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上更㈠字第62號
上 訴 人 精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慧敏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
律師
複代理人 尤柏燊律師
林明賢律師
被
上訴 人 李惠泰
李潮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昆明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月9日下午4時10分在
本院第三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請上訴人具狀陳報:㈠柏泓媒體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柏泓公司)開立予上訴人給付車體廣告彩繪工
程製作費之支票係何時
退票,張鴻山係何時、何地、分幾次與被
上訴人進行協商?㈡上訴人請求給付之400萬1,347元,係柏泓公
司何時發包之工程,該金額如何計算得出?請提出相關證物,
繕
本並逕送被上訴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陳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