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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上易字第 8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892號 上 訴 人 臺北市湖光國民住宅社區乙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艾約銘 訴訟代理人 鐘耀盛律師 被 上訴人 俊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文淡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明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3日所為之 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上訴人名稱「臺北市湖光 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湖光國民住宅 社區乙區管理委員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名稱為「臺北市湖光國民住宅社區乙區管理委員會 」,有原法院民國(下同)102年8月2日裁定(見原審卷第 124頁)、上訴人102年7月8日上訴狀(本院卷第8頁)、委 任狀(見本院卷第91頁)、上訴人102年12月11日及103年1 月6日辯論意旨狀可稽(見同上卷第109至111、135至138頁 )。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鄧德倩 法 官 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于 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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