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上更㈡字第61號
上 訴 人 雋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時三
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
律師
被
上訴 人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
訴訟代理人 姜震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薏如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履約保證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
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胡勤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