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勞上易字第25號
上 訴 人 金革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俊榮
訴訟代理人 林涵天
被
上訴人 林佳慶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另定
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郭松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方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