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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勞上易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上易字第17號 聲 請 人 Hussain Mirza Mumtaz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巴博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提 起上訴,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93,200 元,本 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惟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上訴人應分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450元、第二審裁判費 8,175 元,而被上訴人僅於原審繳納裁判費4,405 元,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第一、二審裁判費 9,220 元(5,450 元+8,175 元-4,405 元=9,220 元),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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