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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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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上易字第 12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定存單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1296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被告 世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錦江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       張沐芝律師 被上訴人反 訴 原告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嚴 明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 複 代 理人 曾毓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存單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6日 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五項前段關於「本訴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世科 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十六,餘由國防部負擔。」之記載,應更正 為「本訴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國防部負擔百分之十六,餘由 世科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李媛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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