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龍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陳文正
訴訟代理人 王殿僑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德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
強制執行
事件,對被上訴人提起
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核其
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2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 逾期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張靜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