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386號
上 訴 人 科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鄧全凱
訴訟代理人 林輝坪
蕭俊龍
律師
上 訴 人 旭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旭銳光電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健揚
上
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9月1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1法
庭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蘇芹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韋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