────┼──────────┼───┼──┼────┤邱純源 │ │小計│ │ │ │ │ 15,000 │ │ ├──┼─────┼──────────┼───┼──┼────┼────┤ │ 7 │100.08.05 │⑴5/16x70cm 拉桿 │ 150支│ 7│ 1,050 │許竹玫 │ │ │ ├──────────┼───┼──┼────┤ │ │ │ │⑵5/16x120cm 拉桿 │ 150支│ 12│ 1,800 │ │ │ │ ├──────────┼───┼──┼────┤ │ │ │ │⑶5/16x140cm 拉桿 │ 150支│ 14│ 2,100 │ │ │ │ ├──────────┼───┼──┼────┤ │ │ │ │⑷5/16x150cm 拉桿 │ 150支│ 15│ 2,250 │ │ ├──┼─────┼──────────┼───┼──┼────┤ │ │小計│ │ │ │ │ 7,200 │ │ ├──┼─────┼──────────┼───┼──┼────┼────┤ │ 8 │100.08.02 │⑴5/16x120cm 全拉桿 │ 200支│ 12│ 2,400 │許竹玫 │ │ │ ├──────────┼───┼──┼────┤ │ │ │ │⑵不銹鋼樑側固定器 │ 600支│ 35│ 2,100 │ │ │ │ ├──────────┼───┼──┼────┤ │ │ │ │⑶12x2.5 鐵釘 │ 3箱│1150│ 3,450 │ │ │ │ ├──────────┼───┼──┼────┤ │ │ │ │⑷13x2.5 鐵釘 │ 3箱│1150│ 3,450 │ │ │ │ ├──────────┼───┼──┼────┤ │ │ │ │⑸鐵檔 20cm │1000支│ 1.2│ 1,200 │ │ ├──┼─────┼──────────┼───┼──┼────┤ │ │小計│ │ │ │ │ 31,500 │ │ ├──┼─────┼──────────┼───┼──┼────┼────┤ │ 9 │100.08.13 │⑴5/16x70cm 拉桿 │ 500支│ 7│ 3,500 │許竹玫 │ ├──┼─────┼──────────┼───┼──┼────┤ │ │小計│ │ │ │ │ 3,500 │ │ ├──┼─────┼──────────┼───┼──┼────┼────┤ │ 10 │100.07.19 │⑴5/16x60cm 全拉桿 │ 500支│ 6│ 3,000 │許竹玫 │ ├──┼─────┼──────────┼───┼──┼────┤ │ │ │ │ │ │ │ 3,000 │ │ ├──┼─────┼──────────┼───┼──┼────┼────┤ │ 11 │100.07.27 │⑴5/16x200cm 全拉桿 │ 25支│ 20│ 500 │許竹玫 │ │ │ ├──────────┼───┼──┼────┤ │ │ │ │⑵A級木補板 │ 520支│ 12│ 6,240 │ │ ├──┼─────┼──────────┼───┼──┼────┤ │ │小計│ │ │ │ │ 6,740 │ │ ├──┼─────┼──────────┼───┼──┼────┼────┤ │ 12 │100.07.26 │⑴5/16x60cm 拉桿 │1000支│ 6│ 6,000 │許竹玫 │ │ │ ├──────────┼───┼──┼────┤ │ │ │ │⑵5/16x70cm 拉桿 │1000支│ 7│ 7,000 │ │ │ │ ├──────────┼───┼──┼────┤ │ │ │ │⑶2寸鐵釘 │ 3箱│1150│ 3,450 │ │ │ │ ├──────────┼───┼──┼────┤ │ │ │ │⑷1.75鋼釘 │ 10盒│ 150│ 1,500 │ │ │ │ ├──────────┼───┼──┼────┤ │ │ │ │⑸25cm鐵檔 │2000支│ 1.5│ 3,000 │ │ │ │ ├──────────┼───┼──┼────┤ │ │ │ │⑹5/16螺帽 │2000只│ 2│ 4,000 │ │ ├──┼─────┼──────────┼───┼──┼────┤ │ │小計│ │ │ │ │ 24,950 │ │ ├──┼─────┼──────────┼───┼──┼────┼────┤ │ 13 │100.07.18 │⑴5/16x120cm 全拉桿 │ 