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892號
上 訴 人 臺北市湖光國民住宅社區乙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艾約銘
訴訟代理人 鐘耀盛
律師
被
上訴人 俊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文淡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明賢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3日所為之
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上訴人名稱「臺北市湖光
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湖光國民住宅
社區乙區管理委員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名稱為「臺北市湖光國民住宅社區乙區管理委員會
」,有原法院民國(下同)102年8月2日裁定(見原審卷第
124頁)、上訴人102年7月8日上訴狀(本院卷第8頁)、
委
任狀(見本院卷第91頁)、上訴人102年12月11日及103年1
月6日辯論意旨狀
可稽(見同上卷第109至111、135至138頁
)。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鄧德倩
法 官 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于 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