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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勞上易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上易字第25號 上 訴 人 金革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俊榮 訴訟代理人 林涵天 被上訴人  林佳慶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定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郭松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方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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