100支│ 20│ 2,000 │許竹玫 │ │ │ ├──────────┼───┼──┼────┤ │ │ │ │⑵螺帽 │4000支│ 2│ 8,000 │ │ │ │ ├──────────┼───┼──┼────┤ │ │ │ │⑶插銷 │3000支│ 6│ 18,000 │ │ │ │ ├──────────┼───┼──┼────┤ │ │ │ │⑷A級木補板 │ 390只│ 12│ 4,680 │ │ ├──┼─────┼──────────┼───┼──┼────┤ │ │小計│ │ │ │ │ 32,680 │ │ ├──┼─────┼──────────┼───┼──┼────┼────┤ │ 14 │100.07.21 │⑴5/16螺帽 │6000只│ 2│ 12,000 │許竹玫 │ │ │ ├──────────┼───┼──┼────┤ │ │ │ │⑵A級木補板 │ 260片│ 12│ 3,120 │ │ ├──┼─────┼──────────┼───┼──┼────┤ │ │小計│ │ │ │ │ 15,120 │ │ ├──┼─────┼──────────┼───┼──┼────┼────┤ │ 15 │ │⑴5/16x60cm 全拉桿 │ 500支│ 6│ 3,000 │許竹玫 │ │ │ ├──────────┼───┼──┼────┤ │ │ │ │⑵5/16x70cm 全拉桿 │ 500支│ 7│ 3,500 │ │ │ │ ├──────────┼───┼──┼────┤ │ │ │ │⑶15cm鐵檔 │2000支│ 1│ 2,000 │ │ ├──┼─────┼──────────┼───┼──┼────┤ │ │小計│ │ │ │ │ 8,500 │ │ ├──┼─────┼──────────┼───┼──┼────┼────┤ │ 16 │100.07.16 │⑴5/16x70cm 拉桿 │1000支│ 7│ 7,000 │許竹玫 │ │ │ ├──────────┼───┼──┼────┤ │ │ │ │⑵鋼管插銷 │1800支│ 6│ 10,800 │ │ │ │ ├──────────┼───┼──┼────┤ │ │ │ │⑶25m鐵檔 │ 500支│ 1.5│ 750 │ │ ├──┼─────┼──────────┼───┼──┼────┤ │ │小計│ │ │ │ │ 18,550 │ │ ├──┼─────┼──────────┼───┼──┼────┼────┤ │ 17 │100.07.20 │⑴5/16x160cm 拉桿 │ 100支│ 16│ 1,600 │許竹玫 │ │ │ ├──────────┼───┼──┼────┤ │ │ │ │⑵5/16x120cm 拉桿 │ 500支│ 12│ 6,000 │ │ │ │ ├──────────┼───┼──┼────┤ │ │ │ │⑶模板華司 │2500片│ 6│ 15,000 │ │ │ │ ├──────────┼───┼──┼────┤ │ │ │ │⑷1.5寸鐵釘 │ 3盒│1150│ 3,450 │ │ │ │ ├──────────┼───┼──┼────┤ │ │ │ │⑸5/16x300cm 拉桿 │ 50支│ 30│ 1,500 │ │ │ │ ├──────────┼───┼──┼────┤ │ │ │ │⑹2寸鋼釘 │ 3盒 │ 180│ 540 │ │ ├──┼─────┼──────────┼───┼──┼────┤ │ │小計│ │ │ │ │ 28,090 │ │ ├──┼─────┴──────────┴───┴──┼────┼────┤ │總計│ │278,025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37 438 439 440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447 448 449 450 451 452 453 454 455 456 457 458 459 460 461 462 463 464 465 466 467 468 469 470 471 472 473 474 475 476 477 478 479 480 481 482 483 484 485 486 487 488 489 490 491 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